一、公費醫療
從1949年5月中國人民解放軍先後接管福建各地政權時起,到1952年7月止,福建省曾對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幹部職工及其隨帶眷屬實行醫療費用由國家負擔的醫療保健制度。從1952年7月起,全省各地按照政務院指示和省人民政府的命令開始實施公費醫療預防制度。
(一)實施範圍 根據政務院1952年6月27日《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省人民政府於同年7月25日公布《福建省實施公費醫療預防試行辦法》,規定實施公費醫療的範圍為:省、專、市、縣、區各級人民政府、黨派群團編製內工作人員,省、專、市、縣、區各級人民政府所屬之鹽務、稅務、糧務、檢察、公安等單位與文教、衛生、農業、水利、交通等事業單位編製內工作人員,以及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公立大、中專學校編製內教職員工,土改隊、干訓班等工作人員。1952年12月,按華東軍政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聯合通知規定,福建省小學教職員工也開始享受公費醫療待遇。1953年3月,省衛生廳補充規定,大專學生從是年起享受公費醫療待遇。1955年1月,省人民政府頒布《福建省公費醫療預防實施試行辦法》,實施範圍擴大到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種工作隊,經批准離職休養的國家工作人員,按省核定名額以內的鄉、鎮幹部。
隨著機構增加與擴大,全省享受公費醫療人數逐年增加:1952年計17612人(不完整統計);1954年計149487人;1960年增至231769人;1970年增至282260人;1980年增至389211人;1988年增至664747人。
(二)管理與實施機構 1952年7月,省人民政府頒布實施公費醫療預防試行辦法後,為加強領導,協同管理,省和部分縣相繼成立公費醫療預防實施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由衛生、人事、財政、教育等有關部門組成,並由同級黨政負責人擔任主任委員,衛生、人事、財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各級衛生、財政部門都指定專人兼管公費醫療日常工作。1984年11月,省人民政府專門核准80名編製,在縣及縣以上各級政府的財政部門設立公費醫療專職管理人員。
省級機關和福州、廈門兩市以及各大學均設有公費醫療門診部或醫療所、室(有的大學設有職工醫院),專門負責省、市機關幹部、職工和大學教職員工與學生的公費醫療。閩侯等專署機關在50年代也曾設有公費醫療門診部,後因體制變動或受「文化大革命」影響而相繼撤銷。全省大多數地、市、縣機關單位的公費醫療任務是委託當地公立醫院或集體醫療單位承辦。
1986年5月,省級機關醫院成立,進一步改善了省級機關幹部、職工公費醫療的條件。
(三)幹部保健 在實施公費醫療過程中,從1953年開始,福建省對部分幹部和高級知識份子實行幹部保健措施,建立幹部保健門診點和幹部病房,專門負責這一部分人員的體檢和門診、住院治療。
幹部保健對象 1953年,幹部保健對象為廳(局)長以上的領導幹部(含廳局長)。1958年,省立醫院幹部病房收容對象定為:行政13級以上(含13級)、技術3級以上(含3級)的領導幹部和高級知識份子(其中包括正副廳局長、黨委書記及縣委第一書記)。到80年代,隨著醫療條件的改善,幹部保健範圍逐步有所擴大。1980∼1985年,省衛生、人事、財政等有關部門先後三次發出聯合通知,幹部保健對象擴大到廳(局)黨組成員、老紅軍、行政14級以上領導幹部和技術六級以上的高級知識份子。
1985年11月,省科委、省衛生廳聯合通知規定,凡本省經國家科委批准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可享受省廳、局級幹部門診和住院待遇。1987年8月,省幹部保健委員會通知重新規定,幹部病房收容對象為:副廳(局)級以上幹部,老紅軍以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14級的幹部和工資改革前技術六級的高級知識份子;門診保健對象擴大到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離休條件的行政15級幹部,及工資改革前技術七級的高級知識份子。1988年4月,省幹部保健委員會又規定,凡持有「保健醫療證」的幹部,均可持卡到省級各醫院開設的幹部保健門診點就診,對原只享受幹部門診待遇的行政15級幹部和技術七級的高級知識份子,如需住院治療,經醫生診斷同意,可介紹到指定的幹部療養院或中醫學院附屬人民醫院幹部病房住院。
隨著幹部保健事業的發展,幹部保健管理組織、幹部保健門診和幹部病房也相應地擴充發展。
幹部保健委員會 1960年,省幹部保健委員會成立。1986年10月,省幹部保健委員會進行調整,並配備專職幹部設立省幹部保健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幹部保健的日常管理工作。
幹部保健門診 1953年,省衛生廳直屬衛生科指定專職醫務人員負責幹部保健工作。1956年,省衛生廳指派專職幹部建立省委和省政府幹部保健室,並對省委正副書記和正副省長配備保健醫務人員。1957年,省直機關衛生科成立幹部保健室,配備專職醫務人員負責省直機關(包括設在福州地區的各大學)的幹部保健門診、體檢和家庭訪視。1961年,省立醫院成立幹部保健科,專門負責幹部保健門診、住院、體檢及省委書記家庭訪視。1986年,省級機關公費醫療門診部的幹部保健室改為幹部保健科。1988年,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中醫學院附屬人民醫院、省幹部療養院各增設一處幹部保健門診點。
幹部病房 1953年夏,省立醫院成立幹部病房,設病床16張。1961年,該院幹部病房的病床增至62張。同年7月,省人民醫院也成立幹部病房,設病床20張。「文化大革命」期間,幹部病房一度撤銷。1974年以後,省屬幾所醫院又先後恢復、建立幹部病房。到1988年,省立醫院、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中醫學院附屬人民醫院、省腫瘤醫院、省幹部療養院等5所省級醫院的幹部病房,合計有病床276張。
(四)經費管理 1987年以前,根據中央統一規定的人均定額標準,再按本省享受公費醫療的實有人數編造年度預算。其中1952年的定額標準每人全年24元;1954年調整為18元;1963年調整為21.60元;1964年調整為24元;1976年調整為20.50元;1978年調整為30元。從1987年起,不再統一核定定額標準,由各地、市、縣政府根據客觀情況變化和財力可能自行調整,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負擔。1987年,省級機關單位核定的定額標準為每人全年不超過55元,大學生每人全年不超過30元,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廳統一解決。
公費醫療經費實行預算分級管理,在年度開始前,省里根據上述各個時期所核定的人均定額標準,再按各地、市、縣所報享受公費醫療的實有人數,分配年度指標數。1955年以前,公費醫療經費均由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籌統支,掌握使用。1964年以後,為了糾正以往在經費管理上存在一個部門管理、眾多單位消費所帶來的缺陷,以節約國家資金,方便幹部就醫,各地根據省人民委員會1964年頒發的《福建省公費醫療預防實施辦法》的規定,推行下列幾種分管辦法:
1.省、地、市、縣黨政群團機關和機構人數較少的單位,仍由各級衛生主管部門統籌管理;
2.大學、醫院及設有醫療機構的機關團體,其公費醫療經費全部撥交單位包干掌握使用,剩餘或超支由單位自行負責;
3.縣(市)所屬各系統人數多的事業單位,多數地區採取分系統包干使用,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按月撥出其全部定額經費,交給各該系統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管理使用;
4.對離城較遠的區、鄉、社單位,採取分成管理使用,即由縣衛生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撥給一定比例的經費,交給區、鄉、社單位自行掌握使用,以方便幹部就近在基層醫療單位門診或住院。而到縣醫院住院或轉地治療,其醫藥費仍由縣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報銷。
80年代,一些地區對公費醫療經費管理進行改革嘗試。在改革過程中,有的地方曾出現把公費醫療經費按人均定額標準分發給個人包干使用,造成一部分年老體弱多病的職工和危重病人的醫療保健得不到保證。對此,省衛生廳、財政廳於1984年6月在轉發衛生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費醫療管理的通知》的文中明確指出:不要把公費醫療經費包干給個人。1987年4月,省財政廳、衛生廳聯合發出《關於公費醫療經費補充規定的通知》,決定在全省試行:享受公費醫療的對象,門診治病醫藥費實行與個人適當掛鉤的辦法,其門診醫療費個人負擔的比例,各地可因地制宜自行確定,省裡不作統一規定。
(五)自費項目 省人民政府1952年7月頒布的《福建省公費醫療預防試行辦法》,和1955年1月頒布的《福建省公費醫療預防實施試行辦法》的規定,凡未經醫生許可自購藥品、非治療所需貴重補藥、病人住院伙食、旅差費、鑲牙、配鏡、安裝假肢等費用,不能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1957年11月,省人民委員會補充規定,下列各費由個人負擔:未經同意擅赴其他非指定的公私醫療機構診病的費用;投考、調訓、結婚等所進行的體檢費用;住院分娩後嬰兒護理費、醫藥費、乳費、伴人費;中藥配伍用的肉類、酒類等的費用;各項證明書、煎藥費、藥瓶費、出診費(急證除外)、門診掛號等費用。
隨著保健藥品不斷增多,濫用補藥等問題時有發生。1974∼1988年,衛生部、財政部和省衛生、財政等有關部門又多次發出通知,對自費藥品範圍作出補充規定。其要點:(1)人參、鹿茸、胎盤球蛋白、人血白蛋白等30餘種補藥、生物製品,一律自費;(2)枸杞子、阿膠、牛黃等10餘種中藥,除因病情需要在復方中使用外,凡單味使用的,按自費處理;(3)前兩條規定自費藥品,屬危重病搶救或公傷人員治療所需者,可以報銷;(4)非治療必須的藥品,帶「健」字號的藥品,以及可藥用的高級食品、副食品、水果、衛生用品等,均應自費;(5)授權各地、市、縣,對新出現的各種保健藥品可自行作出自費負擔的補充規定。
(六)經費開支 據1954∼1988年的統計,35年中,有31個年度是超支的,其中1964年全省開支807.6萬元,人均36.46元,人均年超定額12.46元;1986年,全省開支3962.4萬元,人均66.17元,人均年超定額36.17元;1988年全省開支6305萬元,人均94.89元,若統一按省級機關單位核定的幹部、職工定額標準來計算,則人均年超定額3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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