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7日對武漢大學原常務副校長(正廳級)陳昭方受賄案、中共武漢大學黨委原常務副書記(正廳級)龍小樂受賄案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分別判處陳昭方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龍小樂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被告人陳昭方利用其擔任武漢大學副校長、常務副校長的職務便利,為武漢弘博集團與武漢大學聯合修建弘博學生公寓、參與籌建武漢大學東湖分校等提供幫助,收受該集團董事長巴某某賄賂的人民幣 115萬元、美元1萬元;為中天集團在武漢大學承接工程提供幫助,收受該集團武漢分公司經理陳某某賄賂的人民幣5萬元和美元6000元;為武漢大學後勤保障部、武漢大學出版社、武漢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在申請工作經費、解決拖欠款項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賄賂的人民幣共計11.9萬元;幫助塗某某朋友之女錄取為武漢大學研究生,收受塗某某賄賂的人民幣3萬元。
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龍小樂在擔任武漢大學副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弘博集團與武漢大學聯合修建弘博學生公寓及施工過程中謀取利益,收受巴某某賄賂的人民幣41萬元;為中天集團在武漢大學承接工程提供幫助,收受陳某某賄賂的人民幣20萬元。
来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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