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圖片來源:自由亞洲/公有領域CC0)
【看williamhill官网 2019年1月4日讯】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等案遭起訴,高等法院在2018年5月二審宣判馬英九有罪,處4個月徒刑,並可易科罰金12萬元。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1月3日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本件更一審將是定讞審,不得再上訴三審。
據《UDN》報導,高院判決指出,馬英九在2013年8月31日晚間10時許,假借著總統職務上的權力,在寓所把「陳榮和財產來源不明案」、「北院102聲監續字第568號譯文」、「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柯建銘個人資料與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口頭報告的內容,轉述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跟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依通保法判刑4月,並得易科罰金。
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以四大理由撤銷原判決,並發回高院更審。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判決事實的部分僅用抽象標題籠統記載著馬英九洩漏的資料類別,並未詳加調查具體內容。
其二,高院認為江宜樺職務跟偵查犯罪、國會自律無關,無權知悉馬英九說的內容,但是最高法院認為,江宜樺是當時的行政院長,對失職的內閣閣員有權責移送監察院,但是原判決未對此詳加釐清和說明理由,所以判決理由欠備。
其三,高院判決依照羅智強和江宜樺證述,認定馬英九案發當晚並未提及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的去留和內閣閣員政治責任問題,因此不採信馬英九的說詞。然而最高法院認為,羅智強、江宜樺兩人證述矛盾,高院未說明如何取捨矛盾陳述之理由。
最後,高院判決雖然認為司法關說和公共利益無關,不過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判決僅有結論,卻並未說明理由,但此涉及個人資料是否可以合法使用,故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責任編輯:許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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