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必须在四种情况下,才可检查公民的身份证。
第一、对方是疑犯;第二、实施现场封锁,需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身份;第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 需要查明现场人员的身份;第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况。
在这四项条件以外的情况,公安不能随意检查公民身份证。
另外,《居民身份证法》并规定,公安查验公民身份证时,必须先出示执法证件,若公安拒绝出示证件,公民就有权拒绝检查身份证的要求。
身兼全国人大代表的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陈旭,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居民身份证法》,撤销公安检 查公民身份证的四大限制,容许公安随时检查公民的身份证。
陈旭批评该法的限制过于严格,削弱警察权力。他说身份证并非公民权利,公安随意查验公民身份证,不是侵犯人权。
不过,有学者批评类似的修订是变相扩大警权,是行政权的扩张,是立法理念的倒退。
曾参与《居民身份证法》立法的北京大学行政法学副教授湛中乐,明确反对修改法例扩大警权。他说:“如果要修 改,那就是倒退。”
湛中乐解释,警察过去就一直存在着滥用职权的情况,有时甚至干扰公民的正常生活,“我们看到警察查验权力的同时,应当预计到权力可能会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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