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東縣小學女教師被害案中,3名嫌疑人均未成年。(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5年10月21日訊】湖南邵東縣小學女教師在學校被害一事引發廣泛關注。《澎湃新聞網》報導,根據一份落款為「邵東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的情況通報披露的信息,3名嫌疑人作案手段驚人:先用棍棒擊打女老師頭部,繼而追打至廁所,並用毛巾摀住女老師口鼻,最終致其死亡。3人搜走財務後,將女教師屍體藏匿在床底,清理現場血跡後逃離現場。
更令人驚訝的是,根據上述情況通報,3名嫌疑人均為在校學生,年齡最大的13週歲6個月,最小的不滿12歲。
如果上述通報情況屬實,3名未成年嫌疑人應受到什麼樣的懲罰?受害者親屬該如何又該如何主張權利?
中國刑法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做出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據上述情況通報,因3名嫌疑人均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已報送邵陽市工讀學校教育。律師丁金坤解釋說,按照規定,14週歲以下是絕對無刑事責任的年齡時期,而進入工讀學校則是收容教養的一種具體方式。
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藝軍告訴記者,考慮到青少年的身體和智力發育水平較低,其克制衝動的能力及認知能力較弱,各國都會制定一個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下限。
「不過,隨著社會的變遷,物質的豐富,青少年成熟期提前,接受的信息也比以前複雜得多,法律界有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提法。」皮藝軍說。
律師丁金坤亦認為,由於近年來低齡犯罪案例增加,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需要下調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一些低齡化犯罪手段惡劣、社會危害性大,如無法受到法律懲罰,不僅有違保護未成年人的初衷,反而可能產生反作用。」
若3名未成年嫌疑人不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中國侵權責任法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丁金坤說,受害方家屬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未成年嫌疑人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