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黄淑华,湘潭县响水联校教师。因我女儿黄静今年2月24日,在其单位湘潭市临丰小学宿舍内,全身裸体,双手。双腿及背部多处受伤死亡。并发现有男性的精液。当晚,欲与其分手的男友姜俊武在她处留宿。案发后,经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路派出所及市公安法医院检验后,认为:“死者身上无致命性伤害,应排除他杀,属心脏病瘁死的自然死亡。”故“不予立案”。对此,我深感疑惑,特就案发前后的有关情况及对“自然死亡”结论的看法,作如下汇报:
一 黄静及其死亡前后的有关情况
黄静:女,21岁,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教师。1999年下学期从湖南省立一师毕业后分配到临丰小学任教,她身体强健,性格活跃,工作负责,此后,该校校长(女),介绍其干儿姜俊武与其为友,姜的父亲系湘潭市国税局纪检组长,母亲系临丰学校所在地平政路办事处主任,至去年,黄静对姜经常打牌,吃喝深夜不归等现象,多次劝说不改后,便与其保持一定距离。之后,又得知姜曾与多人恋爱,其中一人,因肩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该女不从,姜将其致伤,并由姜父母赔偿了十多万元了事,因此,我女儿便准备与姜分手。同时,也对姜产生恐惧心理,在她的日记中写道:“姜俊武不会放过我,逃!逃!逃!”
事发前一天,即今年2月23日上午,我女儿还在家弹钢琴,唱歌,跳舞,下午三点姜接她到学校,4:00-5:00在砂子岭辅导学生弹钢琴。6:00还在学校吹笛子,晚上7点多,姜接黄静在基建营和他的四个男朋友吃了晚饭后,再三将她劝去朋友谭静家,他们玩牌,黄静一个人在沙发上躺睡。至次日凌晨2:30,姜才将她送回宿舍,随后,姜便在她宿舍留居,我女儿从不留人同宿的,为什么姜能留下来。我女儿当晚全身多处受伤,尸体一丝不挂!
二 对无致命伤害,系心脏病急发至死,属自然死亡结论的质疑:
1 无致命伤,便可排除他杀,这是对人命极其不负责的表述。其一,难道他杀,非有致命伤不可,很多死于非命的,并非因致命伤所致,这是路人皆知的。其二,死因应与整个现场联系起来,如该案尸体一丝不挂,双手,双腿,及背部多处伤疤,显然系手脚被控,进行挣扎所致,再有,最先发现尸体的证明,被子盖过额头。这也可使受害者窒息而死。
2 验尸报告称:“因心脏病急发,窒息而死。”这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①黄静从无心脏病史,她身体强健,一直是学校蓝球队,排球队的主力。②窒息死亡,究竟被子压住口,鼻造成,还是心脏病急发造成。应当作出有科学依据,有说服力的说明。3 所谓“自然死亡”无理①从死亡后的勘验情况看,双手腕有掐伤,有压伤,双下肢月窝有挫伤和血迹,背部多处有青,红伤痕。②从死亡后的体外检查看:死者全身一丝不挂,并有姜俊武的精液物。自然死亡,怎么会突然发生在姜留宿之夜。怎么会如此巧合地一丝不挂地死在决心与其分手的男友面前?③首先发现死者的第一。第二证人,均见被子平平地盖过死者鼻梁,且四周平平整整。四周平平整整,显然是死后有人加工过的。无论是与暴力挣扎,还是与致命“病”挣扎,都会被四周的被子呈散乱壮。四周的被子平平整整的加工状,正好是排除“自然死亡”的铁证。④死者下身有擦伤,且法医吴某次日上午亲口告知我说:“处女膜部分挫伤”,与现场发现的姜的精液联系起来,显然是有强暴性行为的存在。这一行为的存在,足可以排除“自然死亡”的可能性。
三 对死亡时,姜不在现场之说的驳斥。
湘潭市雨湖公安分居及平政路派出所不予立案的另一理由是:死亡时,其男友已离开,不在现场了,不负法律责任。按出事现场的法医鉴定的死亡时间。是凌晨6:00-7:00。而目击现场的法检医院院长听过现场法医汇报后,说:“那就是6点左右吧”。于是办案人员按6点左右的讲法,姜已不在现场了,但是姜称:“我是6:50听到手机后起床,穿衣,洗涮,然后离开是时还与她讲了话。显然,公安机关以6点左右姜已离开为由,不予立案的做法是不负责任的,极不公正的。因为:
1 以上姜之所述与公安机关的不在现场之说显然矛盾,如果6点左右死亡之说成立,那就不存在6:50以后姜起床,洗漱毕还与死者讲话的事实,反之,如果,有姜6;50以后与死者讲话的事实,公安机关就不能以6点左右死亡为依据,做出姜已离开现场的判断。
2 6点左右死亡,是目击现场的法检医院院长随意之谈,而6:00-7:00则是目击现场的法医现场鉴定,应以谁为准,办案人员应当心中有数。按6:00-7:00死亡时间的现场鉴定,即使按姜所说,他也还在现场,不在现场之说是不能成立的。
四 对有关人员态度反复的疑惑。
1 2月25日上午复检时,法医亲自对我说:“处女膜有部分挫伤,并在挫伤处发现精液,下身有擦伤痕迹。”2月25日下午上班时,法医电话告诉我:“阴道口取样物化验精液是男性精液。”但在2月27日下午,法医的说法改变了。他说:“精液是在床头的卫生纸团内化验出来大的。”并且在“鉴定结论”中,完全去掉了“处女膜部分挫伤,下身有擦伤”等内容,代之为“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的结论,事隔两日,出入如此之大,怎能不使人疑惑?
2 原来我找了一位律师,他见了有关材料后,对次案很有信心,但有关人员给他交谈后,他就告知我:我知道此案有冤情,但是我爱莫能助,不能接受了,内情及具体内容,他不愿意告之,这又不能不令我疑惑!
此外,还有不少人劝我,说这官司你会打不赢,对方势力大。
但我不信,我是个D员,我只相信事实,相信党,相信法律,一定要为我女讨个公道。
五 我的几点请求:
1 请求上级对我女儿尸体重新勘验。
2 请求上级执法机关派人参与此案的查处。
3 追究肇事者的刑事和法律责任。
汇报人:湘潭县响水联校教师黄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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