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選真的有大財團支持並控制嗎?

作者:陳錦雲 發表:2011-12-07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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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的民主D平均每次募捐都只有共和D的1/2-2/3,一樣當選,說明錢多並不是絕定性的。

2、美國禁止公司和銀行捐款,只能個人捐款。

大家可能會認為美國是私有制國家,公司和銀行都是個人或股東的,個人捐款和公司銀行捐款沒什麼不同,我們都是在中國這種畸形的「公司制」國家呆慣了的人,自然以為公司裡的錢老闆可以隨便拿。其實大家想一想——為什麼把私人「公司」取名叫「公」司,而不叫'私司」呢?其實根本原因就是他賺的每一份錢都是屬於公司裡的,而不是老闆個人的,如果公司倒閉了,只能拿公司裡面的錢來還賬,而老闆私人的東西,比如不屬於公司的老闆自己的房產,那是真正的個人的,無須拿來還賬,所以也叫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如果老闆要把錢從公司的錢變成自己私人的,那叫分紅,獲得紅利,這就是個人收入,必須繳稅,在美國是累進位所得稅(累進位所得稅就是收入越高,繳的稅就越高),公司紅利往往高於普通個人收入,所以稅收也很高,往往高達50%-70%,上了稅之後的錢才是真正的個人可以消費的錢,美國的公司可不是像中國這樣造假的,美國的所得稅更不是像中國這樣的兒戲,所以不要用中國式的思維來想美國,美國不僅公司的錢監控的嚴格,而且選舉經費更是監控的嚴格,而且是開放給民間老百姓的,任何人都可以去查,老闆在獲得紅利之後,才能以個人名義進行政治性捐款。

3、美國限定了個人一年累計政治性捐款的上限。如果中國要進行有效的民主選舉也必須像美國那樣建立能跟蹤到每一筆錢去向的法律體系,並且規定上限,比如每人每年累計政治性捐款數量必須低於100元人民幣.這樣就排除了某些很富有的選民捐很多錢的情況.。

4、美國限定個人一年累計給某一個候選人的政治性捐款的上限,而且更低。如果中國要是施行民主制/度就應該規定這個數目為30元以內. 這樣就更加保證了在某些重要性的職位的選(阿)舉上,富人的影響更小。

5、美國的各D選舉能獲勝的選區相當固定,和宣傳不宣傳關係不大,老百姓的價值觀很穩定,雙方爭奪的主要是很少的幾個州,因為那幾個州雙方支持率旗鼓相當,其他絕大部分州根本就幾乎沒有變化,這說明在自由民主國家民意和宣傳的關係不大,完全在可以接受的範圍。

6、另外選舉宣傳需要多少錢呢?就以美國有史以來花錢最多的布希的那屆總統選舉為例,兩D一共花了40億美元,總統是每四年選一次,也就是每年 10億,美國人口一共約3億,人均下來才3.5美元不到,這對於美國人均約3.5萬美元的GDP來講僅佔萬分之一,這萬分之一的花費按中國的2007年 GDP算,相當於我們人均花1.47元人民幣,這個數目高嗎?在中國,統治我們的D壟斷霸佔整個國家的全部媒體。美國兩D每四年40億的宣傳花費,和中國的那個D所擁有的超級壟斷宣傳機器相比,美國那點錢不過是個零頭而已。

7、美國的D是開放的,任何人都能自由組D,任何人都能去募捐選舉經費,所以說要能募捐來錢,還是靠民眾的支持率。

8、美國的民主D和共和D兩D入退完全自由,沒有任何人可以阻攔,也就是說美國的兩D完全是兩群想法相近的人而已,根本不是D給我們誤導宣傳的那種嚴密的組織。D完全是一群政治積極份子而已。D內推舉候選人也是自由競爭,而且競爭還異常激烈,就像在一群積極份子中進行較小范圍的選舉一樣,有時D內的競爭甚至超過兩D之間的競爭,那種由某集團內定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因為它完全開放的,任何人都能參加、參選和投票選擇D內的最終勝出候選人。

9、為了排除政府干擾,美國《哈奇法》甚至禁止政府工作人員在工作時、在聯邦政府工作場所,或者身著政府制/服時從事助選等政治活動;禁止慫恿或勸阻與政府僱員所在機構有業務關係的任何人進行助選政治活動。這類事情在美國屬於犯法行為。美國《哈奇法》有雙重目的:1.保護政府僱員,使競選者無法向他們提出幫助競選的請求。2.保護公眾不受政府官員干擾,使政府官員無法利用職權和官位之便幫助特定候選人。該法禁止利用政府職權或影響力來從事干預選舉的活動;禁止代/表候選人募集或接受政治性捐助。

另外根據美國1883年制定的「潘德頓法令」(Pendleton Act)規定,政府官員和政府僱員必須在作為政府工作人員時政治中立。美國法律規定公司僱員不得代/表某個政D或候選人使用公司的資金、資產(包括電話、複印機或電腦)、服務或設施。任何員工或其他個人如已經或打算為政治活動捐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補償或報銷此類捐款。此外,美國法律禁止向美國的政府公職人員支付酬金。

10、「財團」這個詞的翻譯有問題。這個詞的本意是指捐錢的個人所在的那個團體的意思,完全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富人俱樂部的意思。

這些所謂的「財團」包括這樣的組織:比如各種類型的工會,伐木工人工會,汽車業工人工會,電氣工程師工會,教師聯盟,律師團體,小麥種植者組織,臨時工聯盟等等,這些都是我們翻譯為「財團」或者「利益集團」的組織,使用本來用來表達「富人俱樂部」意思的「財團」一詞,去翻譯一個像臨時工聯盟這樣的組織,我只能說某些人用心真毒。另外這些組織僅僅能夠號召大家捐款,不能組織捐款,更沒有對其成員的任何捐款強制性,不加解釋的翻譯為「財團」是某D有意的歪曲和誤導。

舉個例子,你要是在美國當一名臨時工保姆,加入了美國的臨時工聯盟工會,你每個月捐了5塊錢給民主D,(美國的兩大D是自由進退,D費也是自願捐的,當然數量要受限制,你每個月捐5塊錢,在美國這就是D費。)你就成了中國那個被D有意翻譯為「財團」的人了。

再比如你在鐵路公司上班,你加入了全國鐵路運輸網工人工會,這個工會一共有10萬名會員,當然工會要交會費,但是根據美國法律任何這類組織的會費都不得用於捐助競選總統和聯邦議會議員,只准個人捐款。你們鐵路工人中支持民主D的人較多,大家人個人自願捐款給民主D的候選人,最後統計下來整個在你們工會的人一共給民主D捐了50萬,然後中國官方就不加解釋的說美國民主D受到全國鐵路運輸網這樣的財團和利益集團控制,這就是中國式的官方翻譯,也是喉舌們長期訓練出來的誤導技巧。再加上你加入的工會裡面必定有部分人有不同想法,他們支持共和D,一共捐助了20萬,中國式的報導就會說:「美國的某些利益團體和財團為了達到自己的利益同時給民主D和共和D捐錢,比如美國鐵路運輸網就給民主D捐了50萬,共和D捐了20萬」,其實出現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工會沒有權利控制他的任何成員個人把錢捐給那個D和候選人造成的,中國政府玩弄的這類翻譯遊戲簡直達到了爐火純青的地步。

11、然後我們再看看美國的財富分配狀況,美國打工者的工資性收入佔GDP的約55%,而做老闆的投資性收入僅佔GDP的約15%,其餘的30%是政府財政收入,但美國政府被禁止在美國國內擁有媒體,而且這政府收入的絕大部分又被以福利的形式補貼給打工者,而老闆由於人口很少,又屬於富人,其享受的福利比例微乎其微,而且美國的主要公司基本都上市,很多打工者都擁有這些公司的投資所得和分紅,綜合下來美國的打工者收入佔到了GDP的70%以上,老闆所得只佔GDP的百分之十幾。那一方在資金上有優勢一目瞭然。而中國的打工者工資性收入佔GDP的11%,其餘的80%以上都是官府和依附於官府的商人等既得利益群體的收入,中國官府又只允許官辦壟斷媒體,而且政府收入裡面的錢又以反福利制/度的方式補貼給有權有勢的群體,誰在資金上有優勢也一目瞭然。(註:中國不僅沒有福利,而且是反福利,自由民主國家都是通過福利縮小貧富差距,中國是通過反福利制/度加大貧富懸殊,比如市民比農民福利多,幹部比市民福利多)。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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