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高雪坤;男;52岁;上海仪表公司下岗职工;住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231弄2号305室。
被控告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控告事项:
野蛮拆迁,官商勾结疯狂掠夺,严重地侵犯了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生存权,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危及国家目标达成的重要因素。三审法院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事实及理由:
控告人房屋拆迁一案,不服上海市一、二审枉法错误判决,详见(2001)嘉行初字第9号、(2001)沪二中行终字第141号、判决书,及(2001)沪高行监字第253号通知书,由此,上诉、控告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复查、重新再审改判。而高级人民法院不经复查、调查控告人的控告事实和理由,作出驳回控告人再审控告请求,为此,控告人不服,为了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被控告人非法侵占,依法千里迢迢进京上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海市三级法院袒护被控告人枉法判决和裁定。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根据控告人的证据材料,撤销上海市三级法院的枉法判决,责令下属上海市三级法院收回错误判决,裁定,重新再审改判。万万想不到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派人到上海市嘉定区“调查”,主观臆断,于2004年2月5日,以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非法判决生效的错误裁决。暴力胁迫控告人服判息诉,庇护上海三级法院枉法判决裁定。继续维持地方法院的官商勾结、颠倒黑白判决,剥夺了原审原告人的合法再审请求是不合理合法的。为此,控告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定监督职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最高人民法院(2003)行监字第204号的裁定提起抗诉,依法收回这一枉法答覆。重新派人调查、复查重审改判,讨回被暴力拆迁的房屋及宅基地,维护控告人的合法私有财产权,被控告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控告人的问题如果再积压下去,民怨鼎沸,很可能形成社会整体危机的引爆点。城市拆迁问题与“三农”问题一样,都是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法治监督形同虚设怂恿之下,而且都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侵夺和损害。目前我国的社会矛盾已经空前激化,而立法者和执法者往往为了一时的苟安,选择牺牲弱势群体。我国党和政府提出“以人为本”的治国方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头等大事,应当说是具有非凡意义的。坚定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政理念将产生重大影响。只有公正才能取信于民,赢得权威。原审法院在该案中,故意违反《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由于原审法院故意违宪,违法裁定,故意以审判权滥用(国家公权力,侵犯上诉人的诉权、人权、故意包庇践踏人权、侵犯财产权行为,原审法院明显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请上诉法院依法裁定,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控告人享有的法定权益,而个别领导玩法舞法吃法,以法谋财,口含在宪无法无天迫害控告人,办案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任意判决,一审、二审法院毫无道理的判决,上海市新申房产奸商有限公司未经任何手续拆掉我家房屋,还要我倒过来赔偿他325000多元。这就好比一位女子不幸遭暴徒的强暴后,还得反过来,感激施暴者并赔偿施暴的损失一样。天底下还有比这更荒谬的逻辑吗?天底下还有比这更蛮横更不讲理的事吗?“有权就有一切”而无权的弱势者便失去了一切。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对法律和公平的信心,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判决的严肃性,权威性。希望“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能言行一致,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此致
控告人:高雪坤
200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