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住址:应城市粮贸街16-10号(环保局院内)。
申诉人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2004年6月11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4)孝中刑初字第20号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其使用的犯罪工具联想天麟1110电脑一台。申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21日做出[2004]鄂刑二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裁定维持原判。申诉人不服二审裁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1、撤销二审裁定
2、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申诉人2002年7月至2003年10月,在家里利用号码爲3232845的固定电话拨号、ADSL上网,在互联网《大纪元》、《新世纪》等境内外网站上发表了其撰写的《论颠覆政府是合法的》、《祝贺(民主论坛)四周年》、《良心不许我再沈默》等26篇文章。在文章中散布现国家政权是“专制、暴力、苛政、不公、腐败”,“早已丧失代表正义的资质了”,“现在的政府是不合法的政府”,“不存在颠覆政府是不合法的问题”,“希望它早点垮台”,“一定要帮助大陆同胞推翻专制独裁的统治”等诽谤性言论,并鼓动:“纳粹的幽灵回来了,占据了我们的国家政权,用最不人道的方式残杀你们的同胞,该出手了,向那个巨大的怪兽勇敢地说不字吧”,以诽谤的方式,公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了国家安全,其行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申诉人认爲: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上述语句是断章取义,典型的文革构陷成罪手法。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没有捏造事实情节,不构成诽谤,无关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证明案件事实的6句话是申诉人150余万字中的只言片语,不足以证明申诉人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上述证据与刑法第105条第2款之间缺乏逻辑关系,适用法律明显有误,申诉人的行爲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构成诽谤;
二、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证明申诉人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四、一审判决、二审裁定粗暴地践踏了宪法保障基本人权的原则,以司法判决爲名,行政治迫害之实,严重地侵犯了申诉人的基本人权。
综上所述,申诉人恳请法院对本案重新审理,查明事实真相,保障申诉人的基本权利,还申诉人一个公正,改判申诉人无罪。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杜导斌
代理人:莫少平 吕曦(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4年8月18日
--转自《民主论坛》(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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