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李家超(中)1月31日主持23條立法公眾諮詢記者會。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左)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右)亦有出席。(圖片來源:香港政府新聞處)
【看中國2024年1月30日訊】(看中國記者李懷橘報導)香港政府30日起展開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從出爐的諮詢文件可見,內容包括9章,涵蓋五大罪行。
第一及二章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記者會上介紹稱,諮詢文件共有9章。第一及二章闡述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和立法的必要性,並解釋立法原則、考慮因素和研究方法。
第三至七章就罪行方面提出建議,涵蓋五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大部分建議是「完善」現行法律;此外,政府亦建議按香港實際情況和需要新增一些罪行。該五章涵蓋的罪行類別包括:
第三章:叛國及相關行為(罪行一)
鄧指,政府建議「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I、第II部及普通法,將與叛國相關的罪行納入23條。「完善」的範圍包括將不合時宜的部分刪除或修改,例如一些以前被殖民統治時期所用的提述,以及納入一些需要防範的叛國及相關行為,例如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接受或參與涉及境外勢力的操練。
第四章: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行二)
鄧炳強稱,政府建議「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II部,將這些罪行納入23條。「完善」的範圍包括調整「煽惑離叛」罪涵蓋的煽惑對象,由只涵蓋煽惑警務人員、政府飛行服務隊成員及輔助警察隊成員,擴闊到負責制訂及執行政策、維持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財政、維護司法公正,以及具有針對政府部門的法定調查權力的公職人員等。
同時,政府也會引入「叛亂」罪,處理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的「暴動」行為,或屬一個中國內的嚴重內亂甚至武裝衝突。
第五章: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罪行三)
鄧炳強指,政府建議「完善」《官方機密條例》相關條文,以保護與中國大陸或香港有關的秘密事項,免受竊取或非法披露;並遏止間諜以及勾結境外勢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在「保護國家秘密」方面,政府建議在23條中詳細定義「國家秘密」,以及就保護國家秘密訂立相關罪行,包括「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非法管有國家秘密」及「非法披露國家秘密」。
就「間諜活動」,政府建議「完善」現行《官方機密條例》中有關間諜的罪行,以涵蓋現代的間諜活動,例如境外勢力透過策動其境內代理人發布虛假或誤導信息,藉此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我們亦建議仿效其他國家的法律,禁止任何人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
第六章: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罪行四)
鄧炳強表示,建議於23條中新增此類罪行,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行為,和透過電腦或電子系統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他表示,涉及破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嚴重行為,或者是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均會對國家安全構成非常嚴重的威脅,必須予以禁止。
第七章:境外干預及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罪行五)
鄧炳強指,政府建議訂立一條「境外干預」罪,以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透過不當手段干預國家或香港特區的事務,包括香港特區的選舉、香港特區立法及司法機關的決定,以及損害中國大陸或香港與任何外國或中國任何其他地區的關係的行為。
政府亦建議「完善」現行《社團條例》中與維護國家安全或禁止政治性團體與外國或台灣的政治性組織有聯繫有關的條文,並將之納入23條中。其中,為更好防範和制止透過成立現行《社團條例》不適用的組織以危害國家安全,建議將《社團條例》相關規定涵蓋這些組織。
第八章:就上述罪行訂立域外效力
諮詢文件第八章建議就上述某些罪行訂立相稱的域外效力。鄧炳強稱,當中充分考慮了國際法原則及國際慣例、《香港國安法》罪行域外效力的規定、香港特區現行法律的規定,以及其他國家的現行做法。
第九章:「完善」國安案件「短板」和不足
諮詢文件第九章提出了辦理國安案件經驗所揭示的一些「短板」和不足,例如在複雜的國安案件中,警方需要比處理一般案件較長的時間完成搜證和決定是否落案起訴(被捕人),邀請大家就此提出意見,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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