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能如此“执行公务”?

发表:2002-04-22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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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务"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它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严格依法,而不是随意进行;二是代表国家机关的公共利益,而非个体利益。离开了这两个条件,"执行公务"必然走调、变味,陷入狭隘和偏激之中。

西部某县法院执行庭干警在调查异地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是否具有执行能力的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不在,竟然使用手铐等械具,将与案件无关的被执行人的雇工拘禁,带回法院。检察机关法纪检察科根据受害人的控告,对事件进行调查,并作出了"检察建议书"发送法院。"建议书"对事件作出了这样的定性和处理:法院干警虽有违反法律程序,非法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但这是在"执行公务"当中发生的,虽然性质严重,但不构成犯罪,故不予立案。

早在2000年7月,海南某镇也曾发生过一起副镇长下令枪杀无辜村民的案件。时任该镇副镇长兼治安领导小组副组长的吉延荣,以传唤"村霸"为名,伙同派出所民警黎某、林某等人,将村民吉训福当众击毖,之后竟若无其事地扬长而去。然而,就是这些野蛮杀人者,在法庭上却为自己的罪恶行径亮出了"执行公务"的幌子,致使案件一拖再拖。直到今年3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才作出了公正判决。

非法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为了"执行公务";利用职权公报私仇,枪杀无辜,是为了"执行公务"。"执行公务"竟然成为了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怎能不让人心寒?在这种"执行公务"的背后,掩盖的是一些人无视法律甚至公然践踏法律的可恶行径。

法律的执行,必须以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为前提。要实现这个前提,必然要求执法、司法者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决不让任何人游离于法律之外。而滥用"执行公务"的执法、司法者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法律莫大的嘲讽。试想,执法、司法者自身无视法律的存在,这样的法律,对民众来说,有多少信赖的价值?其合法权益从何谈起?其忠于法律的意识从何而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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