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无效之诉 高院驳回

发表:2004-03-25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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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连战、宋楚瑜提起本次总统副总统选举当选无效、选举无效之诉,台湾高等法院于受理四天后,昨下午合议庭裁定驳回,理由是连宋未在中伐举委员会公告当选之日后的法定期限内起诉,程序不合法;高院发言人温耀源指出,连宋对此一裁定,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或是在中选会公告后,重行提出。

 至于高院日前查封的全国各地选委会的选票、选举人名册、选举报告单等证据,目前不会启封,高院将俟连宋是否提起抗告,抗告结果如何,以及是否重行起诉,再依法决定查封的证据如何处理。

 高院合议庭是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长为李琼荫庭长,受命法官为张兰,陪席法官为杨丰卿,经三人合议后,裁定将连宋之诉驳回。

 驳回理由为,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候选人提起选举无效之诉,必须在当选人名单“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依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规定,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必须在公告当选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

 而所谓当选名单之“公告”,按同法规定,应系由中选会于投票日后七日内所为之公告(按,本次选举中选会订于二十六日公告)。

 而高院自三月二十一日受理连宋提起选举无效、当选无效之诉,迄昨天为止,中选会尚未公告,故合议庭以起诉程序不合法为由,驳回连宋之诉。

 连宋是于二十一日凌晨约三时,委托律师向高院起诉本次总统副总统选举无效,以及陈水扁、吕秀莲当选无效,高院受理后,裁准查封各地选委会选票及选举人名册等证据,并于二十二日上午完成分案。

 民事第九庭组成合议庭后,于二十二日下午决定发函连宋,要求就验票范围及验票的具体办法提出意见,供合议庭参酌。

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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