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試罪成立 北京考研替考案入刑(組圖)

發表:2016-01-15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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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作弊是嚴重破壞社會公平與誠信的行為,但在以往,對於考試作弊最多隻給予一定行政處罰,沒有訴諸法律層面。(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6年01月15日訊】據陸媒報導,14日,侯某代替虎某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一案在北京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侯某被判處拘役1個月,罰金1萬元;虎某被判處拘役1個月,罰金8000元。

此案成為相關法律修正案施行後,北京審結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2015年12月26日,本該是虎某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日子,但是當日上午,監考人員發現,在管理類綜合科目的考試中,侯某在某大學的第43考場代替虎某參加考試。隨後,侯某被抓獲,虎某也於28日投案。

根據相關法律,侯某、虎某的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法院最終以此罪判處侯某拘役1個月、罰金1萬元,判處虎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8000元。


近年來,由於中國大陸考試作弊的現象愈演愈烈,大陸將「組織考生作弊」和「替考」等考試作弊行為作為犯罪規定到《刑法》之中,新增了「組織考試作弊罪」、「代替考試罪」等罪名。(網路圖片)

考試作弊是嚴重破壞社會公平與誠信的行為,但在以往,對於考試作弊最多隻給予一定行政處罰,沒有訴諸法律層面。近年來,由於中國大陸考試作弊的現象愈演愈烈,大陸將「組織考生作弊」和「替考」等考試作弊行為作為犯罪規定到《刑法》之中,新增了「組織考試作弊罪」、「代替考試罪」等罪名。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依據這條規定,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可成為代替考試罪的犯罪主體。此法規於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侯某、虎某二人代替考試案發生於2015年12月間,故屬於犯罪行為。


止步!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可成為代替考試罪的犯罪主體。(網路圖片)



責任編輯:蔣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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