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06月26日訊】一直以來,加拿大法庭一直採用3種不同方法,評估公民申請人是否達到公民要求的居住條件,採用哪種測試法,則完全取決於審理該案的移民法官。
據《國家郵報》報導,近日,聯邦首席大法官克蘭普頓(Paul S. Crampton)在今年5月華裔女子黃紅英(Hong Ying Huang)公民申請法庭判決書中,向聯邦政府提出非常不同尋常請求,要求解決公民要求規定中一些模煳定義,他說「該案再次說明本國公民評估中一些事項無法接受,需採取措施解決。」
一直以來,加拿大法庭一直採用3種不同評估方法,評估公民申請人是否達到公民要求的居住條件,採用哪種測試法,則完全取決於審理該案的移民法官,其中一些評估對申請人實際居住要求更嚴格。
如移民法官裁決被上訴,通常是上訴至聯邦法庭,過去15年來,聯邦法庭法官們一直抱怨規則不精確,如1998年,一名聯邦法庭法官曾表示,一直希望政府能制定更清晰規則,但卻一直沒能看到。
3種評估引歧義
該案顯示,黃紅英於2005年以投資移民簽證抵加,定居卑詩省裡士滿,隨後在接下來幾年中頻繁往返加中2國之間,其中2次在加拿大產子,2009年提出公民申請,當時,溫哥華移民法官共有3套評估方法,來判斷其是否將加拿大作為真正意義上的家。
這3套評估方法分別為:1978年的集中生活法,即評估申請人即使長期不在加拿大,但日常生活、社會關係和利益等是否集中在加拿大;1993年的Koo 評估法,列出6個因素確定申請人與加拿大的關聯,以判定其在加居住時間是把加拿大作為家還是短期探視之地;1993年實際居留時間評估法,這條評估法分歧最少,即要求申請人必須在提出公民申請前4年達到至少1095天的實際居住時間。
在黃紅英案件中,移民法官採用的是Koo評估法,裁定黃提供的數據不足以反映她在加拿大實際居留天數,認為她更多時間是在中國居住,到加拿大來只是為了生孩子為孩子提供加國教育機會,而駁回其公民申請,黃不服,遂上訴至聯邦法庭,克蘭普頓大法官經裁定,認為移民法官判決不存在失誤或不合理性,因而駁回其上訴,同時利用此機會呼籲聯邦政府修訂公民法,制定更精確的公民法供法官們參考。
克蘭普頓在判決書中說,公民法存在分歧,定義不明確,法庭判決中一直存在判決意見分歧,反映出公民法中一個非常奇特現象,解決這一現狀的最好辦法,就是國會根據公民法制定一套更清晰的公民評估。
居住時間足夠 入籍才有保證
《移民彙編》6月刊登一名臺灣移民張青德(Ching-Te Chang,音譯)的公民申請例子。張青德移民加拿大後,過了12年「太空人」生活才申請入籍,他不滿足4年內在加拿大住夠1,095天的要求,但公民法官運用Koo標準同意他入籍。但移民部上訴後,聯邦法院法官主要使用居住在加拿大天數標準否定了公民法官的決定。
加拿大《移民彙編》主編、移民律師柯蘭(Richard Kurland)對記者表示,目前判斷公民申請人是否合格的標準是不夠清晰。他稱,判斷入籍資格除了居住天數外還有另外2個標準,是為了滿足部分人的需要,他們可能在飛機上或船上工作,可能因為生意需要經常去其他國家旅行。有些人申請獲得公民法官批准,有些人被拒。對於張青德個案,公民法官和聯邦法官使用不同標準。他說:「法官可以選擇任何標準。」
「所以聯邦法庭法官要求清晰(的標準)。」 柯蘭說。
多倫多資深移民顧問黃國為認為,政府想使這些標準變清晰很難,因為這是每個人看法都可能不同。張青德個案,公民法官認為他「人不在加拿大,但‘心’在加拿大。」 但聯邦法官不認同。
「加拿大的立法很仁慈,除了黑與白外,還加上了‘同情’。」他說,「心在加拿大」很難清楚界定,申請人只能去說服別人接受。不像「對」或「錯」那樣直接。
黃國為稱,聯邦法官要求政府澄清,是擔心類似的個案繼續上訴到聯邦法院。這是「浪費納稅人金錢。」
他說,當事人應該盡量住夠日子,入籍申請的通過才會比較有保證。
2010年,政府曾試圖修訂公民法,明確闡述居住時間就是在加國實際居住時間,但由於哈珀少數黨政府在非信任投票中未獲得足夠投票和國會於2011年3月解散而導致該修訂案流產,移民部長康尼新聞秘書帕伏利齊(Alexis Pavlich)近日表示,政府目前正在解決這一分歧,很快就會再次提出此修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