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致殘的尹祚定
在京仍訴求無門的重慶市開縣三匯口鄉永太村一組因工致殘訪民尹祚定,進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控告廣西三級法院枉法裁判不公,同樣遭到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訪民尹祚定因工致殘經過是,1992年4月28日,尹祚定同當地18位農民工兄弟一起,到廣西壯族自治區三江縣政府組織修建公路的工地上打工,尹祚定在點燃石炮中,突然爆炸,導致左上肢斷離,左前臂下三分之一截肢,尺橈關節露粉碎性肌肉,右上肢毀損,右拇指、食指、中指掌骨部分剪除。
1996年5月2日,經柳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法醫技術技術室鑑定為:喪失勞動能力90%,屬三級傷殘。
事發後,訪民尹祚定數次向三江縣政府成立的公路工程指揮部解決人身損害賠償,屢遭拒絕,大耍無賴,尹祚定於1996年將三江縣人民政府和三江縣公路管理局告上三江縣人民法院,三江縣法院為了減少三江政府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枉法追加同是打工者尹祚倫為被告,並於1996年5月19日枉法作出(1996)三民初字第66號民事判決:以原告尹祚定沒有取得爆破資格而充當爆破手為由,承擔40%責任;所謂的被告尹祚倫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三江縣富梅公路工程指揮部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更為可笑的是,原告尹祚定是在施工中受傷致殘,三江縣法院卻枉法「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1993年度)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是極為荒唐的枉法認定和判決結果。
訪民尹祚定接到一審判決後,又向廣西柳州地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柳州中院又發回三江縣法院重審,三江縣法院又於2000年11月1日,再次作出(2000)三民初字第18號民事判決,仍將尹祚倫列為被告,反而承擔46%的責任,而三江縣人民政府只承擔14%的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尹祚定只得到賠償3萬多元。
後來尹祚定又向柳州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其結果維持原審判決,又在向廣西高院申請再審,結果仍然是維持原審判決。
訪民尹祚定認為:「給我造成傷害的原因,是三江縣政府富梅公路工程指揮部使用不合格的劣質導火索引發事故,法院卻不認定,並且判決中一字不提,責任賠償上,三江法院故意歪曲事實,將根本不存在任何有承包關係的尹祚倫列為被告,是明顯的違法之處,對本人的工傷賠償,又枉法以交通事故標準賠償,張冠李戴,也顯屬違法。所以,我為了活命,為了從法律上給我一個公正說法,才依法抗爭到今,該事故導致我家破,妻離子散,生活無著,政府不僅不同情,反而對我無情打壓,關黑監獄的方法殘害,真是生不如死,有時又想,我若死了,那些作惡的法官和政府官員不是更高興了,我不死,他們犯下的罪,作下的惡會使他們受到良心的煎熬和道義的譴責。希望胡錦濤主席提出依法治國,懲治腐敗的口號能得到早日落實,而不是忽悠全國人民的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