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冤狱 - 监狱强制精神测试?

发表:2003-06-13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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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williamhill官网 公民。因遭香港投资人陈立、陈鸿远的诬告及我的法律顾问毛惠庆等人的陷害,我于1995年7月15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1997年4月18日,我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索贿罪一审冤枉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于同年5月5日被送往杭州南郊监狱服刑改造。

在1995年7月15日至2000年5月14日刑满获释期间,我在看守所和监狱受尽了各种精神和肉体的折磨。

I. 冤案, 酷刑一.

冤案 l

我的辩护律师当庭指出:被告人在看守所被长期关押未经全国人大批准,起诉书却谎称经全国人大批准。公诉人为何做假?

- 主要证人陈立1996年3月21日的证词连名字都没有签,却被公诉人呈上法庭,最后居然被法庭采纳,岂非天下笑话?

- 检察人员声称已经找到三万元港币赃款存款。如此重要的证据为什么不向法庭出示?

- 港方陈立、陈鸿远1995年6月初提交检察院的所谓证据“记载另外还给过杜月祥、王振宙各五千元港币的1992年香港陈鸿远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台历”,如此重要的物证为什么不提供法庭 ?

- 我的有罪供述: 首先来之于我的法律顾问毛惠庆他们的犯罪阴谋, 其后来之于我无法忍受“精神联想”的打击u 最后直接来之于省检察院经办人员的欺骗恐吓及巴掌脚踢之下 l 我的供述中受贿赃款 u 第一次供述三万元港币存银行了;u 第二次供述三万元港币在香港上街时掉了;u 第三次供述三万元港币在澳门葡京睹场赌输掉了

l 大量与本案有关的重要证据检察机关没有移送法庭u 清楚证明港方证人陈立、陈鸿远作伪证的我和陈立的谈话录音带u 港方证人陈立、陈鸿远向检察机关所作的多次自相矛盾的证词u 详实记录我投案自首经过及揭露事实真相的“事件自述”u 揭露我的法律顾问毛惠庆他们违法犯罪事实的我提供的7盒录音带u 反映了本案内幕真相的我其余20多份询问笔录及书面材料

l 我和我的辩护律师在作无罪辩护的同时向法庭明确指出了上述重要事实。明镜高悬的神圣法庭却视若不见,以索贿罪冤枉判处我有期徒刑六年。法律公理何在?

l 受贿三万元港币冤案,同案被控受贿人杜月祥,其被控受贿三万元港币罪名,最后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


二. 酷刑

l 我在一个几乎与世隔绝的看守所中被秘密关押了将近一年十个月(1995年7月15日至1997年5月5日)。

l 在看守所期间有一台非常先进的"机器"始终将我置于一种“精神联想”的状态之中。1996年3月19日前夕,正是这种"精神联想"将我的精神逼于几近崩溃的地步,迫使我不得不向他们作所谓的有罪供述。

l 在看守所、监狱期间,有一台非常先进的"机器"始终在利用疾病的形式对我进行精神折磨和生理折磨,如突然的瘫痪,极度的头痛、手痛、腹泻等。

1996年11月20日左右在萧山看守所,我整个人突然都瘫痪了,我躺在笼板上一动都不能动、一动就浑身发痛,我就这样整整在笼板上躺了三天。

l 在看守所秘密关押期间,1996年11月28日至12月25日我被浙江省检察人员带到杭州玉泉宾馆,被用手铐固定在房间的加床上,遭受他们的侮辱、巴掌及脚踢,我被迫去做所谓的有罪供述。

l 在1996年12月25日被浙江省检察人员带到广安招待所期间,我不得不向他们书面供述自己所谓的私生活。

l 由于笼子中长期关押太多的犯人,晚上睡觉经常是头碰脚、脚碰头。我时常是睡在水池边厕所旁。

l 期间为了摆脱困境,我绝过食。

l 在看守所、监狱期间,我始终生活在一个屈辱、弥漫着暴力行为、精神生理备受折磨的环境之中。


II. 冤狱、酷刑的历史回顾一.
“投案自首”(1995年2月27日至1995年3月1日)

l 1995年春节前后,基于浙江宏福山庄港方投资人陈立,陈鸿远提供的捏造材料:“在1992年7月香港williamhill官网 地产展销会期间,在到达香港后的第二天,在国际会议中心的早餐桌上,由陈立给宏福山庄总经理杜月祥,副总经理王振宙各一个装有三万元港币的信封,信封是香港陈鸿远所在律师事务所的,钱是杜月祥提出要的”。柳知勇(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毛惠庆(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等人以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的名义向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进行了举报。杭州西湖区检察院方锦才局长、郭连仲副检察长等人开始了对举报材料的调查。

l 1995年2月27日晚8:30在百合花饭店,我杭州城市商务酒店法律顾问毛惠庆(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对我隐瞒其本案举报人的身份,以请我喝咖啡的方式,对我进行了秘密摸底。当晚11时左右毛惠庆以“和他检察院朋友聊一聊”的名义把我骗到灵峰山庄。当晚西湖区检察院方锦才局长、郭连仲副检察长等人在未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我进行了“滞留”,并进行诱供、逼供。

l 1995年2月28号上午,在灵峰山庄122室,西湖区检察院检察官宋勇和另一位检察人员对我进行了传讯,我在传讯单上签了字。期间,我如实陈述了我和宏福山庄总经理杜月祥在1992年7月在香港williamhill官网 地产展销会期间的活动。除陈鸿远送了杜月祥和我一人一套西装外,我未收受过港方投资人任何其它的钱财。同时,通过和检察官宋勇的问答,我大致明白和我牵连的是怎样一件事:“在我和杜月祥抵达香港的第二天,在国际会议中心吃早餐时,当时在场的有5个人,陈鸿远,陈立,李燕庭,杜月祥,王振宙。杜月祥开口要的交际费之类的,钱是装在信封里的,信封是律师事务所的信封。”

l 1995年2月28日下午4:30左右,毛律师来到灵峰山庄122室,当时传讯房间里有我、检察官宋勇和另一个检察官。毛惠庆:(情绪看上去很激动)王振宙,我刚从郭副检察长那儿过来,我问你的事情,郭副很生气。郭副说“王振宙你根本不值得帮他,他到现在还不讲,杜都已经开始讲了,你让他去吧”。

我说“有没有可能搞错,王振宙真的没有”,郭副说“不可能的事情,你看看材料”。我一看愣了,详详细细,人证、物证俱在,根本不可能抵赖。昨天晚上,我一直没响,我还是倾向于相信你,但今天不同了。王振宙,你可能对我还是有顾虑,我毛惠庆可以把心掏出来给你看,如果我毛惠庆骗了你,天杀雷劈,以后随便你怎么样。杜月祥是50、60万的事情,你何必跟他去坐一辈子的牢。他总经理开口要,港方给的,你副总经理不过是跟着拿而已,也没有什么太大问题。今天如果你不讲,那你一定进老东岳了(看守所)。我和郭副讲了,无论如何再给我一次机会,让我跟王振宙谈一次,郭副同意了。如果现在讲了,还算你自首,晚上就可以回去。

王振宙:(经过一天一夜的折腾,当时脑子中想的,就是先想办法出去。杜月祥这次是肯定出大事了,检察院已经对他动手了,他已经开始讲了。港方陈立他们搞我,在检举杜月祥的材料上加上我的名字。我不认,今天一定被关起来了。毛惠庆是看到材料后来救我的。所以决定先认下来,出去再说,但不知道信封里的数字)。

王振宙:这样,事情是有的,在到达香港的第二天,在国际会议中心吃早餐的时候,当时在场的有陈鸿远、陈立、李燕庭、杜月祥和我。陈鸿远给了我们一人一个信封,信封是律师事务所的信封。里面是一万港币(我试探着说,我不知道材料上的数字,边说边看毛,希望获得一些提示)。毛惠庆:不语(但从其面部表情和神态我知道猜得不对)。

王振宙:3万。(我继续猜下去,边猜边看毛,希望获得一些提示。)毛惠庆:(没响,但面部表情和神态有表示,但我不知道猜得对不对。)王振宙:3.2万。(我继续猜下去,边猜边看毛,希望获得一些提示。)毛惠庆:时间久了,你自己都可能有点搞糊涂了。(其语气和神态制止了我继续猜下去。)宋勇: 我早就说过,你总是要讲的,你今天这儿不讲,明天进去也会讲的。

王振宙:不语。(我明白了,我说的数字差不多了,但我还不能肯定是3万还是3.2万。)

l 在我的法律顾问毛惠庆这一篇经过精心设计、周密考虑的欺骗、恐吓言论误导下,在自己急于出去的心情支配下,我轻信了我的法律顾问毛惠庆,对发生的事情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判断,掉入了毛惠庆等事先设好的陷阱。我向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供认了一件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1992年7月,去香港参加“williamhill官网 地产展销会”期间,和当时宏福山庄总经理杜月祥一起收过香港顶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宏福山庄的香港投资方)董事长陈鸿远先生给的香港交际应酬费(用律师事务所的信封装)3.2万港币左右,杜月祥收受的数目不详。”

二. 取保候审后(1995年3月1日至1995年7月15日)

l 1995年3月1日上午10:30左右,只有我和毛惠庆两人在车上,我驾的车:毛惠庆:杜月祥这次是完蛋了,昨天刑拘他时,他浑身都发抖了。杜月祥这次是彻底完蛋了。

毛惠庆:拿钱的事,事后你们通过气吧。王振宙:没有。毛惠庆:杜的信封里是多少钱?王振宙:我不知道。毛惠庆:我看这样,你就说事后杜和你讲起过,杜的信封里也是3万。王振宙:我没有响(这时候我感到毛惠庆不对,明明已告诉他我不知道的事情让我去说有,这存心想陷害人了)。毛惠庆:关于杜向港方要钱的事情,你也再讲一下,他总经理要交际费,你副总经理跟着拿,也没关系,很正常的。王振宙:我没有响(心里感到这件事情上我很可能上了毛惠庆的当)。

l 1995年3月6日晚,电话上毛惠庆要我把投案自首的起因修改成:“那天和我的法律顾问谈其它事情,顺便问到这样一个法律问题,那年我跟杜总经理去香港,杜总向港方要了点交际费,我也跟着拿了。想想,总经理拿了,我副总经理跟着拿也没什么问题。我的法律顾问一听,这个事情大了,马上带我来了检察院。”(有录音,录音带已交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

l 1995年3月7日下午3:30左右,在杭州城市商务酒店多功能厅,我的法律顾问毛惠庆、检察院方锦才局长共同要我作伪证,修改投案自首的起因,指证杜月祥索贿。他们要我在检察院过几天做补充讯问笔录时这样说:“那天我和我法律顾问在一起喝茶,谈其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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