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杯酒下肚 跌成6级伤残
原告刘鼎洲诉称,去年8月6日,他参加了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即到福保文化城游玩,当时公司带队的是经理助理、党支部副书记陈玲,参加活动者有40余人。上车后陈玲宣布餐饮部由原告及李文美(女)负责。当晚陈电话通知原告于20时20分把餐饮部职工带到歌舞厅联欢,其间因女职工上厕所延误,故餐饮部迟到。为此陈玲便当众宣布:餐饮部集体迟到,罚两个负责人喝酒。原告称不会喝酒,但陈不答应,出于无奈,便喝下了一钢化杯啤酒。此时李文美因是女性又称不会喝,陈要求由刘代喝,为此原告一共被罚喝酒2杯。几分钟后刘便感觉头昏脑胀,站立不稳,随后被同事扶到住处休息。几次呕吐后,原告起身想找水喝,却一头砸在电视机柜上,跌倒在地,昏迷不醒。次日上午,原告被抬回公司,后又送空军医院等处治疗,诊断为颅脑外伤、左侧肢体瘫痪等。现经一年治疗,左面部、左上肢、左下肢仍偏瘫,已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生活不能自理,在遭受肉体伤害的同时,受到了极度精神痛苦的折磨,为此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余万元。
原告:罚酒侵权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阐述了3条主要理由。
其一,该次受伤是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造成的,单位既组织活动,就有义务保证参与活动者的人身安全,刘在活动中受伤,单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二,罚酒是一种侵权行为。事发当天,单位负责人陈玲全然不顾刘不会喝酒的事实及不愿喝酒的意志,以单位领导的身份命令刘喝下两杯啤酒作为罚酒。这种强迫虽未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但是利用了领导与被领导上下级关系的压力,使得原告不敢反抗只得违心喝酒。而且陈玲应当预见到罚酒的结果却采取故意和放任的态度,过失地造成了刘的损害后果。另外,罚酒虽未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但是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因陈玲的罚酒行为与刘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原告受伤后被拖延了救治时间,对此两被告更是难逃其责。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 善意劝酒
第一被告路桥公司辩称,刘的损害后果与该公司并无关系,首先刘是自愿参加集体活动,其次刘喝的是啤酒,并非高度酒,两杯啤酒是普通人都能承受的,况且喝酒是原告自愿的,并非别人捏着鼻子强迫他喝。原告是个成年人,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面对善意劝酒,他可以喝,也可以不喝。一个单位的同事出去玩,劝他喝点酒既不违背社会公德,更谈不上违法,公司领导也不曾用权压迫,而是刘自愿喝酒,因此造成的后果只能由刘自己承担。
第二被告代理人 敬酒为增进友谊
29日的庭审中,第二被告陈铃的代理人认为,处于当时的情景,罚酒其实应为敬酒,其目的是为了增进友谊。当时陈说敬酒,大家在一起联欢,刘自饮了一杯,当听李文美说不能喝,又自告奋勇替人喝酒,说明并无强迫等情况,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与陈玲无关。
据此二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先后有数名证人出庭,他们均证实因刘鼎洲等人迟到,陈玲确实说过罚酒,之后刘便喝了2杯。孰是孰非,法庭将择日宣判。
编后
单位出游,图的是愉快开心,“你哥我弟,不喝怄气”也是有的。但是,为两杯啤酒毁了一个青年,同时招来一串纠纷,实在不值。如同文中所说,刘鼎洲是成年人,纵使被逼着喝也可以不喝,况且,别人也没“捏着鼻子强迫他喝”。罚酒者呢?难道一定要赶鸭子上架方才能“增进友谊”?这些矛盾,在具体场合还真的难处理。
来源:生活新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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