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當局燒除當地教堂十字架(美國之音 對華援助協會)
【看中國2018年10月16日訊】面對逼迫,我會怎麼做?我在基督面前祈禱立志,並經過深思熟慮後,決定當掌權者越過上帝所賜的世俗權力的邊界,攻擊和僭取屬於上帝和教會的屬靈事務時,將以和平的方式,堅持在信仰上的抗命。
下面是一些具體打算。作為家庭教會和長老會的一位牧師,這些做法都基於我的「保守的福音派」的立場及「加爾文主義」的神學。這並不意味著一個忠誠的和歸正的傳道人或基督徒,都必須如此行。因為處境和負擔不同,在這場屬靈的爭戰中,上帝會賜給忠貞的兒女們不同的責任和做法。
這也不意味我的信心已堅固到一個地步,可以在各種威脅、構陷和暴力面前,完全堅持這些立場和做法。我祈求基督的死常在我身上,以至於基督復活的能力,能隨時遮蔽我。我完全知道和承認自己是一個不堪重用的罪人,惟願基督的主權恩典在逼迫中不丟棄我,惟願主的靈始終與我同在,使我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的孤立狀態中,能以極大的忍耐和盼望持定這些立場,或者直到見主榮面,或者直到靠主得勝,重返教會講臺。
我的這些立場和打算,得到了與我同工的秋雨聖約教會眾長老的認同。對那些持有與我類似的立場和負擔的肢體,也可以為他們提供一個參考和採納的案例。
第一、不停止聚會。
在任何情況下,不停止公共聚會,尤其是不停止、不放棄信眾的主日崇拜。因為神的主權高於任何世俗政權,教會的使命和《聖經》對不可停止聚會的教導,也高於任何世俗法律。無論宗教局和警方針對主日崇拜採取任何行政強制措施,也無論他們的執法是否遵循正當程序,我都將以和平的方式予以抗命,不配合警方取締、關閉、解散、查封基督教會及其聚會的任何處罰決定,不停止舉行、召集、主持和參與教會的公共敬拜,直至警方以暴力控制我的人身自由。
第二、不配合。
即便警方訴諸暴力,我仍將以和平的方式予以抗命,不使用上帝賜給我的一絲力氣來配合警方攻擊教會和禮拜的行為。在主日之外的其他日子,當警方依正當程序執行公務時,我將在身體上予以順服和配合,尊敬上帝賦予他們的權威;當警方不依正當程序而非法執法時,我仍然將在身體上以非暴力的方式拒絕配合,直至警方以暴力控制我的人身自由,而我也將不使用上帝賜給我的一絲力氣來配合警方的非法行為。
第三、不服從。
不接受、不服從政府部門對教會及其聚會的取締、查封、解散等決定,不服從警方在逼迫和取締教會的現場對我發出的任何指令。因為上帝沒有賜給政府這樣的權力。在教會和家庭擁有物權的場所,有封條則撕掉封條,有鎖鏈則斷開鎖鏈,除非警方以暴力控制我的人身自由,否則不能使我停止以和平的方式召集、主持和參加教會的公共聚會。
第四、不簽字。
不在宗教局的任何行政決定的送達文書上簽字,不在其他政府部門配合宗教局迫害教會的任何送達文書上簽字。同樣,也不在任何因信仰和教會的緣故而被詢問和訊問的警方筆錄或其他文書上簽字。
第五,零口供。
除分享福音外,不接受、不回答宗教局對教會和信仰問題的行政調查的任何問題;除提供個人信息和分享福音外,不回答警方因信仰和教會的緣故對我進行詢問或訊問的任何問題,不為行政和司法部門提供任何一份可能為信仰和教會定罪的書證,除非警方以嚴酷的刑訊逼供,摧毀我的健康和心志。
第六、要求閱讀《聖經》。
從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我將在詢問和訊問過程之外的休息時間,要求獲得和閱讀《聖經》的自由。在不能獲得和被禁止閱讀《聖經》時,我將以和平的方式拒絕服從一切行政措施,並不配合警方在詢問和訊問中的任何命令,直到獲得《聖經》或警方以殘酷的刑訊摧毀我的健康和心志為止。
第七、不認罪。
無論在詢問、訊問和審判中,不承認任何因信仰和教會的緣故而加諸在我身上的任何罪名,無論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擾亂社會秩序罪、以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這些常見的逼迫和構陷教會的罪名,或任何其他罪名。不認罪、不悔改,不尋求、不同意免於起訴、緩刑、監外執行、假釋、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任何建立在有罪認定基礎上的被釋放的方式。一旦我被刑事拘留,要麼直至判我坐牢並執行完畢,要麼將我無罪釋放,絕不為第三種中間狀況留有妥協和交易的地步,除非警方以殘酷的刑訊摧毀我的健康和心志。
第八、不服從思想改造。
所謂勞改,是前蘇聯、朝鮮和中國等共產黨國家對入獄的犯人,通過強制勞動和政治學習進行「思想改造」的一種方式。作為基督徒,我將在身體上服從任何不公義的判決,也順服獄方的紀律看管。但我可以坐牢,卻不可以被改造。我既不認罪和不悔改,我的良心將禁止我順服建立在認罪基礎上的一切關乎良心和信仰的改造措施,如強制參加政治學習或收看電視節目、強制參加升國旗儀式、強制寫作思想報告、強制唱紅歌或喊口號等。我將以和平的方式不服從上述改造措施,並預備自己承受任何代價,除非獄方以殘酷的暴力摧毀我的健康和心志。
第九、不繳納罰款或罰金。
無論是在行政處罰或司法措施下,絕不因信仰和教會的緣故,繳納一分錢的罰款、罰金或保證金。因為政府無權對教會的信仰處以罰款。
第十、不接受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
所謂政治權利主要包括選舉及被選舉權、及擔任公職的權利等。作為本國公民,我無這些虛假的權利可言;作為神的僕人,我也毫不在乎它的得到或失去。然而,所謂政治權利也包括了言論、集會、出版等涉及信仰、良心和教會的自由,正如《威斯敏斯特信條》第20章第2條所言,「唯獨上帝是良心的主宰」。政府無權剝奪上帝賦予人類的良心與信仰表達的自由,因此我不接受所謂「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只要我恢復人身自由,就將竭力傳講福音、牧養或建立教會、撰寫並出版文章,踐行主基督所賦予的大使命,直至再次失去自由為止。
第十一、堅持傳福音。
無論在派出所、看守所、監獄或其他任何被羈押的場所,只要我有機會與人接觸,就會分享福音。因為世俗政權和法律,無權剝奪任何人聽到福音的機會,也無權剝奪一位牧師向任何人傳講福音的自由。因為唯有基督的福音,才能真正對一個罪人進行「改造」。我將在被羈押中盡力踐行這一福音使命,除非警方以殘酷的暴力摧毀我的健康和心志。
第十二、不接受官方指派的律師。
只有我本人或我妻子所委託的律師,才能代理我的行政或刑事案件。在任何情況下,我不會接受官方指派的律師。
第十三、不上電視,不與官媒接觸。
只要尚未恢復人身自由、尚未與家人和弟兄姊妹相見,我將不接受獄方、官媒及任何國內媒體安排的採訪和拍攝,不在警方控制之下錄製任何視頻,也不在詢問室或訊問室之外的任何場所錄製視頻,以避免被扭曲和剪輯為「電視認罪」。除非警方以殘酷的暴力摧毀了我的健康和心志。
第十四、要求公開審理。
在我因信仰和教會的緣故被起訴後,將要求法院公開審理我的案子。如果法院不按正當程序,不舉行公開審理,不允許我的妻子、家人、弟兄姊妹、朋友及媒體出席並旁聽,我將在行為上不服從這樣的開庭。因為秘密審判的法庭,不再是《聖經》要求我順服的法庭。我將拒絕出庭,拒絕配合法官的任何指令;除傳講福音外,我將以零發言、零答辯來回應一切對教會和信仰的非法審判。
求主基督使我敬畏他到一個地步,而不懼怕任何不敬畏他的權勢。求主在一切關乎良心、信仰和教會的事上,賜給我和平的反抗、積極的忍耐和充滿喜樂的不服從;而在一切關乎肉身和外在的權益損害上,賜給我忍耐和沉默的力量。求主除去我在這一過程中可能被激發的血氣和怨恨,也憐憫和扶助我在孤立狀態下隨時的軟弱。
求主幫助我,從被羈押之日起,天天為與我案子有關的大小掌權者,及警察、國保、檢察院、法院或其他部門的公務員禱告。求主在他們中間揀選悔改信主的兒女,也可憐他們卑微的靈魂。求主在這一過程中,至少領他們一人歸主,使我的心得著極大的喜樂和安慰。
也求主基督使我在被羈押的期間,卸下一切對妻子、家人和教會的負擔和挂慮,也將一切置之度外,全然向主交託,單單向主盡忠,專心踐行這十四條立志,作為對家人的思念和服侍,對會眾的牧養和教導,及對上帝國度所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