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今年8月30日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歷時一月。中國多家喉舌媒體都在藉機炒作「刑訴法修正案有進步」的官方大合唱。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出臺背景
中 國《刑事訴訟法》是1979年頒布實施的,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修改。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因存在重實體而輕程序、非法證據難以排 除、偵查部門權力過大、審判活動沒有獨立性,以及律師權利難以落實等諸多弊端,致使長期以來冤假錯案層出不窮,損害了國家的法律尊嚴和程序正義。由於刑訴 法修改涉及公檢法等權力的再分配,各方利益艱難博弈而難以達成共識,所以刑訴法修訂自2004年有動議以來,各方利益難以擺平,修訂程序一度陷入停頓。
近 年來,佘祥林案、趙作海案、「躲貓貓」等一系列驚心動魄的刑訊逼供、屈打成招案件令公眾瞠目結舌,特別是重慶「黑打系列」上演,以及轟動中外輿論的李莊律 師因揭露重慶刑訊逼供,遭「兩季」政治迫害案,使社會輿論及法學界人士關於刑訴法需要再次大修的呼聲不斷高漲。正是在此大背景下,2011年6月,中共中 央政法委全體會議後,刑訴法才被迫啟動第二次大修日程。
該《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涉及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 程序、執行規定和特別程序等七個部分,修正案草案有99條,修改面較大,修改條文也較多,不少公檢法及律師界、學界人士以及普通民眾,都對一些條款的倒退 提出了強烈的反對,普遍認為將導致「秘密拘捕氾濫」。然而,日前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丹紅卻在《人民日報》發表文章,替官方反駁「秘密拘捕氾濫」言論,聲 稱,「批判者讀錯法條或者語文沒及格」。吳丹紅此論一出,遭到包括業內專家及社會各界輿論萬炮齊轟,引發了一場聲討刑訴法修正案、抨擊官方修法動機的輿論 衝擊波。如此因刑訴法修訂大倒退而聚焦起來的民憤衝擊波,堪為中共建制以來所罕見。
隱藏在「進步」背後的陷阱
此 次修法雖有形式上的進步,但公檢法及律師界、學界各方博弈至今,部分條款出現了許多設計上的隱患。例如,萬眾聚焦的修正案草案第84條:「拘留後,應立即 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 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此項免除「通知」義務規定,也適用於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
這項規定,意味著「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等幾種情形,都可以成為對當事人「依法失蹤」,並不通知家屬的理由。這是本次修法遭到民眾譴責最激烈的「侵犯基本人權」條款。
官 方面對民眾憤怒,卻請出清華大學教授張建偉作客人民網忽悠說,此次修改比起以前的「無法通知」和「有礙偵查」是一種進步。真可謂奇談怪論!原刑事訴訟法的 「有礙偵查」本身就已經在實踐上被公安機關隨意濫用,而修改後的條文竟又加了兩個字的前綴「可能」,這豈不是給了公安機關一個更大自我決定的空間。更為詭 異的是,條文設計者在列出兩種犯罪後,還要以「等」字設計陷阱。這個「等」字,可以將適用這一條款的各種情況裁量權交給偵查者。由此以來,公安採用強制措 施剝奪公民自由的限制可就被解構了,當事人被「依法失蹤」的法律缺口也就被無限放大了。既然此次修改「比以前有進步」,又為何還要為偵查機關設計「或者 」、「可能」、「等」模糊用語,製造規避法律的口袋,以為其逃避「通知」義務提供「擋箭牌」?
此次修法如此明顯的倒退,連中國軍頭都看不下 去了。據香港南華早報論壇消息稱:主持軍委日常工作的梁光烈防長聽取了軍委法制局相關立法匯報,提到被各界鞭撻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梁光烈看了相 關報導和網友評論後認為,社會主義中國也要保障人權,不贊成搞秘密拘捕和隨意監視。梁光烈並委託軍委法制局將相關意見轉述給全國人大的軍隊常委和解放軍代 表,一定要表達正義的立場,不能對秘密拘捕進行投票支持。
維護公權強勢的其它新修條款
此次刑訴法大修,其核心問題應是國家追訴犯罪過程中公權與私權的分配與制衡,其中有的內容雖顯現出某種立法對私權的重視,但更多的卻是維護公權力的強勢。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 眾望所指的刑事被告「沉默權制度」,並未得到確認,草案儘管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但仍然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這一條款如不刪除,必將導致形式上規定的「不得自證其罪」毫無實際意義。其實現行刑訴法已規定禁止刑訊逼供,但在現實中,嫌疑人不說出自己的「犯罪事 實」,就可能被刑訊逼供、屈打成招,冤假錯案也就難免發生。究其原因,就在於「犯罪嫌疑人有供述義務」這一維護公權力強勢的立法,而且法律同時還規定了犯 罪嫌疑人自認其罪的供述,是判罪採用的直接證據之一。
2、此次修正案草案中,偵查權擴大更明顯的條文,是將「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 24小時」一條,改為傳喚、拘傳時間延長至24小時。這被普遍認為是另一種實質上的倒退。傳喚、拘傳24小時已構成疲勞訊問,按照《聯合國反酷刑公約》, 疲勞訊問就是酷刑的一種。羈押時間拖長,無疑等於變相的刑訊逼供。
3、喉舌媒體大肆藉機炒作「有進步」的「近親屬拒絕出庭作證權」,卻被草 案同時規定的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近親屬仍有接受調查詢問的義務所打折扣。這是典型的抽象肯定,具體否定。其實,近親屬庭前接受詢問可能遭到的威脅,遠比 在法庭上大得多,這絲毫也改變不了公權力強制近親屬之間要檢舉揭發的屬性。
4、特別應引起公眾警惕的是,草案允許國家公安、國安等偵查部門 使用監聽竊聽等技術偵查手段,並且通過技偵手段獲得的資料可直接作為庭審證據使用。也就是說,今後,公權對私權的監聽、竊聽取證將合法化。這項規定會導致 當下官方維穩部門用於對付政治異己的陰暗手段,因被法律授權而處於常態化運用,後果極為嚴重。眾所周知,在法制發達國家,即使對人權有強勢保護的前提下, 技術偵查證據的運用仍有極其嚴格的限制。但在中國,自有「紅色記憶」來,人權就被官方極度蔑視。如今進一步擴大公權力可以濫用各種手段用於偵查,並不受制 約,公民的隱私權從此更不會再有「法律擋箭牌」。
前一段時間,「摸奶門」事件曾一度引發公眾恐慌,如今薄熙來主導的紅色重慶,竟耗資170 億在市內安裝了50萬個監控攝像頭,成了世界上最大的監控城市,並以此來張揚「政績」。這種將公民的日常生活赤裸裸地暴露在公權力的窺視之下,說明公民的 基本隱私權在中國根本得不到公權力的尊重。
進步還是倒退讓事實說話
記得2007年10月 通過了新修訂的《律師法》,當時也是以「法制進步」進行包裝宣傳的。然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宣布,特別增加了「律師在法庭上發表代 理辯護意見時,不得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和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條款。這表明律師在法庭上發表代理辯護意見被套上了緊箍咒,隨時都可能被 冠以「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和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名堂入罪。這使之成為當局任意打壓維權律師的合法藉口。此舉正是對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律師參與對異 見人士、法輪功學員與維權代表的大膽辯護而進行的「請君入甕」的政治設計。北京維權律師高智晟被判罪後,至今仍「被」失蹤就是最著名的一例。
自 從《聯合國人權宣言》誕生以來,人類人權事業不斷走向文明與進步。聯合國大會1966年12月16日通過《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1992年通過《保 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宣言》,「保護人權」現已成為普世價值的基本準則,特別是2006年12月聯大通過《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以來,「強迫 失蹤」也已被視為侵犯人權的罪行,為國際社會所嚴禁。
近些年來,各地公安、國安機關,都利用所謂「無法通知」、「有礙偵查」、「涉嫌危害國 家安全犯罪」專門對付異見人士、維權者以及宗教人士。今春以來,不少維權律師和推特的推友先後失蹤,親友長時間得不到他們的任何消息。如自由知識份子範亞 峰遭北京警方強制帶走,被戴上黑頭罩,關押進一個類似於看守所的秘密拘押地點;著名藝術家艾未未被秘密關押81天,引發世界輿論轟動。據澳廣電臺報導,駐 北京記者保羅.穆尼說,中國政府現在開始打壓維權律師,他們當中很多人被綁架,並被關押在秘密地點長達數週。中國的「法制進步」又在哪裡?
中國法制現狀將何以堪?
無 人權則無程序正義可言。刑訴法一向有「小憲法」、「憲法適用法」之稱,是體現保障人權的程序法。此次刑訴法大修,既關係到公權力的內部調整,又關係到每一 個公民的權利保障,更關係著對國家強制力如何規範和限制,因此它的修訂,注定要伴隨著複雜的立法博弈。當前刑訴法修改中的一些改進,阻力主要來自於公安、 檢察和紀委系統的強力抵制,導致刑訴法修訂稿已基本定型,接下來的人大審議,也只能限於細微末節上的敷衍了,而不會再有大的改動。即使民眾有再多的意見, 也只能網上圍觀、憤怒聲討了。如此刑訴法修改草案的所謂「進步」,被著名刑辯律師張培鴻稱之為「刑訴法修改草案是警察系統的全面勝利」,因為「進步的地方 很少很抽象,退步的地方很多很具體」,但在本文看來,說它是「在進步煙幕掩蓋下的法制大倒退」更為貼切。因為,此次修改名義上雖有保障公民私權因素,但實 質上卻更多地增加了公權比重,導致公民私權進一步萎縮,這折射出當今中國立法價值仍是對官權的依賴與追求。
如果此次刑訴法大修的結果,將導 致監控、竊聽可以被公安、國安偵查部門隨意濫用,全體國民只能生活在被公權力隨時隨地的廣泛窺視之中,而且可以輕易被秘密拘押、失蹤而不履行「通知」義 務,以及當事人必須「如實供述」而隨時面臨疲勞訊問,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等災難,就不僅僅是中國歷史上的「錦衣衛」、「東西廠」姦佞肆虐的再現,更是前蘇 聯時代「克格勃」國家悲劇的重演。若如此,李莊律師因揭露重慶警方刑訊逼供,遭「兩季」政治迫害的悲劇就會不斷發生,現代化轉型中的中國法制現狀,又將何 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