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了解,这部法律制定于1977年,1988年修订,主要限制美国公司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和限定在美公开交易公司的财会制度。
反贿赂条文对任何美国公司适用,这些条文规定,为了获取和提升商业业绩而对外国政府官员进行贿赂是非法的。这些条文对适用范围界定得非常明晰,第一必须是针对外国政府官员所进行的贿赂,而把对外国非政府人士的支付排除在外;第二必须是为了获取或提升商业业绩,而不是为了加速或者保证政府某些惯例措施的出台或实施。所谓惯例措施是指获取许可、执照、政府批件、装卸货物、过关、提供警力保护等。
有关反贿赂的条文由美国司法部执行,被确认违反反贿赂条文的公司和个人得到的惩罚不一样,公司的罚款可能高达200万美元,而故意违反该法的个人(包括官员和公司管理人员)罚款可能高达10万美元或最高5年的监禁,或两罚并用,并承担民事责任。
而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则对在美公开交易的公司适用,这些条款要求上述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财会制度,以防止产生非法开支,比如对政府官员的贿赂。由于这些条款的执法机关是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所以违反这些条款的处罚与大多数违反其他证券法律的处罚一样,违法者一般受到罚款,而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美国商法专家朱伟一律师向记者表示,朗讯总部通过解雇这4位高级职员,可以设法免除司法追究。
朱律师说,从理论上讲,美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这4位高级职员进行追究,但实际上较难做到。因为一方面这部法案主要规范美国本国母公司的行为,二来要追究他们的责任难度较大,美国法院要有司法管辖权,既要对违法行为有管辖权又要有人身管辖权,再者,检察官对刑事起诉有自由裁量权,没有充足的证据不会主动起诉,而跨国取证的难度较大。
据悉,多年来世界各国只有美国执行类似法律。但美国国内也有不少人士指责这一法案削弱了美国公司在海外与别国公司的竞争力。
朱伟一律师认为,美国之所以制定该法,主要是为了防范在美国的母公司通过海外一些不规范操作规避本国的监管。在全球化经济体系下,如果公司在国外的行为得不到规范,也会对本国经营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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