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11月28日訊】據我瞭解,許多公眾並不確切地知道勞教是怎麼回事。法律有各種渠道的普及,勞教卻「拿不上台面」來宣講。筆者要不是幾年前接觸到某地司法局的一本內部刊物,上面常常有「正面宣傳」的一些勞教故事,也不知道勞教竟為何物。最近幾年,先是因為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員把勞教作為對付上訪的手段而被輿論更多的提及,最後是薄王時期的重慶「大規模勞教」曝光,才使勞教成為一個公共名詞,使更多的人明白了,在法律以外,還有「勞教」。
此外,我們還有一個習慣是,一個重大歷史事件過去了,不會反思,利益有人繼承,責任卻被拋棄,並且會在各種不負責的推諉和掩飾中,使事件迅速變形。比如文革,三十多年前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對它做出「全面否定」的決定之後,到今天卻只看到受害者的傾述,而沒有施害人「在場」。連觀念和良心上的責任和擔當都沒有。這是很大一個缺點。勞教制度剛剛成為歷史,我們可以克服這個缺點,稍稍反思一下。
為什麼憲法和刑法都規定了剝奪人身自由需要經過法庭審判,庭審還需要有質證和辯護的環節,而同時還有一種行政手段,不用審,不用判,就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和強迫勞教三年,有一段時間甚至長達四年,相當於比較嚴重的犯罪的處罰程度?這明顯就是亂套嘛,但這就是實施了五十多年的勞教制度。被勞教人只能得到一紙「勞教決定通知書」。而這個通知書的簽署和蓋章部門是當地的「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但實際上就是公安局內部的一個單位,通常就是「法制科」的另一個牌子。
就這樣,勞教最後被落實為公安機關的內部權力。可以想見,如果公安機關,當地政府,甚至個別黨政官員,有濫權的企圖,有對公民實施打擊報復,把勞教當成私刑的想法,是不難辦到的。這就解釋了為什麼在薄王時期的重慶,突然有那麼多人「適合被勞教」,又有那麼多人,檢察院不予批捕,公安局也可以不放人,直接送勞教就行了。
這樣一個與法理牴觸的制度之產生,必定帶有當年的歷史胎記。第一份有關「勞動教養」的中央紅頭文件,是1955年8月的發出的。其中規定:「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不夠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用於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又增加失業的,則進行勞動教養」。1957年8月1日,第一屆全國人大會常委員會批准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此後,在反右,文革和文革後的各個時期,勞教的實際運用各有特點,並不時出現高潮。反右期間,全國55萬右派份子中,約有48萬被勞教。其中著名的勞教慘案例有,甘肅省夾邊溝勞教,三千名勞教人士死亡達半數。文革期間,勞教曾停止實施。文革後,一度出現過「廢除勞教制度」的輿論。但1980年2月,重新頒布了《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勞動教養制度重新開始,直到今天。
到最近一些年,勞教制度被地方政府和政府官員「私有化」越來越明顯,上訪和對地方官員不滿的民眾被勞教成為越來越普遍的現象。也正因為它處於沒有法理基礎的空白地帶,法律管不著,輿論監督不了,勞教手段對公民的侵害可以達到非常嚴重的程度,許多勞教故事既悲慘又荒謬,最後的投訴還非常困難,受害者找不到救助渠道。為些故事,因為自媒體的產生現在,網路上有多種記錄留存。它們足以讓任何人感到震驚。如果我們今天不足夠認識它,不留下足夠的解釋,會令以後的人們會感到困惑。
勞教廢止了,被非法傷害過的人們的痛苦卻不有驟然消失。他們很多人正在申訴。他們應該依法獲得自由賠償和精神賠償。他們需要重歸生活的軌道。這是不容推卸的政府責任。必須做完這些「善後」,勞教才算最後廢止!可是,到今天,還沒有出現一位勞教受害者獲得了相當的精神賠償的新聞。也沒聽說對他們實施過包括毆打等嚴重非法行為的公務員受到公開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