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一补一” 连唬带欺
在沈阳市沈河区清代一条街抚近门附近有一个高级住宅小区,名曰“王府花园”。现在在这里居住的大多为达官权贵和商贾富翁。然而,早在几年前,这个由沈阳路、水鉴里、朝阳里、红袍巷几个里弄组成的地区还是一片陈旧破烂的棚户区。坐落其中的房屋,大都是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建的老房子,住在其中的居民,除了企事业的普通职工就是下岗后自谋生意的小商小贩。
历经近一个世纪的风雨侵蚀,这里的房屋大都破败不堪,由于人口密度大,住宅户型小,人均居住面积不足5平方米,因此,居民为解决人口增加而临时搭建的棚厦随处可见,整个地区的环境更显得拥挤和脏乱。
1999年春节过后,一个让当地居民盼望已久的消息传来:该地区就要拆迁了!
人们喜上眉梢,奔走相告,期待着真正动迁的日子早日到来。4月25日,沈阳市沈河区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通知该地区各户居民召开拆迁动员大会。会上,区拆迁办主任郭良贵宣布: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沈阳房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当时为沈河区房产局下属企业;以下简称房隆公司)委托沈河区拆迁办公室对该地区实施拆迁,拆迁期限自1999年4月29日至5月29日止。拆迁补偿实行货币安置(即“拆一补一”),标准为:按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赔2550元;公有住房扣除补偿款总额的15%;20日内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将获得8000元的奖励。
同年4月29日,沈阳市房产局又在拆迁区域内贴出《拆迁公告》,要求“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单位及被拆迁住户,要响应政府号召,在以上期限内搬迁”。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拆迁令,居民们可谓喜忧参半。喜的是盼望以久的动迁终于成了现实,忧的是这样低的补偿款根本买不起商品房,更别说回迁原址了。因为,他们已经听说该地区拆迁后将在原址建设高级住宅区。
然而,这些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老百姓他们怎么也没有想到,这些官员急匆匆的忙着动迁的背后竟然隐藏着一个天大的“秘密”。
原来,就在沈河区拆迁办召开拆迁动员大会的7天前,沈阳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新的《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即市政府“第30号令”),并于1999年4月19日正式实施。
“第30号令”规定的“住宅房屋货币安置额”的计算方法为:有房产产籍的住宅房屋安置额(现金)是按“安置房屋套型最低建筑面积”计算,且只以当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60%的价格赔偿;无房产产籍的房屋按上述规定的50%进行货币安置(即“套户型”)。
简单地说,新的补偿金额要比之前的补偿金额低了很多,对于小户型的居民来说更是如此。更让拆迁户气结的是,在当时的拆迁过程中,无论是沈阳市房产局还是沈河区拆迁办乃至开发商都没有向被拆迁户告知新的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更没有依照这一新办法贯彻执行。
强拆强迁 无法无天
1999 年“5.1劳动节”过后,拆迁单位在没有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开始了拆迁工作。当时,大多数被拆迁住户由于动迁心情迫切,再加之不了解新的拆迁补偿办法,在很短的时间内就着手搬迁,但也有一部分被拆迁户向拆迁办提出质疑,要求增加补偿款。然而,他们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野蛮对待。
5月上旬的一天,部分被拆迁户集体到区拆迁办设在现场的办公地点反映意见,拆迁办指使负责拆迁的施工负责人董氏兄弟领着10几名当地流氓地赖手持镐把、铁(金欣)将人群驱散,并追到其中一户居民家,将其房顶部分屋瓦砸烂。随后更野蛮更凶残的强拆开始了……
居民罗世昌老汉当年住的是一间没有房产产籍的房屋,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居住无房产产籍房屋持有拆迁地独立户口的居民,按一类套型安置。”可是,拆迁办却不按政策给予补偿,罗老汉因此拒绝搬迁。拆迁人员竟然趁其上街买菜之机,用推土机将罗老汉的房子强行拆毁。致使罗老汉室内的家电、被褥等物品全都埋在碎砖瓦砾之中。
另一名居民刘某因为对补偿标准不满,拒绝如期搬迁。一天夜里,几个身份不明的人窜至其家,放火将其房屋点燃。由于扑救及时才未酿成大祸,但其房子大半被火焚毁。
一被拆迁户是个精神病患者,其所居住的房屋被拆迁后,自己没有能力解决“过度房”,拆迁人员为其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了一间简陋的住所。6月下旬的一天清晨,该精神病患者病情突然恶化,将一名出门晨炼的老者打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些官员不但欺压老百姓,甚至连同是公务员的“自己人”也不放过:沈阳中街街道市政管理所在被拆迁范围内有一处办公用房,只因为补偿标准太低而拒绝搬迁,10多个拆迁人员竟然置室内尚有工作人员于不顾,将其门窗玻璃全部砸碎。
在拆迁人员野蛮威胁、恐吓之下,居民和单位们不得不忍气吞声搬离他们居住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老宅或者办公区。
无力回迁 生活艰难
被拆迁户在重压之下虽然搬迁了,但由于获得的补偿款实在是太少,大多数人家根本没有能力购买新的住房,甚至连二手房都买不起。亚洲时报在线特约记者设法采访了已经搬走的几户人家,发现问题十分严峻。
居民程某家有老少三辈5口人,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仅为15平方米,获得动迁补偿款3.2万元。按照沈阳市内五区当时的市场商品房价格,他们连一间二手房也买不起,只好租房居住。另一名居民张某一家三口原先的住房建筑面积为17平方米,其儿子当时已经19岁了,获得拆迁补偿款4.4万元。他们也是因为买不起商品房,只好暂借亲属家的一间小房子居住。张某说,因为孩子大了又在同一个房里居住,夫妻俩几百天来都不敢过一次正常的夫妻生活。
居民回某与其妻子离异后,带一女孩和自己的妹妹一共三口人共同居住在一间房子里。动迁时得到6万元补偿款,与其妹妹各得3万元。搬迁后不到三年的时间,其所得3万元补偿金就为租房子花光了。他只好把女儿寄养在亲属家,自己找了一份打更的差事,以求夜里有个安身之所。居民王女士在当地居住了差不多有50年,因为搬迁后没不起新房,年迈的夫妻二人只好迁回农村老家居住。
亚洲时报在线特约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上述几例并非是个别现象。到目前为止,开发商在拆迁原址建起5.5万平方米高档住宅“王府花园”后,所售房价高达4500多元一平方米,居住在原址的居民竟然没有一户回迁。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能力购买这样高价的商品房。
细算差额 相差几何
搬迁走的近800户居民虽然分散在沈城各个角落,但其中的部分居民始终在坚持不懈地为补偿问题而奔走,只是由于一时找不到相关的证据而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亚洲时报在线在采访中还了解到,1999年春夏之交,由沈河区拆迁办负责拆迁的除水鉴里以外,还有东滨河路和北中街等几个棚户地段。沈河区拆迁办在上述地段的拆迁工作中也没有依照“第30号令”所规定的拆迁补偿方案对被动迁的居民给予补偿。
上面提及的拆迁户程某找来几个老邻居聚在一起把水鉴里的情况与东滨河路的情况进行比较后,觉得两者之间问题相同,都是因为拆迁办没有按照第30号令进行补偿安置,致使被拆迁户的利益受损,而且这个亏吃得太大了。按照沈阳市政府制定的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划分,地处中街繁华商业区的水鉴里属于一级地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其货币安置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930元,再按官定的办法扣去40%,应该还有1758元赔偿。
程某还以自己家庭情况为例算了一笔账:其房子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按照第17号令“拆一补一”方案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仅为32,512元;如果按照第30号令安置方案套一类户型45平方米,可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为79110元,两者差额为46958元。这个数字就是程某应该得到而被区拆迁办非法克扣的金额。换言之,仅程某一家就被克扣了4万多元。
有人做过一大概的统计:水鉴里788户居民被克扣的拆迁补偿款总数高达3000万元以上!
从1999年开始,居民们选出代表走上了上访和诉讼之路。不过这条路很是难走,不但要被当官的推委呵斥甚至还常常会被对方雇佣的自称黑社会的人跟哨恐吓。
2004年初,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传来:沈阳沈河区东滨河路的近1000户居民,同样因为老房子被沈阳恒基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强拆,并且少给了拆迁费而走上了法庭。经过4年的努力,最终赢得了胜诉。
沈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沈阳恒基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当时为沈河区房产局下属企业)与被拆迁户签订的协定中关于货币安置款部分内容明显存在着一定的瑕疵,原、被告应在《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即第30号令)规定的范围内计算货币安置款数额,然而,被告在与原告签定《房屋拆迁协议》时,却按《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即第17号令)计算货币安置款数额,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协定中部分内容显失公平,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应予撤销。故判决沈阳恒基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货币安置款3800万元;一次性给付原告货币安置款未支付部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1999年7月30日起至执行之日止,按同期williamhill官网 人民银行关于支付逾期贷款利息规定计算。
维权“知情” 为何不行
沈河区东滨河路1000户居民的胜利给程某们带来了希望,而对于拆迁户他们来说,要想讨回应得的补偿款就必须掌握必要的证据。如:开发单位的《拆迁申报表》、市拆迁办的《拆迁条件审批表》、上级部门批覆的《拆迁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办理的相关法律手续,特别是与被拆迁户利益息息相关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可是,这些手续或压根就没有,或在拆迁办和开发商的手里。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商本来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向被拆迁户告知这些内容,起码要在被拆迁户提出相关咨询时,予以提供或解答,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然而,程某他们为了获得这个知情权却几乎跑断了腿、累吐了血。
2004年4月8日,水鉴里的居民自发地组织起来,然后选出维权代表前往沈河区拆迁办要求查询拆迁补偿方案以及与水鉴里拆迁相关的信息,结果遭到拆迁办负责人一口回绝。4月9日,程某等人作为维权代表再次来到区拆迁办主张知情权,辽宁省内一名记者随其一同前往,但这次还是无功而返。4月14日,该记者又一次跟随维权代表去区拆迁办重申其知情权。拆迁办负责人徐淑珍答复说:“因为拆迁办几次搬家,相关材料都丢了,没办法提供。”程某问:“即使区拆迁办把这些材料弄丢了,市、区相关部门也应当有资料副本存档保存。”徐回答说:“就是有也不给你们看,你们没权看!”
随后,维权代表又来到沈河区房产局再次提出知情要求。几经交涉,接待人员勉强同意可以翻阅《拆迁条件审批表》,但不能录音、拍照,并拒绝记者采访。维权代表并没有因为这些人为设置的障碍而退却,他们冒着热浪酷暑继续奔走呼号于市区各相关部门之间,主张理应属于他们的权利。
5月26日下午,维权代表再次来到沈阳市拆迁办接待室继续主张知情权,年愈七旬的老妪--被拆迁户雷某跪在接待室地上长达30分钟,跪求工作人员“帮个忙。”但是,工作人员们仍然麻木不仁,无动于衷。在此期间,有数家媒体记者前来市拆迁办采访。午后4时许,迫于媒体压力,市拆迁办一位科长不得不向维权代表出示了有关水鉴里拆迁的相关批文。程某等人带着急迫的心情翻开这一页页档,终于弄明白了相关部门极力封锁这些档批文的“良苦用心。”因为,这些材料足可以证明:沈河区拆迁办从对水鉴里地区的拆迁到对被拆迁户的安置方案全都是违法的。
违法侵权 遮遮掩掩
《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即第17号令)规定:“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拆迁须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到市房产局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然而,某某在线特约记者在采访沈阳市房产局时,相关人员却无法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按照《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综合开发、旧城区改造、安居工程等建设专案由市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并指定被委托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被委托拆迁的单位均须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资审合格,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取得上岗证书,方可从事拆迁工作。”但沈河区拆迁办至今也说不明白当时是自行拆迁还是委托拆迁,更拿不出当时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事实上,沈河区拆迁办在水鉴里一期拆迁过程中违法雇佣根本不具备拆迁资质的社会闲散人员,大搞野蛮拆迁,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了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沈河区拆迁办负责人和房隆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覆强调:“沈阳市拆迁办《拆迁条件审批表》的下达日期早于第30号令发布日期5天,所以我们就应该按照第17号令“拆一补一”的补偿办法执行。”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开发单位在对被拆迁户进行拆迁之前必须作出《货币安置价格申请报告》,然后报请沈阳市物价局和沈阳市房产局审批。但时至今日,沈阳市拆迁办出示的材料中也没有上述两家单位关于水鉴里一期工程的拆迁批文。事实上开发单位在水鉴里一期拆迁过程中搞的是“先拆迁,后报批”,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目的就是想抢在第30号令颁布之前,造成拆迁既成事实,进而规避第30号令规定的安置方案。
亚洲时报在线在采访中了解到,作为开发单位的房隆公司向沈阳市拆迁办申报的《关于水鉴里棚户区拆迁的请示》落款日期为1999年4月12日;沈阳市拆迁办回复的《拆迁条件审批表》的落款日期为1999年4月14日。而此时,房隆公司拆迁手续尚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未下达。更令人感到诧异的是直到2000年5月8日,沈阳市房产局才下达了《关于同意补办拆除旧房屋进行水鉴里棚户区一级改造的批覆》,而此时,在水鉴里的建筑施工现场十几栋大楼早已经拔地而起。
有错不纠 要拖多久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即第30号令)规定:“有房产产籍的住宅房屋货币安置额=安置房屋套型最低建筑面积X当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X60%。无房产产籍的房屋按上述规定的50%进行货币安置。”所谓“套型”即为“原居住面积低于16平方米按一类安置(45平方米);原居住面积低于23平方米,按二类安置(60平方米);原居住面积低于30平方米,按三类安置(70平方米);原居住面积低于38平方米,按四类安置(90平方米);原居住面积超出38平方米,可协商解决。”
可是,沈河区拆迁办却在市政府新的货币安置方案出台实施后,坚持已经废止的“拆一补一”的补偿方式(在相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里至今没有发现区拆迁办或开发商制订的补偿方案),严重的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侵占了被拆迁户合法的私有财产,给被拆迁户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针对区拆迁办的错误做法,维权代表坚决不予接受,于是,他们继续向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强烈要求沈河区拆迁办改正错误,落实第30号令的补偿方案。水鉴里拆迁补偿问题逐渐引起了市、区相关部门领导的关注。6月9日,区信访、区拆迁办两个部门的负责人接待了维权代表,原水鉴里被拆迁居民300多人也到场旁听。区拆迁办负责人单宝刚对维权代表提出的问题做了认真解答,并明确表示: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市政府很重视,昨天(指2004年6月8日)下午5点30分,沈阳一副市长专门为水鉴里一期动迁户执行第30号令补偿的问题开会决定:按市政府(19)99年第30号令执行。”维权代表又提问:比照几级地区标准执行?单宝刚问当时在场的区拆迁办综合科科长窦志刚:“一级地区(补偿标准)是多少?”窦回答:“是2,930元一平方米。”单宝刚当即表示:“按一级地段执行;利息参照东滨河路法院判的利息计算,奖金不在其内。各位代表在隔一周后的周一和周三到区拆迁办重新签定新的协议,同时废除旧的协议。”
6月23日,维权代表来到区信访办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区信访办工作人员孙涛表示:“单(宝刚)是代表一级政府表的态,如果单反悔,不按第30号令执行,不按(每平方米)2,930元计算,我们区信访办也不会答应。”6月29日,区拆迁办负责人徐某在接待维权代表时再次强调:“按(19)99年第30号令执行,(每平方米)按2,930元补偿。”7月5日,维权代表拿着309户居民的材料再次前往区拆迁办办理登记手续。然而,区拆迁办的态度却变了,接待人员表示:标准补偿不是每平方米2,930元,而是每平方米2,550元。并强调说:“这是上面决定的。”
维权代表对区拆迁办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十分不解又找到沈河区政府主管城建工作的一位领导。该领导解释说:“按2,930元补偿的说法是错误的,这样的说法是口误。说错了代表个人,说对了代表政府。”有了上级领导的说法,单宝刚的态度也变得强硬起来,他对维权代表说:“我说错了,你们爱上哪告就上哪告好了!”
有拆迁户指出,沈阳市沈河区拆迁办提出的2,550元的补偿标准并没有足够的政策依据。沈河区拆迁办出示了一份由沈阳市物价局和沈阳市房产局《关于沈河区水鉴里地区(二期工程)货币拆迁安置价格的批覆》,上面确定的安置价格为“每平方米2,550元X60%=1,530元。”然而,区拆迁办至今也拿不出水鉴里一期拆迁补偿方案。那么,区相关部门为什么坚持这样的补偿标准呢?又有人粗略算了一笔帐,按此标准补偿,区相关部门将减少支付安置补偿款不少于1,000万元。
日前,程某等维权代表在接受亚洲时报在线采访时表示了他们的困惑:沈河区拆迁办当初的安置补偿方案就是错误的,如今他们明明知道自己错了,却坚持错误不予纠正。我们788户被拆迁的居民不清楚这个已经错了4年的问题,究竟何时才能得到彻底纠正?他们希望上级部门介入调查,弄清楚沈河区拆迁办借老城区拆迁改造之机究竟截留了老百姓的多少安置补偿金,这些钱最终又流入了谁的腰包?
有消息人士说,其实以前的3000万也没有进入政府的腰包。而这最后赖掉的1000万更是被有关官员、奸商、流氓们瓜分了。
就在沈阳多家媒体的记者回到报社准备写稿件的时候,有沈阳市政府官员给各家报社的领导打了招呼,并且还提出让区房产局下属的有关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后在各家报纸上做5-10万元的房地产广告,而让各家报社不要发稿,果然在权力加金钱的压制加诱惑下,作为社会公器的大小新闻媒体全部放弃了发稿。于是如此之大的一件事就像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而老百姓们的1000万元钱就永远没了影子。
一个刘姓司机为此说,这些当官的心也太黑了,贫民区的钱他们多敢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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