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当地一个叫石家峪村的党支部书记,名叫徐长余,他借此经常来勒索我们,当我们没办法满足他没完没了的索要时发生了矛盾,他为了报复我们,利用其职权,将政府依法拍卖给我们的这片荒弃地,违法转卖给了当地一伙地痞,想利用他们赶走我们,这伙地痞在我们已建好的养殖场里乱挖乱采石渣,养殖场里被他们挖的到处都是大坑,谁管就打谁,他们毁坏养殖场的建筑,拔掉我们植的树,夜间几次闯进我们的住宅持刀恐吓威胁我们,他们还经常来放火,烧毁我们的财物,投毒药死我们所养的禽畜。
我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把该党支部书记的违法侵权行为告上了丰润县法院。
可该法院却为了袒护被告,故意另作主张,判政府依法拍卖给我们的这片荒地,是“国有矿产资源”,不准我们开发利用,并驳回我们的诉讼。我们又上诉到唐山市中级法院,唐山市中级法院在丰润县法院的幕后操纵下,维持了该判决。我们又在以后的四年里,三次依法向该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可该法院至今故意不予理睬。
一、法院堂而皇之的把法律变成了一堆废纸!
明明是被告人违法转卖了原告人合法购买的“四荒资源 ”,在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大量人证物证下,法院不得不认定“被告人违法侵害了原告人的合法权利,应停止违法侵害”可为什么又判“驳回原告的诉讼”?
二、法院肆无忌惮故意违背事实判案!
丰润政府土地部门,在政府拍卖前,就已经对该荒地勘测核查后,作出书面材料,认定为"四荒资源",该荒地才被政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四荒"政策依法拍卖,在法院审案其间,政府有关部门一再向法院证明这一点。
三、法院判案可以任意歪曲法律!
何为"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有明确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可见该荒地不属于"矿产资源"。
四、法院可以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权利!
1、借故"办案费"勒索原告500元钱,
2、弄虚作假,判决书上给原告编造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律师
3、超过法定办案时间。故意拖延一年零一个多月。
4、有目的的毁灭原告向法院举证的全部证据。
5、在一年多的诉讼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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