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上访,为什么越级上访就是违法,就要加以“狠狠打击”?而不越级上访则属于百姓正常的诉求?看来,关键就在“越级”上头。因为不越级,随你怎样申诉,都在我的手掌里闹腾,“家丑”没有外扬,而一“越级”,不仅“家丑”外扬了,被越了的上级也要怪罪下来,认之为“社会不稳定”的一种表现,现在都在对地方的一把手强调“第一责任人”,而造成“社会不稳定”是要“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所以,山东的那个某县就要对“越级上访”“狠狠打击”了。
虽然当地(党委、政府或村党支部、村民委)的“心思”一目了然,但是,这样恐怖的划分和打击,又是哪部法律界定和授权的?
按照现代法治原则,认定一种行为违法,认定一个公民是不是“犯罪分子”,不是哪一级党组织或政府及其官员说了算的。法无明文禁止不违法,而在法院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之为犯罪分子,即使是杀人凶手,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之前,还是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这是基本的法律准则。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山东某县的有关人士不懂这一点基本法律常识。然而,他们又是为什么要弄出这么恐怖的非法的“法律”,并且大肆宣传呢?说穿了,就是为了制造恐怖气氛,威吓百姓,以压制越级上访者。这的确让人感到非常恐怖,因为为了维护自己的政绩、保住自己的官帽,有人竟敢伪造法律,并且堂而皇之、大张旗鼓地恐吓、威逼老百姓。试想,如此,老百姓还有什么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古时候称老百姓为“蚁民”,意为微不足道,可任意踩踏,想不到,现代社会了,仍然有人会这样看待老百姓,并敢这样作践老百姓,连向上级政府申诉都要被当作“违法”的“犯罪分子”,随时遭受“狠狠的打击”!
这是比法盲更恐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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