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是李剛」案庭審前後

作者:王克勤 馮軍 發表:2011-01-30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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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9時,「爸是李剛案」的肇事者李啟銘在河北省保定市望都縣法院出庭受審,其被起訴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

整個庭審過程持續了約100分鐘,受害者陳曉鳳的6位家人出庭旁聽,李剛未出現在法庭上,李啟銘的辯護人為其作了「請求量刑3年,並適於緩刑」的辯護,法院擇期宣判。而庭審的主角,被告李啟銘表示認罪,並在最後陳述時向遇難者家人表達歉意。

受傷的張晶晶與李剛簽署了民事賠償協議,李剛賠償其四萬八千元醫藥費,另外一次性補償四萬三千元人民幣。

遇難者陳曉鳳的哥哥陳林說:「我感覺庭上說的辯論的都是扯淡!畢竟我妹妹走了,回不來了。我對李啟銘辯護人說他之前表現良好請求減刑,感到很憤怒!不能因為得過這個那個獎就能逃避法律懲罰。這是我第一次見到殺人凶手,當時我握緊拳頭放在腿上。」

此前法院曾宣稱將公開審判此案,當許多媒體要求旁聽時,卻被以「法庭太小,無旁聽席位」的理由「委婉」拒絕。 保定市政法委與5家媒體達成「秘密協議」,讓五家媒體各派一名記者參加旁聽,以示「公開審判」,但報導時必須採用其提供的新聞通稿。

法庭交鋒

1月26日上午9時,「我爸是李剛」案在望都縣法院準時開庭審理。

公訴人、辯護人入場,審判長入座,被告李啟銘被帶上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法庭上有四臺液晶顯示器,在庭人員都可以看到各方的舉證文書。

公訴人以「交通肇事罪」對李啟銘提請刑事訴訟,並當庭宣讀了起訴書:

「李啟銘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超限速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且肇事後逃逸,其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提出「應該以交通肇事罪,對被告判處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同時認為被告的行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大意如下):在有兩萬多學生的河北大學校園裡超速行使,而且事發路段經常有河北大學武術協會的訓練人員。

公訴人出示受害者陳曉鳳家屬和受傷者張晶晶分別簽署的兩份《民事賠償協議》和《刑事諒解書》。《刑事諒解書》大意如下:鑒於李啟銘家屬積極進行民事賠償,受害者家屬對其刑事諒解,請求法院從輕處罰。陳曉鳳父母、張晶晶及其父親分別簽字捺印。

整個庭審無證人出庭作證,公訴人出示了受傷者張晶晶、學生目擊者、學校保安、陳曉鳳室友、李啟銘朋友等證人的證言。

李啟銘的辯護人張金龍為其進行辯護,其辯護意見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李啟銘本人認罪態度好;二、其父李剛積極「舉債」進行民事賠償;三、受害家屬簽屬了《刑事諒解書》,李啟銘已獲得家屬理解;四、李啟銘在校和實習期間表現良好,是預備黨員,並出示了其在保定電視臺實習期間的優秀表現證明、河北傳媒學院的預備黨員證明;五、肇事後造成如此大影響與案件本身無關;六、請求法院對被告量刑三年,並適於緩刑。

公訴人對被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進行了反駁,認為被告存在「超速」(校園限速5公里/小時,李啟銘的車速鑑定為45-59公里/小時,超速11倍多)、醉酒駕駛(肇事後李啟銘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51毫克/毫升)、逃逸(李啟銘撞人後未停車,再次經過事發現場後被攔截在校園南門)等嚴重犯罪情節;同時此案造成了很大的負面社會影響,不應適用緩刑。

李啟銘在法庭上很少發言,當法官詢問是否接受控訴時,其表示「認罪」,並在最後陳述階段向受害者家屬表達歉意。

法官宣布退庭,擇期宣判。

整個庭審過程持續了大概100分鐘, 從上午9時到10時40分許。

法庭上共有60個旁聽席位,坐滿了58人。陳家6位旁聽者被「插花」式安排在不相鄰的座位上,其中每個人身邊都有兩位是政府方麵人員,陳林被安排在最後一排,旁邊有兩個政府人員。

陳曉鳳父親陳廣乾在旁聽席上數次落淚,陳林表示:「這是我第一次見到殺人凶手,當時我握緊拳頭放在腿上。」

被告李啟銘背對著旁聽席,陳家父子始終未見到其正面。

據悉,河北大學來了五位師生旁聽,其中兩位學生,河北大學工商學院黨委書記也在列。

另外,保定市、望都縣兩級人大代表也有參與旁聽。

庭外圍觀

1月26日上午7時30分許,記者趕到望都縣法院,看到門口已經拉起一百米左右的警戒線,警戒線外有兩排幾十名警察站崗,馬路邊上還有十幾位交警在走動指揮交通。同時,幾十名媒體記者聚集在法院門口,法院對面的馬路邊停靠著一輛CCTV的直播車。

8時整,警戒線被打開,死者陳曉鳳的6位家屬被允許進入法院,同時被要求搜身檢查,交出手機等設備。其中,胡益華律師的手錶、戒指也被要求摘下。「他們說,擔心有錄像。」

8時13分,押著被告李啟銘的囚車在兩輛警車的護送下開進法院。據其他媒體記者採訪得到消息,望都法院此前曾預演過三次庭審,並特意為李啟銘購置了一輛新囚車。

記者庭外觀察到,押送李啟銘的囚車確實「十分新」。

但記者沒有發現李啟銘父親李剛,以及受傷者張晶晶進入法庭。

望都縣委宣傳部在法院旁邊設有一個「媒體記者接待處」,並為登記了的每位記者提供《河北大學「10·16」案件媒體記者服務指南》:工作人員將為來訪記者提供全程服務,請記者與專職人員保持聯繫。

在庭外等候的幾十名記者,都被望都縣宣傳部的專職人員「陪同」。開庭不久,一位美聯社記者出現在法院門口,被「專職人員」要求查看證件並登記。

開庭後,圍觀市民越來越多,法院對面商鋪擠滿了群眾,騎車的人也多駐足觀看,交通擁擠,交警疏導。

記者目測,上午10時30分左右,圍觀市民達到五六百人。

很多市民接受記者採訪時談了自己的看法:「這是我們望都建縣以來,來最多記者的時候,你看中央電視臺都開車來了。」「來看看怎麼判,太猖狂了,說我爸是李剛,像這個事他爹都該判!」「中國法治社會只對老百姓有約束,對官員毫無辦法」。

10時40分許,庭審結束,陳林、胡益華律師及陳家家屬走出法庭。幾分鐘後,押送著李啟銘的囚車也開出法院。

起訴書上記載,李啟銘目前關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我爸是李剛」

在檢方的「起訴書」上載明:

現查明:2010年10月16日晚,李啟銘在保定市富海酒樓宴請,飯後醉酒駕駛黑色邁騰轎車(車牌號冀FWE420),欲去河北大學新校區接人並順路送朋友回宿舍。21時30分許,李駕車駛入河北大學新校區生活區(限速5公里),超限速行駛。行至生活區內的超市門前時,從後面將同向結伴並行的陳曉鳳(穿滑輪鞋)撞起倒地,張晶晶撞倒。但是,李繼續駕車行至馨清樓將朋友放下,然後駕車返回。途經事發地點時,李啟銘仍未停車。最後,行至生活區南門時,被警衛人員攔住帶到警衛室。

陳曉鳳經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17時20分死亡。張晶晶左下肢膝關節囊撕裂,膝內側副韌帶撕脫斷裂。檢方稱,經法醫鑑定,陳曉鳳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張晶晶的損傷目前屬於輕傷。交警部門認定,李啟銘負全部責任。

檢方認為,李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醉酒、超限速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導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且肇事後逃逸,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責。

張晶晶的證言(大意如下):我和曉鳳並排走在校園裡的行車道上,曉鳳穿著輪滑鞋走在左手邊,我扶著她。我感覺後面有車燈,還未反應過來就被撞飛。

李啟銘在庭上陳述:10月16日案發當晚,他和另外四個男生聚餐喝了兩斤半白酒,自己喝了「一壺」。撞人前「看到前面有人影,鳴笛,減速,左轉,撞沒撞到人不知道」。

李啟銘撞人被攔截後是否說過「我爸是李剛」這句話?

李啟銘在法庭上接收詢問是否說過「我爸是李剛」時,表示「記不起來」;但學校保安證言稱,李啟銘確實在保衛室說過此話。

2010年10月25日,我和馮軍發表了《河北大學校園「飆車案」調查》http://sinaurl.cn/h4OlBu 。我們採訪到的幾位目擊者形容肇事司機當時很「囂張」,下車時「一身酒氣」,甚至和門衛「有說有笑」。同學質問「把人撞了還這麼淡定?」「礙你們什麼事?」司機回答。司機說:「看把我車刮的……我爸是李剛。」幾位目擊者稱,以上兩句話肇事司機確實說過。

家屬受「監視」

2010年12月20日左右,受傷者張晶晶和李剛簽署了《民事賠償協議》,規定李剛賠償張晶晶四萬八千元醫藥費,另外一次性補償四萬三千元人民幣。

在法庭上張晶晶未出庭作證,其本人及家屬也未出庭旁聽。

2010年11月5日,遇難者陳曉鳳父親陳廣乾與李剛也簽署了《民事賠償協議》,規定李剛賠償陳家所有費用共計46萬元人民幣。

2011年1月7日,望都縣法院辦案人員通知陳家,案件已移交到望都縣法院,近期將開庭審理,送達了「起訴書」。並詢問陳家是否參與訴訟,如果參與,五個工作日內到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2011年1月13日,陳家向法院遞交訴訟材料。但望都縣法院給陳曉鳳老家村支書打電話,要其勸說陳家放棄參與訴訟。陳家臨時改變主意,放棄訴訟。

1月22日下午,法院通知陳家開庭時間為1月26日上午9時,並允諾陳家可以領取七個旁聽證。

1月25日中午,陳林到達望都,被法院免費安排在「金苑賓館」。隨後辛集市政府工作人員也趕到望都,入駐金苑賓館。

陳林嫡親叔叔陳玉茂在辛集市審計局工作,和辛集市政府人員一起到達,他參加了旁聽,但並不在法院給予陳林家7個旁聽席位之列。

25日19時許,陳廣乾和鄉幹部、村長、村支書等一起到達望都,也被免費安排在「金苑賓館」。

並且「金苑賓館」有望都縣法院、公安局的人員駐守,媒體記者不容易進入與陳家見面。

陳林認為望都法院與老家辛集市方面採取如此行動,意在監視他家,避免他家與媒體記者接觸。

1月26日0時左右,陳林和胡益華律師從望都縣法院領取了7個旁聽證。然而,一個小時後,即凌晨一時許,法院打電話給陳林,告訴說旁聽證發錯了,需要收回修改,開庭前再給他。

開庭前,陳家卻只領到6個旁聽證,還有一個旁聽證為我學生馮軍的,被扣押。因此馮軍不被允許進入法庭旁聽。

早上8時整,陳家六個旁聽者被允許進入法庭。但是和他們一起進入法庭的還有辛集市方面的政府人員:辛集市政法委副書記、村長、村支書等。

隨著旁聽證一起發給陳家的還有《河北省望都縣人民法院旁聽人員須知》。作為旁聽者,陳家只能觀看庭上發生的一切,並不能發表自己的看法。陳廣乾在庭審期間數次落淚。

「我感覺庭上說得辯論的都是扯淡!畢竟我妹妹走了,回不來了。我對李啟銘辯護人說他之前表現良好請求減刑,感到很憤怒!不能因為得過這個那個獎就能逃避法律懲罰。這是我第一次見到殺人凶手,當時我握緊拳頭放在腿上。」

「我永遠為妹妹感到不公!」陳林說。

陳家代理人胡益華介紹,一般刑事訴訟案件在七天內宣判,宣判後法院會給陳家一份判決書。

他認為,整個起訴宣判以「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本身就是個錯誤。此前陳家曾向望都法院提交了一份書面的法律意見書,其主要內容為:

一、李啟銘的行為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二、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提下,請求法院對李啟銘進行從輕處罰。

記者被「跟蹤」

「我爸是李剛」案是去年網路知名度最高的案件,引起了全國民眾的強烈關注,其開庭審理,無疑會再次讓全國媒體聚焦到保定市望都法院。

據1月26日正義網報導,望都縣法院開庭公告稱,此案將公開審理;但許多媒體要求旁聽時,卻被以「法庭太小,無旁聽席位」的理由「委婉」拒絕。

1月25日下午,40多名記者要求旁聽此案。保定市兩級宣傳部門將記者們統一安排在當地最好的堯韻大酒店,並派出大量人員為記者提供「一對一服務」。

《河北大學「10.16」案件媒體記者服務指南》記載:工作人員將為來訪記者提供全程服務,請記者與專職人員保持聯繫。

因為是「公開審判」,保定市政法委和市委宣傳部便與新華社、河北日報、保定日報等5家媒體達成「秘密協議」,讓這5家媒體各派一名記者參加旁聽,以示「公開審判」,但報導時必須採用其提供的新聞通稿。

沒有得到旁聽允許的媒體只能在庭外守候,甚至撤回記者。比如人民網派出了以法治版主編為首的十人採訪團隊,但庭審前晚因各種原因撤回。

中央電視臺也派出了十人採訪團隊,但因無法進入法庭現場,將停放在法庭外的直播車開走。

案情概要

2010年10月16日,李啟銘在河北大學工商學院內醉酒駕駛,把兩個女生撞飛,卻沒有下車,而是繼續前行。在返途中,李啟銘被學生和警衛人員攔截。多名目擊者對媒體記者證實,在事故現場,李啟銘說出「我爸是李剛」這一句話。

2010年10月17日,李啟銘被行政拘留,次日被轉為刑事拘留。

10月24日李啟銘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後來,「因案情複雜」,檢察院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因部分事實不清」,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011年1月7日,李啟銘被望都縣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

2011年1月26日,望都法院「公開審判」李啟銘,將擇期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轉自阿波羅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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