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靖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警察唐国忠在靖远县戒毒所工作期间,强制戒毒人员马如民逃脱,为此,唐国忠被单位停职学习并调离戒毒所。当唐国忠得知马如民又被抓获的消息后,为泄私愤,进入戒毒所,给马如民戴上手铐,指示其他戒毒人员将马如民的裤子脱至膝盖处,并要其他人压住马如民的骼膊和腿,让马如民趴在监室门前的地上,手持木棒在马如民的臀部、腿部长时间击打,致马如民死亡。
戒毒人员死在戒毒所
2001年5月16日,对卜鹏燕来说,刻骨铭心。
她回忆说:“当天中午12时左右,我到邻居家去领小孩,临出门时,我爱人马如民还未起床,我叫他起床,并约定当天下午带小孩出去玩。我带着女儿回到家里时,马如民已经不在家里了,直到第二天上午10时左右,一个自称是靖远县戒毒所的人打电话到我们家,告诉我们说:马如民已被靖远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了。当日下午3时40分,一个警察来到我们家告诉我们说:马如民病重,现在住在靖远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当我们赶到医院时,公安局的有关人员径直带我们来到医院的太平间门前。沉默了好长一段时间,他们才告诉我们,马如民已经死了。经过我们的哭闹,公安局的有关领导才同意我们看尸体。马如民的尸体惨不忍睹,他的脸部有多处伤痕,下腹部和会阴部有大面积呈红黑色的伤痕,脚腕处有明显的铁链勒痕,背部呈红色,两臀部焦黑一片。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经公安局同意,我们对尸体进行了拍照。”
原来是警察下的毒手
2001年7月24日,靖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警察唐国忠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靖远县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押于平川区看守所。2002年4月23日,白银市检察院将此案移交平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7日,平川区人民法院根据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将此案改由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唐国忠在戒毒所工作期间,强制戒毒人员马如民逃脱,为此,唐国忠被单位停职学习并调离戒毒所。当唐国忠得知马如民又被抓获,并送戒毒所的消息后,为泄私愤,进入戒毒所,给马如民戴上手铐,指示其他戒毒人员将马如民的裤子脱至膝盖处,并要其他人压住马如民的骼膊和腿,让马如民趴在监室门前的地上,唐国忠手持木棒在马如民的臀部、腿部长时间击打,致马如民于当日15时许死亡。
法院认为:唐国忠身为公安干警,无视国法,为泄私愤,故意持械殴打逃脱后被抓获的戒毒人员,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002年11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唐国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1月14日,记者来到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刑事审判庭张庭长告诉记者:目前,此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已处于执行阶段。
在检察机关对唐国忠采取强制措施的当天, 检察机关对靖远县公安局戒毒所所长王重九、副所长乃学全、该所警察李宗福也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经检察院认定:2001年5月17日,乃学全、李宗福二人在靖远县公安局戒毒所值班,10时20分许,乃学全、李宗福二人将县公安局干警唐国忠私自放进所内,王重九来所后,对唐放任不管,王重九、乃学全、李宗福三人明知唐国忠打人的行为,却未进行制止,导致马如民被打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检察院认为:王重九、乃学全、李宗福的行为已构成涉嫌玩忽职守罪。2002年8月29日,靖远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王重九、乃学全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李宗福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靖远县公安局拒绝赔偿
2001年10月10日,马如民的妻子卜鹏燕等人向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有关损失27万余元。
2001年11月5日,靖远县公安局作出拒绝赔偿理由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马如民的死亡结果,均属唐国忠、王重九、乃学全、李宗福行使与自身职责无关的个人行为所致,依据有关规定,拒绝赔偿。卜鹏燕不服,向白银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2003年1月14日,白银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白银市公安局已经撤消靖远县公安局作出的拒绝赔偿理由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