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这句话值得商榷

作者:西北纵横 发表:2004-12-18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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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诽谤国家领导人”还可以说,而诽谤党的领导人算罪名似乎牵强。因为诽谤共产党的领导人算的话,那诽谤八个民主党派的领导人算不算?如果不算,那么是不是应该理解为诽谤执政党的领导人算犯罪,而诽谤在野党的领导人不算?那是不是诽谤分两种:一,对共产党领导人和国家领导人的;二,对其他党的领导人和普通官员,一般民众的?此让人不解:不是说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只是分工不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么?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应界定:什么职务以上算党和国家领导人,然后公布,则诽谤这个级别以上的官员和这个级别以下的官员两种情况,量刑肯定有不同,应该也公布,这样人们知道界限在那里,实在管不住自己的嘴,想诽谤官员,可以选这个级别以下的,犯了事,罪也轻一些。

三, “诽谤”的界定问题,由谁说了算?是由领导人本人说了算,还是由党中央说了算,还是由各地方公安,法院说了算?如果上法庭,是被诽谤者──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当原告,还是当证人?老百姓和党和国家领导人上法院打官司?从来没有过啊,更何况还有一个问题:我们社会是党领导一切,也就是说这个党的领导人就直接领导法院的领导人,领导着法官,领导着律师,在法庭上原告既当原告,又领导着法官,双方的律师,和被告打官司?

四,接着就产生一问题:“时间”的界定。比如张三2002年3月2日,被任命为党或国家领导人,那么在2002年3月2日以前有人诽谤张三,或在张三任期诽谤他2002年3月2日以前的事,算不算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同样的问题,卸任以后有人诽谤他任期内的事,算不算?这个时间界定问题,党也应该公布。以便让诽谤者心服口服,全国人民也好齐声赞美。

五,57年反右,事后20年党也承认当初做错了,可以算是党和国家一些领导人对一些人民的诽谤吧,却在报纸上说“母亲有时候打错了孩子,但是母亲还是爱孩子的”,──天呐,打错?打死了多少?整人20年啊!用这一句就轻轻过去了?不是说人民是主人,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是人民的仆人吗,仆人诽谤主人,整主人20年,对此没有任何自责反省,追究自己的法律责任,反说什么是母亲打错了孩子,甚至还要给自己表功:我党敢于承认自己的错误,说明我党不愧是伟大光荣正确!更进一步,还要代表右派感谢党──好无耻啊,要不要把你们关进监狱呢?现在,对主人却是:你诽谤仆人,要罪加一等!要进监狱!仆人可以诽谤主人,整主人,整死主人(仆人自己解释是因为爱主人的缘故)──无罪。主人诽谤仆人──有罪,且罪加一等,天下有此理乎?仆人为什么对约耗敲纯硭桑(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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