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發動機採購的秘密

作者:周群 胡格 發表:2013-05-27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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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兩年後,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航)原客運營銷委員會常務副總經理陳新迎來了自己的終審判決。2013年4月26日上午,上海市高級法院對陳新受賄案二審公開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的判決。

宣判過程不足十分鐘,陳新在宣判前回答了自己的出生日期等簡單問題,判決書宣讀完後,他即被法警帶走。被帶離法庭時,陳新側目旁聽席,面無表情。旁聽席上,僅有三人旁聽,其家屬未到場。

1967年出生的陳新,湖北宜昌人,1989年畢業於中山大學中文系,先後在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航)、東航工作。在這兩家航空公司任職期間,他主要負責採購民航飛機、飛機發動機選型談判、評估、決策以及機隊規劃、航班系統升級諮詢等管理工作。

陳新早年家境貧寒,本科畢業時曾考上研究生但未就讀。在一篇《東方早報》的專訪中,陳新這樣總結自己:「國企幹過,外企幹過;國內幹過,國外幹過;機關幹過,基層幹過;在三大航都幹過,中國民航惟一的!」

他喜歡藏書讀書,一直未放棄自己熱愛的文史專業,希望有一天脫離職場「混進學術圈」。

但是,2011年4月28日,陳新案發。此前有媒體報導稱,陳新是被檢察機關突然帶走的。不過,按照司法材料中的說法,陳新是在這天自動投案的,且如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因涉及「國家秘密」,該案一審二審的開庭均沒有公開。事發後國航、東航也未作回應,事件慢慢被淡忘。直到2013年1月6日,英國《星期日泰晤士報》報導稱,英國羅爾斯羅伊斯公司(Rolls-Royce ,下稱羅羅公司)通過行賄獲得中國國航、東航2005年和2010年兩筆發動機採購訂單,受賄的中國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就是陳新。

相關司法材料顯示,陳新在國航和東航任職期間,除在飛機發動機採購上收受錢款,還通過幫他人加快飛機訂購合同簽訂、獲得機隊規劃以及航班系統升級項目來收取好處費。檢察機關指控,他先後收受四家單位代理人以及負責人好處費折合人民幣1470萬元。最終,法院認定的受賄額為1220餘萬元。

陳新案爆出的只是航空採購行業黑幕的冰山一角,業內潛規則浮出水面。

誰在行賄

一位知情人士向財新記者稱,羅羅公司的代理商確實牽涉此案,但涉案的飛機發動機廠商並非僅羅羅公司一家。

2004年3月,陳新開始擔任國航規劃發展部副總經理。2005年左右,他在國航負責20架A330-200飛機發動機的採購選型工作,代理商林南濱所代理的公司也參與了這次競標。據當時的公開報導,當時參與競標的有美國通用電氣公司(General Electric)、美國普萊特和惠特尼公司(Pratt & Whitney)以及英國羅羅公司這三大發動機廠商。

陳新在這時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林南濱。相關司法材料顯示,林南濱向陳新提出,希望他在這個項目上關照自己代理的公司。不久,陳新就將國航內部對這次飛機發動機選型採購評審文件提供給了林南濱,並讓其有針對性地修改競標文件。最終,林南濱所代理的公司中標。

據相關司法材料,事成後陳新提出要以每架飛機5萬美元收取好處費,共計100萬美元。按照這一標準,林南濱分多次將100萬美元匯給了陳新。

陳新和林南濱第一次合作後不久,國航又開始了15架B787飛機發動機的選型工作。林南濱再次找到陳新,希望繼續幫他拿到這一業務,並承諾將同樣會給好處費。陳新又將國航內部對這次發動機生產商的競標指標評審內容告訴了林南濱。

司法材料透露,「為了避免摩擦」,林南濱還向陳新提出,希望找到另一家飛機發動機中國代理商馬亞東在這項業務中一起合作。陳新將馬亞東的電話號碼給了林南濱,之後林南濱同馬亞東談妥。最終,林南濱代理的公司獲得了這項業務。

在這筆交易中,林南濱給馬亞東和陳新一共65萬美元的諮詢費,其中的15%屬於陳新。2007年底,馬亞東公司的股東張振舉將屬於陳新的9.75萬美元兌換成港元,按事先約定在深圳機場交給陳新。雖然最終這批B787飛機採購計畫取消,但陳新並未退回這些錢。

2007年4月,陳新被國航委派至澳門航空有限公司任職,一年後陳新從澳門航空辭職並與國航解除勞動合同。2009年初,陳新進入東航工作,被任命為東航規劃發展部總經理,數月後又擔任東航客運營銷委員會常務副總經理。

陳新剛到東航工作不久就負責東航16架A330-200飛機發動機選型採購。2009年下半年,林南濱再次找到他幫忙,並同樣承諾每架飛機5萬美元的好處費。之後,在東航16架A330-200飛機選用林南濱代理公司的發動機會籤文件上,陳新簽字同意。

2010年,陳新在一次與林南濱見面時表示,自己想在上海購買一套房產,林南濱說會幫助他解決房款問題。當年8月,林南濱通過地下錢莊向陳新指定的多個賬戶上匯款人民幣共計440萬元。

在陳新進入東航後,此前替馬亞東送錢的張振舉也找到了他。張振舉代理的公司想中標東航正在採購的30架A320飛機發動機項目,這一項目同樣是由陳新負責。

對這次交易誰主動提出,陳新和張振舉兩人說法不一致。陳新稱張振舉在2009年期間不定期給其匯款,在匯款過程中一直想讓自己幫他拿到這項業務。張振舉則說,陳新當時多次打電話給他,稱會積極促成他們和東航做生意,同時還暗示他促成之後要收好處費。

2009年3月至11月間,張振舉陸續給陳新匯款人民幣130萬元。當年年底,陳新將東航採購30架A320飛機發動機第三輪報價方案用電子郵件發給張振舉公司上海辦事處的員工,並讓其轉交給張振舉。

陳新在東航工作期間的另外一筆較大的受賄來自於一家香港航空租賃公司。2009年上半年,這家公司的董事長夏迪利認識了陳新,當時東航已經與空客公司談好了16架A330-200飛機購買事宜,但一直沒有正式簽訂合同。為此,夏迪利請陳新幫忙,希望他加快簽訂購買合同。

之後,陳新讓負責飛機採購業務的人員加快起草這次採購的內部呈批件,並代表客運營銷委員會簽了「擬同意」。2009年12月底,東航發布公告稱,東航與空客公司在上海正式簽署協議。

司法材料顯示,為了表示感謝,夏迪利一共給陳新200萬港元好處費。由於這些錢款不能直接匯給陳新,陳新希望通過林南濱的賬戶過賬後再匯給自己。經林南濱同意後,夏迪利先後向林南濱在香港設立的廣告公司兩次匯款共200萬港元。之後,林南濱的廣告公司又以諮詢費的名義給夏迪利的公司開具了200萬港元的發票,並將這些錢兌換成人民幣後分兩次匯給陳新指定賬戶。

2006年至2010年,陳新利用職務便利,在國航、東航選擇機隊規劃諮詢服務單位等工作中,收受某信息網路公司北京代表處負責人吳某多次給予的好處費,共計折合人民幣62萬餘元。

灰色代理鏈

陳新案顯示,涉案的飛機發動機廠商並非直接行賄陳新,而是通過代理商。

「在這個行業,很多人這樣做。你的競爭對手在做,如果你不做,就會處於劣勢。」一位曾在某家飛機發動機製造商工作過的人士告訴財新記者,這種航材採購中行賄現象並不少見,如果事情不大,航空公司會自己內部處理。

「(飛機發動機製造商)本公司的人並不直接出面(行賄),他會找代理。假如出了問題,那是代理商的問題。」這位人士說,誰出這筆錢需要代理商和發動機廠商談,但一般代理商不太可能用自己的代理費去支付行賄款,所以表面上看上去是代理商給的錢,實際上是廠商的錢。

據這位業內人士介紹,飛機發動機製造商在中國有多個代理商,選擇代理商時主要不是看公司的規模,而是看其關係網和辦事效率。代理商之間,有時候也會合作,在一些項目中陪標。

相關司法材料中,未提及行賄的相關代理商所代理的發動機製造廠商。英國《星期日泰晤士報》報導中提及的羅羅公司通過行賄陳新獲得的兩份訂單,與林南濱所代理公司2005年、2010年在國航與東航的中標項目非常吻合。

2005年林南濱代理的公司中標國航20架A330-200飛機發動機項目。同年巴黎航空展期間,羅羅公司宣布獲得國航8億美元 Trent 700飛機發動機訂單,這批發動機用於為國航20架空中客車A330飛機提供動力。

2010年林南濱代理的公司再次獲得東航16架A330-200飛機發動機業務。同年11月,羅羅公司宣布自己贏得一份東航12億美元的飛機發動機訂單,將為東航最新訂購的16架A330飛機提供Trent 700發動機。

2013年5月13日,羅羅公司大中華區企業傳播總監高於向財新記者回應稱,目前羅羅公司方面沒有更新的聲明,一切以2012年的公告為準。

2012年,英國嚴重欺詐辦公室(Serious Fraud Office,簡稱SFO)已經在調查羅羅公司在印度尼西亞和中國的不當行為。

同年底,羅羅公司在其官方網站上發表聲明稱,其已經向SFO提交了其涉嫌賄賂和腐敗的海外市場中介機構的資料。羅羅公司自查確認了在印度尼西亞、中國以及其他海外市場存在問題,並稱公司不會容忍任何形式的不當商業行為,將採取舉措確保合規。

羅羅公司的官方數據顯示,該公司與其下屬合資公司國際航空發動機公司(IAE,羅羅公司佔32.5%股份)共為中國(包括港澳臺地區)的500多架飛機提供發動機。他們在中國的客戶包括國航、東航、中國南方航空公司、海航集團、四川航空公司以及廈門航空公司等。

航材採購潛規則

一位瞭解此案的知情人士向財新記者說,陳新在發動機訂單上自己並不能拍板。購買飛機也並不完全由航空公司自主決定。

此知情人士稱,陳新案中的飛機以及發動機訂單,「不是一個純商業的或者個人能決定的,基本上還有政治和外交的考慮。」很多大的訂單並不是僅靠受賄能拿到,下面的人即使能發揮作用,也是很小的。

一位航空業人士告訴財新記者,飛機採購中,選波音還是選空客,一方面要看政府的導向,有時候涉及國家的外交和政治經濟利益考量,另一方面還要考慮成本,一旦選定一家就不會再去多增加不同機型,否則維護成本高。但之後的電子設備、發動機、座椅、內飾、餐車配套採購,航空公司的選擇空間是很大的。預定飛機後,發動機選型的競爭就開始了。評判主要看性能、價格、售後服務等因素。有時飛機製造商也會有所偏好,主動推薦一款發動機。前述飛機發動機業內人士介紹,競爭非常激烈,有的廠商甚至虧本售賣,然後通過售後服務再賺錢。

不過,前述飛機發動機業內人士表示,陳新所在的規劃發展部是航空公司的決策機構,採購方面的定調、可行性報告由他們完成。陳新屬於中層領導,儘管他還需要將報告上報分管採購的副總批准,「但中國很多事情都是由中層操作」,領導不太可能不相信下屬。

這位業內人士也曾參與過項目競標。他告訴財新記者,「在發動機採購選型中,競標最後就是一個價格問題,(核心內容)也就一頁紙兩頁紙的樣子。」如果你知道買方的底價,成功的把握就很大,如果還知道競爭對手的報價,把握就更大了。透露這些信息,陳新利用其職權足以完成。

司法材料顯示,陳新承認收受錢款的主要事實,但認為自己收受的大部分錢款並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應當認定為中介費或者諮詢費。在受賄金額上,陳新認為林南濱的錢款中有32萬餘美元並非自己所收,另外一次收受張振舉7萬元人民幣時,自己還未到東航上班,也不能認定為受賄款。

陳新的辯護人還指出,陳新並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能認定為受賄犯罪,另外陳新具有自首情節,其贓款也能全部追回。

法院在判決中扣除了不能認定為陳新收受以及不能認定為受賄款的部分,但認為陳新在國航、東航工作期間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其所收錢款均與職務便利有關。鑒於陳新有自首情節且積極退贓,最終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受賄違法所得。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財新《新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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