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8日】(本臺記者秦正綜合報導)中共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孫鴻志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2月17日在山東省泰安市中級法院宣判。孫鴻志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180萬元人民幣(下同)。
來自山東省泰安市中級法院官方微博的消息稱,在2002年至2014年期間,孫鴻志利用職務、職權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申請、核銷借款、承攬工程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其妻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逾1420.8萬元。
消息還指,2009年至2014年11月,孫鴻志在擔任松原市長期間,侵吞公款164萬元。
孫鴻志是吉林蛟河人,曾長期在吉林省任職。2006年任中共吉林省松原市委副書記、市長,2013年5月升任中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他在2014年12月26日被查,2015年6月15日被「雙開」(開除公職和中共黨籍)。案件去年11月10日在山東省泰安中級法院一審開庭。
據報導,孫鴻志是江派「吉林幫」成員,因積極追隨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受到海外「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的追查。
来源:希望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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