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強制保障房共有產權的五大不妥

作者:吳其倫 發表:2012-09-08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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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住建部已經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稿的起草工作,在草稿中,購置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須和政府「按份」共有產權已然成為「剛性」規定。對此,筆者以為,強制保障房共有產權有諸多不妥,政府應慎行之。

一、人為虛化的政府產權實為與民爭利

「目前的草稿裡提出的辦法是,所有購置型保障房,只要是政府投資建設的,購買人都要和政府按份共享產權。」一位參與草稿討論和起草的人士表示。

所謂保障房共有產權模式,其具體操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其用地由劃撥改為出讓,將出讓土地與劃撥土地之間的價差和政府給予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顯化為政府出資,形成政府產權。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所謂政府產權完全是人為虛化出來的。根據國家經濟適用房政策相關規定,用於經濟適用房建設的土地實行劃撥,而政府卻將其性質改為出讓,這樣,就虛化出土地價差來,並以虛化的土地價差加上本應給予的優惠政策作為籌碼在經濟適用房中佔有產權。

毫無疑問,無論此舉的出發點被粉飾得多麼冠冕堂皇都難逃與民爭利的實質。

二、共有產權模式將令政府徒增許多不必要的人力成本

共有產權模式在產權比例認定、後期產權變更、房屋出售等環節都要增加很多人力,這樣,較之常規經濟適用房政策,政府將徒增大量不必要的人力成本支出。

政府的職能是監管與服務,一旦政府的共有經濟適用房模式得以推廣,則其職能將發生重大轉變,政府也將為此增加大量人力,而這些人力支出的成本最終是轉嫁到納稅人身上。

三、共有產權模式將增加政府的財政壓力與風險,並將令政府保障房政策變味

按照共有產權模式,共有產權房的購買人隨著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請購買政府部分的產權。按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內購買政府產權部分的,按原供應價格結算;5年後購買政府產權部分的,按屆時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若房價處上升通道,則市民勢必盡快贖回產權,政也將會盡快從共有產權房中剝離產權;而房價一旦步入下行通道,則市民絕不會以原供應價去贖回產權,這樣,絕大多數經濟適用房將由政府持有,這樣就增加了政府的財政壓力與風險。與此同時,也將令政府保障房政策變味。

四、共有產權模式將為市場不公及增加官員腐敗機會埋下隱患

共有產權房屋出售時,出售所得按購房家庭與政府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當購買者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家庭收入高於政府規定標準,進入中高收入群體時,政府也無需強制其搬出,而是對政府產權部分收取市場租金。

由上述規定,我們不難看出,市民一旦以共有產權模式成功購房,則意味著其可以節約較多的購房資金,而在商品房價格一旦上升,則擁有經濟適用房的市民將擁有較大的獲利空間。這樣,勢必為市場不公及增加官員腐敗機會埋下隱患。

五、共有產權模式難以清除保障房的牟利空間

在條例草稿起草之初,如何清除現有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間就是重要初衷之一。一位參與草稿討論的專家表示,「按照《民法》,在共有產權的模式下,如果購置人一方有意出售保障房,只有兩種選擇,一是優先轉讓給共有產權人,也就是地方政府,其只能獲得的是自己份額產權的變現,從而實現了政府的優先回購權;二是向政府購買共有部分的產權來獲得完全產權。這兩種方式都能最大限度地制約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間。」

表面看來,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經濟適用房的交易渠道和對象,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保障房的獲利空間。可從實踐來看,只要商品房價格上漲,只要允許保障房上市交易,保障房就一定存在不菲的獲利空間,即使是政府與市民共有產權,也難以抑制市民通過出售保障房牟利的衝動。而政府回購,則變成了政府利用保障房牟利,這更偏離了保障房政策的初衷。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北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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