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08月05日訊】寧夏青年李某對吳虹飛發微博被拘有異議,便在微博上模仿吳虹飛,發布「去北京炸地鐵」「炸天安門」等言論,被警方行政拘留。
辦案民警表示,不論嫌疑人出於什麼目的,發表此類微博都對社會治安造成了嚴重影響。李某因涉嫌揚言實施爆炸擾亂社會秩序,被西夏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這是近期第二例廣受媒體報導的公民發微博被拘事件。吳虹飛發微博,北京警方原予以刑事拘留,如尋釁滋事罪名成立,最高可以對其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公眾輿論的壓力下,警方不得不將刑事拘留改為行政拘留10天,並處以罰款500元。即使如此,這個結果,是吳虹飛所能接受的處罰中最嚴厲的了。換言之,即使是這個處罰決定,相對於吳虹飛的違法程度來說,也超過了正常的處罰標準,何況是對她進行刑事拘留,並按刑事犯罪判刑?
從李某這個案例看,他揚言「去北京炸地鐵」、「炸天安門」,主觀上只是因為對吳虹飛被警方刑拘不滿,是以獨出心裁的方式表達自己對社會事務的觀點,而並沒有真的準備去實施爆炸的動機,因此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從輕處理,直到減免處罰。寧夏州警方吸取了吳虹飛事件的教訓,沒有將李某在微博發言定性為犯罪,而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可以說間接也是公共輿論之效。
警方判斷公民是違法還是犯罪,以及決定對其進行何種程度的處罰,唯一的依據是事實。如果涉嫌犯罪,當然可以移交司法;但如果無涉犯罪,卻將公民按犯罪論處,無疑就是濫用職權。吳虹飛、李某的行為具有相同的原因,即對社會現實不滿,希望通過在微博發表過激言論,達到情緒宣泄的目的,事實上並不會對社會造成任何實際的危害。這種情形,按照治安管理條例從輕處理乃至免除處罰即可。
然而在這兩件案例裡,都存在將它們嚴重化的傾向。兩地警方這麼做,很顯然,並非由於當地警察性格過於嚴苛,而是有其他外在原因的。近年來,將不穩定因素排除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成為社會管理「創新」的著力點,受到各級政府的鼓勵。在這一精神影響下,各地警方以動用嚴格的專政手段、就地解決不穩定因素作為加強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在實際工作中寧信其有,不信其無;寧可錯殺三千,也不放過一個。在吳虹飛、李某事件中就鮮明地體現了出來。另一方面,隨著中國貧富差距、官民對立等社會矛盾不斷增多和激化,社會暴力事件以及群體性事件呈現出井噴態勢,引起了各級政府的恐懼。他們擔心,如果嚴加管理乃至採取極端方式處理,就有可能導致社會失控,導致社會動盪。在這種情況下,高壓維穩成為他們的優先選項,動輒對公民進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以至直接以暴力手段對待他們,成為現實中屢見不鮮的現象。這樣的例子可謂不勝枚舉。比如城管暴行。
以暴力始必以暴力終。從公民角度說,在前述政府作為刺激下,逼迫公民以暴易暴,公民的暴力心態潛滋暗長。在攸關自身切身利益時,當暴力指向他們的時候,在義憤情緒下,他們會毫不猶豫地以暴力反抗。這在很多群體性事件中常常都在上演著。而公權暴力離公民個體比較遠、不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的時候,公共知識份子就會起而批評,普通人便以直接的言語進行情緒宣泄,包括在微博上公開宣稱要炸這個炸那個。顯而易見的是,如果不是出於社會公憤,而真的是想以爆炸等反人類的方式對社會施加報復,他們一般不會公開自己的計畫,而會精心算計籌謀,以達成他們破壞社會、宣泄情緒的目的。
當前,社會暴力事件呈現蔓延勢頭,原因即在於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集短期內無以解決,社會管理體制過於嚴厲,執法行為缺乏監督,針對公民的暴力不斷湧現,另一方面,公民表達訴求和願望的渠道不暢通,甚至堵塞,他們在現實中飽受暴力恐嚇,飽受公權欺壓。中國公民具有良善的傳統,除非被逼到絕路,否則就不會跟政府過不去,跟社會過不去,以暴力方式表達自身訴求和願望。而公民的暴力帶來的血腥,又進一步激發了公權暴力的惡魔,從而形成一個暴力的惡性循環,社會和諧穩定無從談起,公民權益保障更是鏡花水月。
在特殊情況下,為了更重要的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以失去公民部分私權為代價也是可以接受的。比如美國為了反恐需要,對公民進行網路監控。最近的棱鏡門就反映了這個問題。美國公眾在政府進行辯解之後,諒解了政府的作為,並支持政府對斯諾登採取法律行動。這是因為美國公眾認識到,在9.11事件之後,公民安全感嚴重受損,因此政府矯枉過正,以確保公民安全,這是一種必須。但毫無疑問,美國政府的行為並非沒有邊界,他們的監控可以針對全民,但行動只指向嫌疑人,並嚴格遵照法律行事。迄今為止,美國媒體還沒有關於政府濫用權力針對平民施加暴力或者警方濫用職權動輒對公民進行拘留的報導。
而中國情況比美國遠遠複雜。有人說,對吳虹飛和李某的刑拘和行政拘留,都是出於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特別是吳虹飛在北京機場爆炸案發生不久發此微博,對外影響惡劣。這些事實都無須否定。中國情況的複雜性在於,導致社會不穩定的因素沒有被正視。它們完全可以改革的方式予以解決。但真正的改革總也難以來到。這是因為既得利益集團不想失去已有的利益,而是想永久保持自己對國家財富和權力的壟斷。
源頭問題不解決,退而求其次也不行。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一個國家一個社會的管理,都必須按規矩辦事。這就是要依憲依法行事。法律是社會穩定的最後保護神。德國歷史上一段時期四分五裂,但社會治安卻很好,公民生活安寧美好,這是因為它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公民尊法守法的意識很強,凡有糾紛矛盾都通過法律解決。在中國,憲政不是至嚴的象徵,而是可以隨意被討論的對象,現實中法律被違背的情況也很普遍。政府和公民行為都可以超越法律,就是因為憲政權威被踐踏,法律尊嚴被藐視。
在依憲依法的前提下,確保法律施行的公平,是關鍵。用句老話說,實行法律,要一把尺子量到底。任何人任何組織,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機構、執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必須嚴格按照同一個標準實施,絕不因人而異,因事而異。比如在吳虹飛、李某案例中,兩者一開始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公平的另一個要義是,將事實作為法律施行的唯一依據。對吳虹飛進行刑事拘留為什麼是濫用職權?就是因為警方沒有依照事實行事,而是觀念先行,主觀上先判定吳虹飛為罪犯,就企圖以此給她定罪。如果不是公共輿論的持續跟進,一樁冤案就會這樣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