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报报道,1995年4月8日,谢女士因腹腔有异物入住焦作市某医院。当天下午,该医院为她做了手术,并在手术中为她输了600毫升的A型血。谢女士出院后即出现了持续发烧、腹泻、口腔溃疡等症状,虽多处求医,但病情不见好转。
2001年11月15日,谢女士来到焦作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抽血化验,同月27日,经河南省卫生防疫站确认,谢女士的HIV-1型抗体呈阳性。2001年12月,谢女士的丈夫、儿子、女儿经焦作市卫生防疫站检验后确认,他们的HIV-1型抗体呈阴性。谢女士遂将该医院诉至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交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的原始记录,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为原告所输血液为健康血液,故推定被告的行为存在医疗过错。遂依法一审判决该医院赔偿谢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费等共计1771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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