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俺們小組的同事布蘭路過俺的辦公室時,停下來聊天。布蘭是典型的美國人,高高大大,性格開朗,最大的特徵是能侃。俺和布蘭的淵源起於十年前,那時俺們倆就在一個公司工作,一起共事五年,後來被大板斧砍了,各奔前程,這期間也有好多次聚會吃午飯。一年前俺現在的公司招人,他那時的公司正好處境不妙,隨時有被砍的可能,俺就把他介紹過來了,雖然一波三折,從面試到雇佣用了五個月時間,但是好事多磨,最後他還是來了。
聊著聊著,就聊到了他的兒子,他兒子今年上六年級,他說昨天兒子又被欺負了,書包還被霸道孩子偷走了,後來被查出來了,那個孩子受到了處置,停學一天。以前布蘭也跟俺說過兒子被欺負的事兒,只是嘆氣沒什麼好辦法。說著說著,他說起自己小時候四五年級時,也常常被欺負,後來到六年級時,他突然個頭猛長,再加上練過摔跤和空手道,別人就不敢欺負他了。一次和學校的霸王約好去垃圾箱後面比武,他一腳踢到了那小子的肚子上,把那小子踢得滿地打滾。其結果就是他被拉到校長室,用皮尺打了手。
俺聽後,嚇了一跳,趕緊問,美國學校能打學生嗎?他說他上的是天主教的私立學校,打學生很正常。想想布蘭40歲了,也許他那個年代還可以打學生,俺接著問,「現在的天主教學校還能打學生嗎?」他說:「還是一樣,照打不誤。」
這可著實把俺弄糊塗了,一直以為在美國不能打孩子,美國學校更不可能打學生,俺接著問:「那麼在家打孩子一定是非法的吧?」 他又很肯定地說:「非也,在家裡也可以打孩子,作為教育的手段,只要不是虐待(Abuse)就行了。」
俺聽後眼睛都圓了,下巴也掉了,居然還有這樣的事兒?布蘭說,孩子小時候,不明白道理,尤其是五六歲以前,講道理很多時候行不通,他說打過大兒子3-4次,二女兒也打過幾次,老三才兩歲,還沒打過。他說這就是為什麼他說話,孩子們都聽,孩子媽媽說話,不知要多費多少喉舌。他說自己小時候,被父母打過無數次,那時他和他的兩個弟弟都悟出了竅門,一聽見父母讓他們進臥室脫褲子,就趕緊穿上好幾條褲衩,把疼痛減到最低。俺問他有沒有造成任何精神創傷,他說沒有,覺得父母做得對。還說被打過屁股的孩子長大後更堅強樂觀。他父親是個很有名的牙醫和教授,母親是全職太太。他父親五十多歲就去世了,他時常跟俺講起他父親的事情,本來想繼承父業學牙醫,可是終因成績不過硬而未被錄取,他對父親的思念常常溢於言表。他現在跟母親住在一個小區,母親時常幫他接孩子,他也常常去幫母親幹活。他說打孩子不能當著別人的面,要在家裡,只是給孩子一個適當「驚嚇」(Shock), 讓他們回到正軌。
聽了布蘭的話後,俺上網谷歌一了下,果然加州法律是這樣說的:「法律不禁止用可行的方法作為家長管教手段。嚴重的體罰不包括合理的與年齡相應的沒有造成損傷的打屁股。虐待是指用非人手段的肉體懲罰或傷害,以致造成精神創傷。」俺又看了看其他州的法律,基本大同小異。
俺然後又上網看了看有關打孩子的討論,大部分美國人都不贊成打孩子。有一個小夥子說得很有意思,他說他小時候經常尿床,他媽媽領著他去看兒科大夫,結果那個蒙古大夫給開了個處方「打屁股」(Spanking), 從此後他每次尿床,他媽媽就使勁兒打他屁股,後來他長大了,尿床症不治而癒,可是小時侯打屁股的歷史在他心裏照成了嚴重的精神創傷,他說他今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打孩子。
既然有了法律依據,大家如有需要,可以適當利用一下。
下面是加州法律原文:
Law not intended to prohibit the use of reasonable methods of parental discipline, or to prescribe a particular method of parenting. Serious physical harm does not include reasonable and age-appropriate spanking to the buttocks where there is no evidence of serious physical injury. Abuse includes unlawful corporal punishment or injury. "Unlawful corporal punishment or injury" is any person willfully inflicting upon a child any cruel or inhuman corporal punishment or injury resulting in a traumatic 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