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非減持豈能不交個稅

發表:2011-01-16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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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以為,某些地區對大小非減持的減稅行為,是權貴勾結、互濟自肥的典型事例。

一年多以前,在2009年最後一個交易日閉市的時候,國務院批復了對大小非減持徵稅的方案。從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在此之前,國家稅務總局曾有對於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按照20%徵收所得稅的規定,但對於上市轉讓的大小非和限售股一直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暫免徵收。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為的就是堵住長期以來法人股借道自然人股東逃稅的灰色通道。

可我們看到,近期在某些地方發生了對大小非減持的減稅。

儘管按照現行的分稅制,地方政府對於地稅收入有一定的支配權力,只要不挪用國家稅收,地方政府利用地稅的一部分收入作為招商引資的做法,也早已司空見慣,但在某種情況下,則顯然為權貴勾結、腐敗自肥提供了空間。

對大小非減持的行為減稅,在某些滿腦子都是政績工程的地方政府官員及相關券商眼裡,看到的或者只是GDP的增加、地方稅收總額或券商營業收入的增長,但他們不惜以挖別人的牆腳和損害廣大股民的利益為代價,熱衷於請一夜暴富的資本市場富豪來為自己的政績工程添磚加瓦,在某種意義上,不也是一種以權謀私?再說,人民賦予的權利不是用於為包括廣大股民在內的人民群眾謀利益,卻被用於為富得流油的億萬富翁減稅避稅開後門,這也從根本上違背了為政之道。

這種有違當初國務院批准對大小非減持徵稅的倒行逆施,不僅是對其他券商和地方政府利益的損害,實際上更損害了稅收對國民收入分配或再分配的稅收調節功能,背離了維護社會公平與和諧的基本宗旨。

我國的資本市場,無論是在稅收環境,還是在投資回報功能方面,之所以不能為廣大投資者提供參與經濟發展和分享經濟成果的機會,而總是不遺餘力地為少數人圈錢尋租大開方便之門,也不能說同躲藏在監管者「越位」「缺位」「錯位」背後互濟自肥的權貴勾結沒有關係。

舉例來說,在新股發行過程中,有些明明被隱匿了的上市前股權交易,打一個信息披露補丁就可以不了了之;明明存在違規的對賭協議,只要能趕在過會之前及時了結就可以既往不咎;明明是以簽字權換股權或保薦+直投,借一個代持股份的方法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照此辦理,那就既談不上什麼監管,更談不上什麼規範,只能說是打打馬虎眼、忽悠市場而已。這就難怪大小非、限售股減持嘴上說的是嚴格規範,實際上不僅四面八方都在變著法子當「跑跑」,而且還有人為了讓他們跑得更快懸賞嘉獎。這豈不是說,在中國資本市場,圈錢尋租不唯有利,而且還很有功嗎?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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