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
1998年9月25日下午,赵凤书在家里接到云南老年之家敬老院打来的电话,称她的哥哥赵振声已死亡,遗体已送到殡仪馆。云南老年之家门诊室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上注明:“赵振声因患肺气肿、肺心病于25日夜间突发死亡。”
可是,赵凤书及家人在殡仪馆看到的尸体竟如此惨不忍睹:尸体严重腐烂,皮肤发黑,全身布满蛆虫。赵凤书当即向警方报案,并要求尸检。11月3日,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上证明赵振声属非暴力死亡,但“尸体高度腐败,全身可见腐败静脉网,双眼眶内有大量蛆,双眼球肌肉腐烂,全身体表遍布蝇蛆,最大的为2cm,最小的为0.4cm,尸体体表已出现第二代蝇蛆,未成蛹。死亡时间应在9月25日之前的8天左右(即9月17日左右)。”
尸检报告令赵凤书一家极为震惊:老人已死于房内8天,敬老院工作人员竟全然不知,还以虚假死亡证明掩盖事实真相!
敬老院变了味
据赵凤书的女儿介绍,为给赵振声找一个服务好的敬老院,赵凤书以70多岁的高龄考察过全市的敬老院,最后挑选了云南老年之家敬老院,因为这里有医疗门诊,有医生看病,居住条件好,并且承诺“精心护理,亲切服侍”,提供“食、宿、医、康、乐、行”等优质服务,同时与敬老院签订的入院协议书也令她十分放心。赵振声入院后,原院长每天早晚都负责地到老人房中了解情况,老人几次生病都及时通知家属送往医院,并时常打电话问候病情。
可是,随着院领导的调换,赵凤书发现敬老院的服务发生了变化:“我每次去敬老院看我哥哥,他房里都没有开水,都是我自己去打。他房里有很多孩子们送去的水果和糕点,坏了也没有人帮他丢掉。”
2001年12月18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为赵凤书提供法律援助的云南袁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可仁当庭指出:“云南老年之家敬老院对赵振声没有履行看管、看护的义务,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其对赵振声死亡及尸体高度腐烂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敬老院在法庭仍坚持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一味指责赵振声百般不是。他们称,赵振声不合群,独来独往,门成天锁着,服务员叫不开门。他先后弄丢了3把房门钥匙,使服务员无法进门打扫和送水。他1997年12月入住时,院方已查出老人患有多种疾病,在此后的9个月间,曾7次被院方送往医院。他入住的9个月里,有7个月没有交费,按规定已自动解除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养老院和旅社一样,你交一天钱就为你服务一天,不交钱就没必要为你服务。”“他住敬老院的费用是死后才补交的,敬老院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让赵振声居住已是最大的宽容,因而对赵振声因病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的答辩,遭到审判长当庭呵斥,同时亦引来旁听席一片唏嘘。
敬老院败诉
这天庭审一完,旁听者纷纷围住被告方,指责其不道德行为。而赵凤书老人更是难以接受敬老院不以为意的态度,她愤怒的说:“敬老院违背了它的服务宗旨,它与我只是经济关系。”
“我哥哥生病住院,他们每次打电话来,都是来要入住费,从未问过他的身体情况。”事实上,赵凤书在赵振声入院时已交纳了3000元医疗保障金,3000元扣除7个月的费用,赵振声不但没有欠敬老院任何费用,而且还有1040元的余额,敬老院至今未将其退还赵凤书。
2002年1月10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此案。对原告赵凤书提出的精神赔偿金25860元,法院“根据被告侵权责任大小,对原告精神伤害的程度,酌情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适当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此案一直深受当地媒体关注。然而就在敬老院向媒体声称从赵振声之死中吸取教训的时候,另一位八旬老人鲁光宗又在该敬老院浴室内死亡,其4个子女第二天在现场看到老人全身赤裸,靠着一台远红外保健器,双手及胸部被严重烧伤,经法医鉴定为“洗澡触电身亡”,与赵振声死亡相隔不到两个月。鲁光宗家属认为老人是在敬老院内死亡的,敬老院看护不周,应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敬老院则认为自己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鲁光宗的4个子女联名将敬老院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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