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即重稅:北歐減稅,中國增稅

作者:石頭 發表:2012-10-14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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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聲稱目前我國單位和個人繳納社保費率之和為40%左右,在世界173個國家中居第十三位,並稱「有的國家社保繳費比例低是因為一般稅收或社會保障稅沒計算在內。」事實上幾乎所有福利國家都將公營社保收費算做稅收,而且這種稅收的收繳額度都不如中國,並且在改革政府主導的社保模式。

世界銀行和「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等國際組織的成員國包括世界上大部分福利國家,在它們的相關研究報告中,不論是單位還是個人、收錢的名目是收還是社保收費,統統屬於「稅收楔子」。「稅收楔子」(tax wedge)的定義是政府利用稅收手段佔有僱員收入的份額,包含政府以一切福利項目名義在其中取得的現金收益,體現為僱主實際負擔的勞動力成本和僱員實際稅後工薪所得之間的差額。也就是說,在世界通行的概念裡,即使不以稅收名義出現的社保費用,在福利國家的官方定義裡,也是屬於稅收範圍、起到稅收作用。即使只從字面意義上理解,有些國家「一般稅收或社會保障稅沒計算在社保收費內」的說法也是不公允的。

在美國,僱員和僱主分別支付另一半的社會保障金(Social Security) 及聯邦老年健康保險 (Medicare)。其中聯邦老年健康保險是美國政府為 65 歲及以上民眾所設置的醫療健康保險計畫,資金很大一部分來源於每月從社會安全福利中扣除的保險費。這筆支出雖是以保險費面貌出現,但在美國法律中屬於不折不扣的薪酬稅。薪酬稅是僱主按規定要從僱員工資中扣除並轉交給政府的州及聯邦稅,以用來支付當僱員殘障、失業或退休時符合資格領取的福利開銷。

世界銀行發布的中國2012年第一季中國經濟季報強調,中國對正規經濟部門職工的稅率很高。2008年正規經濟部門的職工工資收入中平均「稅收楔子」達到45%,遠遠高於經合組織國家的平均水平,甚至要稍高於歐盟15國的平均水平,超出澳大利亞與美國的平均稅楔近一倍。廣東商學院財稅學院專家趙麗萍研究認為,原因可能是社會保障金收入、稅收收入增速遠遠超過勞動報酬上漲速度,社會保障基金收入迅猛增長是主推手。數據顯示,中國社會保障基金收入佔GDP的比重,由1998年的1.92%,猛增到2008年的4.36%。同時的總體稅收儘管被認為「超高速增長」,增速不過是從10.77%增至18.42%。

根據國發[2005]38號文件《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養老保險基金雇工單位繳費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醫療保險雇工單位繳費比例為10%,個人為2%+3元;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為雇工單位1.5%,個人0.5%;工傷保險雇工單位繳費費率在0.5%-2% 之間,個人不繳費;生育保險雇工單位繳費比例為0.8%,個人不繳費。取下限並將各項基金繳費比例加總可得知,在中國雇工單位社會保障基金繳存比例為32.8%,個人繳存比例為10.5%,這兩個比例之和是43.3%。

與之相對比的是經合組織(OECD)公布的2011年最新「稅收楔子」統計數據。在成員國正規經濟部門職工領取的平均全額工資中,即使在作為高稅收高福利的福利國家典型——波羅的海國家裡,政府收錢最力的瑞典,雇工單位社保繳費比例為31.4%,個人繳存比例為7.0%,加總不過38.4%,只相當中國的八成;挪威雇工單位社保繳費比例為13.1%,個人繳存比例為7.8%,加總比例是21.8%,只相當中國的一半多點;芬蘭雇工單位社保繳費比例為22.5%,個人繳存比例為7.2%,加總比例是29.7%,不到中國的四分之三。現在經合組織成員國政府中為社保收錢能超過中國的,只有比利時。而且比利時的雇工單位社保繳費比例為30.0%,也比中國少2.8%,只有個人繳存比例為14.0%,比中國高3.5個百分點。

瑞典政府從上世紀末就開始改革由政府操辦一切的社會保障制度。1998年,瑞典政府通過的新「繳費關聯型」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將逐步取消公共養老金,只保留最低養老金用以幫助那些無收入來源的老人。瑞典福利制度改革的另一個顯著特徵是繳費中的一部分將被用於個人風險投資,投資失敗由個人自負全責,盈利則全部獨享。這樣,國家養老金的將與個人的就業和其他經濟選擇緊密聯繫起來。

1980年以後,瑞典私營健康保險開始興起,一些保險公司開始提供私人健康保險業務,國家實施稅收優惠,以鼓勵私人健康保險的發展。在社會保障制度引入競爭機制、嘗試私營化後,瑞典職業養老金制度獲得明顯發展。據統計,從社保制度開始改革的1980—1985年起,瑞典購買職業養老金的人數與保費收入分別增長近3倍,職業養老金保單從4萬份增長到12萬份,參保總數由62萬人增加到182萬人。

不管政府說得怎樣天花亂墜,「商業保險」與「稅收和補貼」從經濟運作機制的角度看,是涇渭分明的兩回事。以強迫而非自願的方式來籌措資金,這種運作模式,可能仍然被貼上「保險」的標籤,但實際上並非商業保險。一者是以強迫和管制為基礎的收入再分配,一者是靠自願參與和精打細算來維持的商業機制,兩者有天壤之別。

經濟學家彌爾頓•弗裡德曼曾經列舉過四種效率遞減的花錢模式:一,花自己的錢替自己辦事;二,花自己的錢替別人辦事;三,花別人的錢替自己辦事;四,花別人的錢替別人辦事。政府的社保計畫,雖然規模巨大枝節龐雜,但性質很清楚:它並非基於自願、精打細算、自給自足的商業保險,而只通過政府的徵稅權來施行的又一種收入再分配,其效率屬於「花別人的錢替別人辦事」之類,不可能讓出資的公民滿意。

官營社保的實質就是稅收項目,而曾經的重稅福利國家在逐漸放棄這種制度。而中國官方的表態是「與發達國家比,政府為社保收的錢還很不夠」,這種表態,衡諸中國官營社保的「收更多的錢干更少的事」的現狀,實在是既不符合事實又不講道理。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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