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言論自由的臺北人打出「言論自由是人權」標語(看中國配圖)
寫這篇短文,是由於中國網路名人鳳姐在微博上放言要「我要一把火燒了美國移民局」而起,目的是為了澄清國人對美國言論自由的誤解。
鳳姐這條微博於8月份發表於國內新浪微博,轉發者甚多。但直到11月份才惹出麻煩。一位叫做莫潤的網友似乎懂得,針對美國聯邦官員(包括總統與普通工作人員)和具體工作場所的威脅並不受言論自由的保護,於是聲稱鳳姐如不刪除這條微博,他將向美國國土安全局報案。結果是鳳姐不予理會,莫潤聲稱報了案,鳳姐將被遣返。
我要討論的不是鳳姐這個案例,我更感興趣的是此事引發了中國人對美國言論自由的討論。當時網友看到這條微博及相關評論,有人甚至錯以為這證明美國沒有真正的言論自由,我當時發了一條微博,說暴力語言與言論自由無關。並舉例說明如果在與人爭吵時,發出國人常用的「我搞死你」,「我要揍得你滿地找牙」,「你小心,我會讓你死得很難看」,只要被舉報,有可能被視為向對方發出死亡威脅。
當時我簡單舉了一個例子,這是一位居舊金山的美籍華裔律師的親身經歷。現詳述如下:幾年前的某日,他與幾位朋友在一中餐館吃飯,議論起中國的時局,不免批評政府的腐敗與官員的無恥。一位在該餐館打工的中國女留學生認為這是侮辱了中國與華人,於是與他們爭吵起來。爭吵不斷升級,那位女留學生不但屢用國罵加上「賣國賊」,還反覆說:「我搞死你們這幫賣國賊」,「有膽留下地址,哪天黑了你,讓你死都不知自己怎麼死的」,「要是在國內,我早讓你們死了好幾遍」。這位律師最後實在忍無可忍,用手機錄了下來,並打電話召警。警察來了後,那位女學生還在叉腰叫罵,老闆勸架無用,女學生說「哪怕不幹這份活也要為中國人討個公道」。警察聽當事者細述原委,並向在場的老闆詢問那些有關「死亡威脅」的話英譯是否屬實?老闆不敢撒謊,只得證明屬實(在美國偽證罪也很嚴重)。警察於是將這位女留學生帶走,事後經法庭認定確實系向對方「發出死亡威脅」,於是遣返。
2010年,中國留美博士生翟田田曾以「恐怖威脅」(Terroristic Threats)罪被捕一案在國內有過報導,但國內網友們聽了我的解釋仍然很驚訝,認為中國人說這類話是常事,幾乎天天可以聽到。說這種話要受到懲罰,這美國也真是太限制人的自由了。
我認為這是中國人對言論自由權利邊界的理解有誤。這種誤解來自於中國的社會環境與文化傳統。但本文限於篇幅,無法從政治哲學方面來正本清源。只將在美國使用暴力語言的邊界在哪裡,為讀者提供參考。
對於言語威脅,美國在法律上將其列入「恐怖威脅」類別(Terrorist Threat ),治罪遠比中國嚴厲。根據美國各州相關法律,「恐怖威脅」指某個人散佈任何種類的威脅,令一個人或一群人害怕受到身體傷害,或被迫中斷集會、公眾聚會,或無法使用公共場所,或者是威脅的發布者企圖中斷或中止任何形式的公共服務,如電話、水、下水道或電力。
對恐怖威脅的制裁包括罰款、監禁、監視居住及法庭的限制型命令,規定因美國各州法律不同而異。在加州,處罰包括罰款1-10萬美元、監禁1-5年、監視居住可長達5年;在紐約州,罰款依案而定,監禁可超過100年;在德州,罰款自152美元起,最多可罰款450萬美元,最長可監禁20年。
美國法律界有專司此項刑名官司的專業律師,一些律師還設有網頁,介紹美國各州法律對於此項罪的懲治。一本可以從網上下載的《犯罪防範法律手冊》(Criminal Defense Law Handbook Terrorist ,http://www.criminaldefenselawyer.com/crime-penalties/federal/Terrorist-Threat.htm)專列一章「恐怖威脅的控罪與懲罰」(Threat Charge: Penalties),告訴人們恐怖威脅將要受到的懲罰,從罪名、罰款到監禁時間都有詳細說明。還附有一張表格《各州有關恐怖威脅的罰款及監禁規定》(Terrorist Threat: Fines and Jail by State)。其中可能最讓中國人難以理解的是,關於是否受到恐怖威脅,系由受威脅者判斷,如感到自己確實受到威脅,即可向警局報告,立案、懲處則歸法庭裁決。
人是「社會人」,不是孤島上的魯賓遜,個人的自由有邊界,必須以不妨礙他人為前提。這是政治哲學中有關權利的最基本前提。中國人的權利意識與法律意識上為什麼這麼薄弱?其中既有制度原因,也有政府的示範作用。中國規定的人民民主專政,「專政」一詞就是國家暴力對人民的威脅。生活中,官員們違法亂紀的犯罪不斷啟示著國人,權力可以凌駕於法律之外;外交官甚至可以在外交場合說出「法律不是擋箭牌」「中國沒參與制訂的國際規則,中國不必要遵守」。使用暴力語言威脅他人更是官吏們的拿手好戲。更為荒唐可恥的是,政府還花大量的錢雇佣五毛,在網上對不同意見者使用各種暴力語言威脅。在這種情況下,要中國人理解政治哲學裡的個人自由以不妨礙他人為前提,以及守法的重要性,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