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都不会否认“色贿”在腐败中的作用和地位,谁都承认听任“色贿”发展后果的严重性,谁也不会公开提出不要治理“色贿”现象。问题是怎样治理?无非是两种:道德的、法律的。然而,社会中却有一批人提出法律也无计可施,只能采取“见死不救”的态度。
“理由”之一:“色贿”有“个人隐私”之嫌,“法制国家对性的问题不应该干预太多 ”。荒唐!一个人一旦握有了“公权力”,那么,“寻花问柳”就不能仅是一件“个人隐私 ”的事情。
“理由”之二:男女关系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然而,行贿者在送金钱、房子、汽车和女人时并不区分道德和法律的性质问题,其目的相同、结果一致,这就是侵蚀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和社会的公权。
“理由”之三:“‘性贿赂’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有困难。”这也许是一种借口,然则,用权力换取金钱者可以定罪,用权力换取女人从而博取欢心者又如何不能定罪呢?愿立法者深思之。
“理由”之四:“传统文化”没有“性贿赂”之说,如此定罪,国人难以接受。这一条似乎挺吓人,然而,近日williamhill官网 社会调查所的一项专项调查显示:84.7%的公众认为应该增加“ 性贿赂罪”,仅有6.2%的人认为不应该增加,9.1%的公众回答不清楚。这又如何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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