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從來沒有保護版權的法律,因此任何人的著作,書賈都可以印製出版和銷售,大賺其利。只有明末清初著名戲曲家李笠翁(李漁)一反傳統觀念,第一個提出他的著作「不許他人翻梓」的口號,從而成為我國歷史上首倡版權的作家。
李笠翁一向對書賈肆無忌憚地侵犯他的著作權這種「我耕彼食」的現象極為不滿,公開撰文向世人宣稱自己的所有著作「不許他人翻梓」。他曾寫過一篇關於制箋的跋文,對肆意侵吞他人著作謀利的不良風氣大加聲討。他在文中寫道:「是集中所載諸新式,時人效而行之,唯箋帖之體裁,則令奚奴自製自售,以代筆耕,不許他人翻梓,已經傳札佈告,誡之於初矣。」
他為了保護自己的著作權,採用了四項對策:第一是「傳札佈告,誡之於初」,事先聲明「不許他人翻梓」。第二是如果有人不理睬,他就罵他們是「中山狼」。他在跋中這樣寫道:「倘仍有壟斷之豪,或照式刊行,或增減一二,或稍變其形,即以他人之功,冒為己有,食其利而抹煞其名者,此即中山狼之流亞也。」第三是在罵了以後仍有人私自翻印謀利,他就要「隨所在之官司而控告焉,伏望主持公道」。也就是誰侵犯他的著作權,他就要到那個人所在地的衙門控告,通過官府維權。最後如果訴訟失敗,還有「倚富恃強」之人繼續「翻刻湖上笠翁之書」,他就「誓當決一死戰」,和侵權者拚命。
李笠翁主張保護版權,其基本思想是「天地生人,各賦其心,即宜各生其智」。他說:「我未嘗塞彼心胸,使之勿生智巧,彼焉能奪吾生計,使我不得自食其力?」可見他已把著作視為作者的勞動成果,不允許被他人侵佔。這種看法一反著書立說僅僅是「藏之名山,傳之後人」的傳統觀念,開始注入以著書為生計的商業心理,強調尊重著作者的勞動成果,因此必須保護著作權。眾所周知,在我國古代書坊出版書籍,從無付給作者稿酬的做法,相反還要作者付資,書籍才得以刊行。因此李笠翁要保護自己的著作權,唯一方法只能是自印自售,不准別人翻刻。他把自己的作品統稱為《李笠翁一家言》,就是基於這種認識採取的措施,所以李笠翁應當是我國歷史上第一位主張和倡導保護版權的作家。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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