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3-07-25 07:47:00作者:
八、孙志刚新案刑法分析
孙志刚新案,是指因孙志刚惨案引起,与制造孙志刚惨案的收容犯罪集团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是以包庇制造数以千计的孙志刚惨案的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不受罪刑为犯罪故意的包庇犯罪集团,许多成员是在非法查处孙志刚惨案中加入的,是和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一道犯罪的。另外有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是包庇犯罪集团的故意成员,而可能是包庇罪过失犯或玩忽职守罪犯。
孙志刚新案犯罪集团的主要罪行是:
⒈非法组织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
⒉以包庇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为犯罪故意,组织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主要成员为非法查处组的成员。
⒊以抓替罪羊的方式,故意定错罪名--故意伤害致死罪,罪刑无辜的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速成终审判决①,抛弃死刑核准程序,杀人灭口--在终审判决之日,枪决死期未到最终也未必被判死刑的乔燕琴②--《凤凰网》对这两件事的报道时差在六个小时以内。这是继谋杀孙志刚惨案之后,再次以法律的名义,公然制造的又一起谋杀案,可称为乔燕琴惨案。
⒋以单打一的查处方式,只对孙志刚惨案查处,对早已报道的张森等多起惨案全不查处,恶意包庇广东省全省收容犯罪集团。
下面逐一进行刑法分析:
一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是犯罪组织
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的具体成员没有报道,但知道它是由广东省、广州市两级的政法委、检察、公安、监察、纪检、民政、卫生部门组成。其中,公安、民政、卫生部门是收容犯罪集团长期犯罪的骨干部门,政法委、检察、监察、纪检是长期保护这个收容犯罪集团犯罪的保镖部门,他们都属同一个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是谋杀数以千计孙志刚的收容犯罪集团,是制造了数以万计严重精神病人、数以万计残
废人、伤害绝大多数被收容人、剥夺所有被收容遣送者财产的收容犯罪集团。就是说,他们都是依法检察的对象。同时,前面已经证明,孙志刚惨案是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权立案、侦查公诉的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审判的一审案件。因此,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既是非法组织,又是罪犯组织。罪犯组织只能是继续犯罪的组织。由犯罪组织进行的查处工作,只能做出继续
犯罪的罪行。
上面“孙志刚新案犯罪集团的主要罪行”证明了他们是继续犯罪的罪犯组织。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因此,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的筹划人,是以故意犯罪为宗旨的筹划人。专案查处组一经成立,就成了希望式故意犯罪组织。专案查处组一开始工作,就在实施希望式故意犯罪罪行。
二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的查处,犯下了严重而极大的罪行。
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犯下的严重而极大的犯罪结果是:
⒈把收容集团的收容犯罪降格为个人的犯罪。
⒉把谋杀罪降格并分解为故意伤害致死罪和玩忽职守罪。
⒊把从黄村街派出所到救治站制造孙志刚惨案的犯罪流水线,截头去尾,归罪于救治站的206仓。
⒋把毫无自由的206仓,视为犯罪的自由天地。
⒌罪刑无辜--罪刑关押在206仓的殴打工具--李海樱等八名被告。
⒍速判速决,断掉死刑核准程序,杀人灭口--在终审判决的当天枪决乔燕琴。而乔燕琴是储藏着孙志刚惨案中包括“调房不是乔燕琴决定的,是护士决定的”等许多重要信息的活证,是追查谋杀了数以千计孙志刚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犯罪集团对人民犯下滔天大罪的活证。
⒎保护了整个广东省全省收容犯罪集团。
三公检法机关在孙志刚新案中的犯罪
⒈无权侦查的公安机关成了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的主力:
⑴抓捕、审讯四名“护工”和李海樱等八名被告。
⑵提供伪证以证明四名“护工”和李海樱等八名被告犯罪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
⑶重做无效的孙志刚尸检。
⑷搜走并隐匿不报孙志刚惨案最重要的也是最直接的犯罪证据--中转站和救治站两家录象带。
⒉应该回避、上移检察权的检察机关成了检察人和公诉人。其罪行主要有:
⑴ 与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其他罪犯成员共享检察权,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宪法》第131条、《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独立检察权。
独立检察权是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力,是不得闲置、不得转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权力。但本案各级检察机关,既不对检察权受到侵犯表示抗议,也不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回避精神,和同法第23条规定的向上移送的精神向上级直至最高检察院移送检察权,还与犯罪部门共享检察权,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
⑵对无权侦查且是侦查对象的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和证据不拒绝,反而百分之百地采信,用作公诉事实和证据。且故意隐匿有效的尸检报告,采用无效的尸检报告,隐匿两个单位的录象带,对整个犯罪过程截头去尾,突出救治站206仓为伤害致死犯罪地,罪名定性错误,公诉无辜,罪意保护整个收容犯罪集团。严重违背了事实和法律。
⑶孙志刚惨案是不得分案分级分庭公诉的案件,是只能以一案向中级以上法院公诉的案件。但检察机关却肢解为三,分别向广州市中级法院、广州市白云区、天河区基层法院提起公诉。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⒊应该回避、上移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成了审判权人。其罪行主要有:
⑴对已经严重违法的检察机关以无权侦查且为侦查对象的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和证据公诉的检察院,不仅不拒绝,反而百分之九十九地地采信,恶意隐匿有效的尸检报告,采用无效的尸检报告,隐匿两个单位的录象带,以致整个犯罪过程被截头去尾,只剩下救治站的206仓。罪名定性错误,公诉无辜,罪意保护整个收容犯罪集团。
⑵对依法应当公开开庭且已公告公开开庭的孙志刚惨案,采用诈骗方式诈骗全民;以限制民众和记者旁听的方式进行关门审理,并采取禁止辩护律师接受采访、旁听记者自由报道而由法院批准的通稿报道的方式,非法剥夺辩护律师的言论权、记者报道权、十三亿民众知情权,取缔知道案件情况的人的作证义务和权利。
⑶对不得分案分级分庭公诉的孙志刚惨案,两级三院分别受理和审判。
⑷对公诉人没有出示但依法应该要求到庭和出示的物证没有要求到庭。
⑸对依法应该要求到庭质证的13家书证证人和出具证言的23家证人、两家尸检人,没有要求到庭质证。
⑹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已经被起诉的另六名同案犯罪嫌疑人要求没有到庭供述。
⑺广东省高级法院和广州市中级法院在二审中同样犯了一审犯罪性错误。
⑻广东省高级法院和广州市中级法院,明知判处死刑的乔燕琴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0条、第202条规定的死刑核准程序进行核准,必须依照同法第210条、第211条、第212条规定的死刑执行程序执行,是明知《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第3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可执行判决。也就是说,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是
不可执行的判决。他们也同时明知乔燕琴是揭发救治站黑幕的活证。但两级法院完全断掉这两大程序,全然不顾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程序和核准权,全然不顾乔燕琴拥有的护命符,在终审判决的当天即对乔燕琴执行死刑。这就是说,这两级法院对乔燕琴执行不可执行的死刑判决,是面对十三亿人民公然践踏《刑事诉讼法》的罪行,是草菅人犯生命的罪行,是公然进行的杀人灭证(控诉理由,请详见诉
由)。
但是,检察孙志刚惨案的检察机关人员和审判孙志刚惨案的审判机关人员的犯罪,犯的都不是《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司法人员枉法罪,也不是《刑法》没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枉法罪,而是主动配合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犯包庇罪和支持广东省全省收容犯罪集团继续犯罪的犯罪。因为,众所周知,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至今还没有享受过独立的检察权和审判权,他们也无法行使独立的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中,众所周知的审判规律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凡是稍大点的案件、油水多的案件,都由审判委员会裁决,凡是有权人、有钱人交代的案件,都是按交代者的意思裁决。孙志刚惨案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在人事和财政上,与同级党政中枢具有依赖级利害关系,而他们正是收容犯罪集团的各级领导中枢。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则是故意包庇广东省全省收容犯罪集团继续犯罪的犯罪组织。因此,检察、审判孙志刚惨案的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犯罪,是在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和专案查处组双重主持下的犯罪,和专案查处组的罪名一样,是包庇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的包庇罪。
其中,广东省高级法院和广州市中级法院,是明知死刑核准程序关系人犯生命的要命程序: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的被告,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不执行死刑的重大程序。但两级法院却故意短路,速决乔燕琴这个活证,显然都是明知故犯谋杀罪的法院。因此,这两级法院都构成了罪刑无辜、包庇犯罪集团、杀人灭证等多种罪名的希望级故意犯罪法院。
四中共中央常委、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是包庇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的首犯,鼓励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犯新罪的首犯报纸报道,下派广东省广州市组织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的工作组是公安部人马,公安部下派工作组是部长的权力,部长是按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⒅泄仓醒氤N
孙志刚新案,是指因孙志刚惨案引起,与制造孙志刚惨案的收容犯罪集团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是以包庇制造数以千计的孙志刚惨案的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不受罪刑为犯罪故意的包庇犯罪集团,许多成员是在非法查处孙志刚惨案中加入的,是和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一道犯罪的。另外有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是包庇犯罪集团的故意成员,而可能是包庇罪过失犯或玩忽职守罪犯。
孙志刚新案犯罪集团的主要罪行是:
⒈非法组织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
⒉以包庇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为犯罪故意,组织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主要成员为非法查处组的成员。
⒊以抓替罪羊的方式,故意定错罪名--故意伤害致死罪,罪刑无辜的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速成终审判决①,抛弃死刑核准程序,杀人灭口--在终审判决之日,枪决死期未到最终也未必被判死刑的乔燕琴②--《凤凰网》对这两件事的报道时差在六个小时以内。这是继谋杀孙志刚惨案之后,再次以法律的名义,公然制造的又一起谋杀案,可称为乔燕琴惨案。
⒋以单打一的查处方式,只对孙志刚惨案查处,对早已报道的张森等多起惨案全不查处,恶意包庇广东省全省收容犯罪集团。
下面逐一进行刑法分析:
一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是犯罪组织
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的具体成员没有报道,但知道它是由广东省、广州市两级的政法委、检察、公安、监察、纪检、民政、卫生部门组成。其中,公安、民政、卫生部门是收容犯罪集团长期犯罪的骨干部门,政法委、检察、监察、纪检是长期保护这个收容犯罪集团犯罪的保镖部门,他们都属同一个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是谋杀数以千计孙志刚的收容犯罪集团,是制造了数以万计严重精神病人、数以万计残
废人、伤害绝大多数被收容人、剥夺所有被收容遣送者财产的收容犯罪集团。就是说,他们都是依法检察的对象。同时,前面已经证明,孙志刚惨案是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权立案、侦查公诉的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审判的一审案件。因此,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既是非法组织,又是罪犯组织。罪犯组织只能是继续犯罪的组织。由犯罪组织进行的查处工作,只能做出继续
犯罪的罪行。
上面“孙志刚新案犯罪集团的主要罪行”证明了他们是继续犯罪的罪犯组织。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因此,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的筹划人,是以故意犯罪为宗旨的筹划人。专案查处组一经成立,就成了希望式故意犯罪组织。专案查处组一开始工作,就在实施希望式故意犯罪罪行。
二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的查处,犯下了严重而极大的罪行。
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犯下的严重而极大的犯罪结果是:
⒈把收容集团的收容犯罪降格为个人的犯罪。
⒉把谋杀罪降格并分解为故意伤害致死罪和玩忽职守罪。
⒊把从黄村街派出所到救治站制造孙志刚惨案的犯罪流水线,截头去尾,归罪于救治站的206仓。
⒋把毫无自由的206仓,视为犯罪的自由天地。
⒌罪刑无辜--罪刑关押在206仓的殴打工具--李海樱等八名被告。
⒍速判速决,断掉死刑核准程序,杀人灭口--在终审判决的当天枪决乔燕琴。而乔燕琴是储藏着孙志刚惨案中包括“调房不是乔燕琴决定的,是护士决定的”等许多重要信息的活证,是追查谋杀了数以千计孙志刚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犯罪集团对人民犯下滔天大罪的活证。
⒎保护了整个广东省全省收容犯罪集团。
三公检法机关在孙志刚新案中的犯罪
⒈无权侦查的公安机关成了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的主力:
⑴抓捕、审讯四名“护工”和李海樱等八名被告。
⑵提供伪证以证明四名“护工”和李海樱等八名被告犯罪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
⑶重做无效的孙志刚尸检。
⑷搜走并隐匿不报孙志刚惨案最重要的也是最直接的犯罪证据--中转站和救治站两家录象带。
⒉应该回避、上移检察权的检察机关成了检察人和公诉人。其罪行主要有:
⑴ 与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其他罪犯成员共享检察权,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宪法》第131条、《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独立检察权。
独立检察权是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力,是不得闲置、不得转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权力。但本案各级检察机关,既不对检察权受到侵犯表示抗议,也不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回避精神,和同法第23条规定的向上移送的精神向上级直至最高检察院移送检察权,还与犯罪部门共享检察权,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
⑵对无权侦查且是侦查对象的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和证据不拒绝,反而百分之百地采信,用作公诉事实和证据。且故意隐匿有效的尸检报告,采用无效的尸检报告,隐匿两个单位的录象带,对整个犯罪过程截头去尾,突出救治站206仓为伤害致死犯罪地,罪名定性错误,公诉无辜,罪意保护整个收容犯罪集团。严重违背了事实和法律。
⑶孙志刚惨案是不得分案分级分庭公诉的案件,是只能以一案向中级以上法院公诉的案件。但检察机关却肢解为三,分别向广州市中级法院、广州市白云区、天河区基层法院提起公诉。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⒊应该回避、上移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成了审判权人。其罪行主要有:
⑴对已经严重违法的检察机关以无权侦查且为侦查对象的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和证据公诉的检察院,不仅不拒绝,反而百分之九十九地地采信,恶意隐匿有效的尸检报告,采用无效的尸检报告,隐匿两个单位的录象带,以致整个犯罪过程被截头去尾,只剩下救治站的206仓。罪名定性错误,公诉无辜,罪意保护整个收容犯罪集团。
⑵对依法应当公开开庭且已公告公开开庭的孙志刚惨案,采用诈骗方式诈骗全民;以限制民众和记者旁听的方式进行关门审理,并采取禁止辩护律师接受采访、旁听记者自由报道而由法院批准的通稿报道的方式,非法剥夺辩护律师的言论权、记者报道权、十三亿民众知情权,取缔知道案件情况的人的作证义务和权利。
⑶对不得分案分级分庭公诉的孙志刚惨案,两级三院分别受理和审判。
⑷对公诉人没有出示但依法应该要求到庭和出示的物证没有要求到庭。
⑸对依法应该要求到庭质证的13家书证证人和出具证言的23家证人、两家尸检人,没有要求到庭质证。
⑹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已经被起诉的另六名同案犯罪嫌疑人要求没有到庭供述。
⑺广东省高级法院和广州市中级法院在二审中同样犯了一审犯罪性错误。
⑻广东省高级法院和广州市中级法院,明知判处死刑的乔燕琴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0条、第202条规定的死刑核准程序进行核准,必须依照同法第210条、第211条、第212条规定的死刑执行程序执行,是明知《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第3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可执行判决。也就是说,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是
不可执行的判决。他们也同时明知乔燕琴是揭发救治站黑幕的活证。但两级法院完全断掉这两大程序,全然不顾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程序和核准权,全然不顾乔燕琴拥有的护命符,在终审判决的当天即对乔燕琴执行死刑。这就是说,这两级法院对乔燕琴执行不可执行的死刑判决,是面对十三亿人民公然践踏《刑事诉讼法》的罪行,是草菅人犯生命的罪行,是公然进行的杀人灭证(控诉理由,请详见诉
由)。
但是,检察孙志刚惨案的检察机关人员和审判孙志刚惨案的审判机关人员的犯罪,犯的都不是《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司法人员枉法罪,也不是《刑法》没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枉法罪,而是主动配合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犯包庇罪和支持广东省全省收容犯罪集团继续犯罪的犯罪。因为,众所周知,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至今还没有享受过独立的检察权和审判权,他们也无法行使独立的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中,众所周知的审判规律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凡是稍大点的案件、油水多的案件,都由审判委员会裁决,凡是有权人、有钱人交代的案件,都是按交代者的意思裁决。孙志刚惨案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在人事和财政上,与同级党政中枢具有依赖级利害关系,而他们正是收容犯罪集团的各级领导中枢。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则是故意包庇广东省全省收容犯罪集团继续犯罪的犯罪组织。因此,检察、审判孙志刚惨案的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犯罪,是在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和专案查处组双重主持下的犯罪,和专案查处组的罪名一样,是包庇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的包庇罪。
其中,广东省高级法院和广州市中级法院,是明知死刑核准程序关系人犯生命的要命程序: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的被告,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不执行死刑的重大程序。但两级法院却故意短路,速决乔燕琴这个活证,显然都是明知故犯谋杀罪的法院。因此,这两级法院都构成了罪刑无辜、包庇犯罪集团、杀人灭证等多种罪名的希望级故意犯罪法院。
四中共中央常委、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是包庇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的首犯,鼓励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犯新罪的首犯报纸报道,下派广东省广州市组织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的工作组是公安部人马,公安部下派工作组是部长的权力,部长是按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⒅泄仓醒氤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