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理性地杀人,远比魔鬼疯狂地杀人更千百倍地令人恐怖。人类最血腥的罪恶,从来都是所谓“好人”高举着“正义”的旗帜,在法律的保护之下理直气壮地执行的。特丽事件之所以引起了美国、整个西方、以至世界的关注,之所以再次把美国舆论撕裂成两半,再次凸显左派民主党和右派共和党之争,就因为它绝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家庭民事纠纷,也不仅是一个文化和法律冲突的问题。
对这个脑残障者生命的处置和态度,淋漓尽致地表现了美国及西方社会两种文化(死亡文化和生命文化)、两种理念(人本主义和基督信仰)、两种文明(相对伦理和绝对道德)之争。它涉及到人类在这两者中选择哪个走向的重大问题。美国法官的这次判决,不仅剥夺了一个无辜女性的生命,而且是一次对“绝对道德标准”判处死刑,它是20世纪导致纳粹和共产主义兴起的那种拒绝上帝、人本主义思维的可怕延续。
这个在过去两周以来引起美国媒体和民众最大关注的事件起因是在1990年,当时26岁的特丽突然心脏停跳了几分钟,导致大脑缺氧而失去意识,医生诊断她成为“植物人”。8年前,她的丈夫迈克向佛州法庭提出,要求拔掉特丽的进食管,理由是他妻子曾说过,如成为植物人,不愿意靠插管存活。但特丽的父母不同意,不仅因为他们从来没有听过女儿这种表示,而且他们提供的录像带显示,特丽不仅有表情、会微笑,还有眼睛、头部随移动物转动等反应,即她没有完全脑死亡;所以他们打官司要求照顾特丽,希望女儿活下去。但佛州法官却判决迈克胜诉,于是特丽的食管被拔掉。
按美国目前的法律,这类民事案件由各州地方法院判决,联邦法院不受理。但由于特丽案件事关紧急的人命和对重大生死问题的态度,所以美国参众两院随即通过了一项专门法案,同意特丽一案可递交到联邦法庭审理;休假中的布什总统也连夜赶回白宫签署法案生效。但是,联邦法院和联邦巡回法庭审理的结果仍是特丽父母败诉。最后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被拒绝受理,因最高法院一般只审理和宪法有关的案件。
特丽一案主要是由佛州地方法官审理的。判决拔掉特丽食管的主要根据,一是按“佛州监护法”,特丽的丈夫迈克是监护人,他有代表特丽发言的权利,而特丽的父母没有;二是迈克表示特丽曾说过一旦成为植物人,不愿意活下去,所以拔掉食管是特丽自己的意愿;三是医生诊断特丽已处于“脑死亡”的植物人状态,没有康复可能。
但法官的这三条主要判案根据都有可争议之处:首先是迈克已经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丈夫资格”,因他早在八年前就和另一个女人同居并生了两个孩子,后来两人正式“订婚”。法律之所以把监护权交给配偶,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配偶之间具有最亲密的关系。但当迈克和另外一个女人一起生活、生育子女、并已经订婚的情况下,他对特丽的爱和情感当然大打折扣,而且既然他已经违背了婚姻誓言,他就已经不是事实上的丈夫。但法官无视这个任人都可以做出基本判断的常识,坚持迈克仍是法律意义上的丈夫,仍有完全代表特丽讲话的权利。
其次,整个案件中最关键、也是支持给特丽拔掉食管的阵营最强调的,是绝症病人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生命。但这里的一个重大疑问是,到底特丽有没有这种“遗嘱”?事实是,她没有留下任何文字说明她一旦成为植物人,愿意选择安乐死;只是迈克自己这样声称而已。特丽发生意外时才26岁,那么年轻就立下关于自己一旦成为植物人如何处置的口头遗嘱,不太合常理。据《华尔街日报》3月27日引用的Find Law公司民调,18到54岁之间的美国人高达76%没有生存遗嘱(living will),20多岁这个生命正旺的年龄段自然很少有人这么做。即使在55岁以上的老人中,也有47%的人没有这种遗嘱。且不说特丽当时年轻、健康,立什么关于植物人的遗嘱,按常识判断实在可能性很小;而且即使夫妻间不经意地感叹一句“我要是植物人可不想靠插管活”,能不能算正式“口头遗嘱”也非常值得讨论。更何况现在只是一个背叛了她的丈夫这样声称,没有任何实际证据。
除了年轻之外,特丽出生、成长在虔诚的天主教家庭,很早就受洗。天主教是不同意用自杀和安乐死来结束生命的,因而作为教徒,她也不大可能立下这样不合教规的“遗嘱”。
而且各种迹象显示,迈克的“遗嘱说”不像是真的。据《纽约时报》报导的法庭文件,在特丽发生意外后七年之内,迈克从没提过妻子有这种“遗嘱”,直到他打赢了医疗事故官司,拿到了百万美元赔偿之后。特丽婚后一直无法有孩子,因此接受一种“激素治疗”,期待增加生育可能。她发生意外后,迈克以“医疗事故”为由打官司,最后获得105万美元赔偿,其中30万给迈克本人作为婚姻损失赔偿,75万给特丽做医疗费。特丽当年的一位女友在电视上说,迈克在打官司时承诺,拿到赔偿要买个大房子,把特丽和其父母都接到家中;但他拿到百万美元之后,“整个变成另外一个人”,他自己买了房子,装修了他母亲的公寓,却没有接特丽和她的父母,而是找了女朋友同居。后来又提出诉讼,要求拔掉特丽的食管。在特丽脑伤残七年之后,迈克的大脑竟“突然”活跃起来,回忆说妻子有过口头遗嘱,这种说法怎么能让人信服?
据《纽约时报》报导,迈克的这种说辞曾被知情人戳穿过,在2001年迈克首次官司胜诉,特丽的食管被拔掉后,迈克的前女友给当地电台讨论节目打进电话说,迈克曾对她说过,他不知道特丽到底有没有遗嘱。于是法官根据这个“证据”恢复了特丽的食管。但不久那个女友就反供,背后是否有迈克压力或收买,法庭则没有调查。
对于迈克在特丽发生意外七年之后,在得到105万美元、有了“未婚妻”之后,突然说“想起来”特丽有过口头遗嘱之说,《华盛顿邮报》专栏作家克劳姗默(Charles Krauthammer)评论说,明摆着的,当迈克和他的“未婚妻”一起生活之后,“特丽就成了一个障碍”。福克斯电视台王牌评论员欧莱利(Bill O'Reilly)则在他的广播节目指出,当丈夫和妻子有利益冲突(迈克要和别的女人结婚)时,他的话不仅不可信,而且他已成为要蓄意谋杀特丽的嫌犯。
法官判决可拔掉食管的第三条主要依据(医生诊断特丽已是“永久性植物人”)也是有争议的。据《纽约时报》刊登的法庭文件,共有6名医生作过诊断,其中4名确定特丽已是植物人,大脑已绝大部份死亡,没有恢复可能;但有两名医生持异议,其中有美国知名神经科医生切希尔(William Cheshire)曾去病房看过特丽,并研究了特丽父母拍下的录像带,他的结论是,特丽不是“植物人”,还有一定的意识能力。
四位认定特丽是“植物人”中的主要医生是克兰夫德(Ronald Cranford),他以前曾确诊的一位“植物人”(也断定没有康复的可能),12个月之后却清醒了过来。当有人对这位“专家”指出,如果当时听从他的诊断,这个人不就像特丽一样被“杀”掉了吗?这位专家回答说,“那是我的一个错误;但特丽不一样,她已是植物人15年了。”但美国最近有一位曾有被医生判为 “植物人”的女性,20年后竟可说话,呼叫父母。在CNN的“莱瑞.金现场”节目上,也有两位女性现身说法,她们都曾被医生判为“脑死亡”或“植物人”,也曾靠插食管存活,其中一位的脖子上仍可清晰看到那个插管的洞口伤疤,但她的丈夫拒绝拔掉其食管,细心看护她,5个月后,她清醒了过来,今天在电视节目上讲话比许多专业评论员都更头脑清晰、口齿伶俐。另外据3月26日《纽约时报》报导,在美国还有四名跟特丽的状况一样,由于大脑缺氧而导致脑死的男性病人,也是被医生诊断为“永久性不能康复”的“植物人”,但最后都清醒了过来。
在三项主要判案根据都有疑点的情况下,为什么佛州的法官们仍是拒绝特丽父母的要求?法律专家评论说,这是按司法条文办案,因为按照法律,迈克是监护人,他说特丽有过口头遗嘱,这就是判案“根据”,而那些质疑则不能作为法律定案依据;对于特丽是否植物人,要以多数医生的诊断为主,而且长达15年脑死,就没有康复的可能。
但这样人命关天的事,应不应该在有严重疑点的情况下定案?在美国,被判处死刑的,不等本人提出,都会“自动”进入上诉程序;每个死刑犯的平均上诉期超过20 年,等于被判死刑后,至少还可活20年。任何新“证据”,或律师找到新的理由,都可以使案件一而再地上诉、重审。即使这样,仍有相当多的美国人要求废除死刑,毕竟生命只有一次,一旦错判,就无法“更正”。
特丽案件则陷入类似“22条军规”的窘境。因为如果她是个死刑犯,在所有上诉失败后,州长和总统都有行政权力“特赦”她免于一死。但由于特丽是个完全无辜的人,从来没有被判过任何罪,所以按法律不存在她被“特赦”一说;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条文说州长或总统可以“特赦”特丽这种无辜、无罪的人。于是,杀了多少条人命的罪犯可以得到赦免,而一个完全无辜、无助的残疾人,就竟然要在全世界的注目下,由于没有法律条文保护,被活活地渴死、饿死!无论多少人在她病房门口声援、呼救、流泪、祈祷,但所有人就都束手无策,天下没有比如此“执法”、如此“人被条文杀死”更荒诞的了!
退一万步说,即使法官判案的三条理由都毫无疑点地成立:第一,迈克没有其他女人,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是完全有资格代表特丽的丈夫;第二,特丽有文字遗嘱,不想在成为植物人情况下仍继续存活;第三,全部医生都一致判断特丽大脑永久性全部死亡,没有恢复的可能性。那么在深爱特丽的父母、兄妹愿意接管、继续护理她的情况下,有没有必要一定要按法律程序杀死一个无辜的人?
事实上,这种假设的三条理由也都有可争议之处。首先,对于迈克来说,在妻子脑伤残或完全成为植物人之后,他要找其他女人,就应该和特丽正式离婚。但事实是,无论特丽的父母怎样苦苦哀求迈克和自己的女儿离婚,由他们来做特丽的监护人,迈克就是坚决不肯,一定要给特丽送终。佛州布什州长打官司要求州政府做特丽监护人,迈克仍不放弃,布什州长也输了官司。
迈克坚决执行特丽“死刑”的理由是,他要尊重特丽本人的愿望,他是在为维护特丽的“死亡权利和尊严”而战斗。这里且不说特丽根本没有留下文字,即使有,她是否清楚地表明在脑死亡什么程度下不想活了?二十几岁健康时的想法和今天是否一样?从无数历史人物和我们每个人的成长经验中看出,人的思想变化可以是惊人的、翻天覆地的。尤其对于疾病和生死问题,健康人和病人的想法是有很大不同的。在美国多个电视评论节目上,都有人出来证明,自己健康时认为一旦伤残等,就不想活了,但真正生病或瘫痪之后,想活下去的愿望比健康时还强烈。所以用健康者、或健康时的思维去判断伤残者的愿望是不公平的。
那么照这种说法,那不是人的“遗嘱”都可以不遵守了吗?那立 “living will”还有什么意义?当然不是。如果病人家属全都毫无异议地一致确认、并愿意执行living will,那当然应该执行。但在特丽这个案件中,既然她的父母那么愿意照顾这个女儿,为什么一定要她死?而让这个无辜的脑伤残者活下去会损害谁?当生命和法律条文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选择生命还是法律条文?今天,那些专家学者、文化人们最高声强调的就是“我们要遵守法律!”对此让我引用英国历史学家保罗.约翰逊(Paul Johnson)《知识分子》一书中的以“提防知识分子”为题的全书结论来回答:“任何时候我们必须牢记知识分子习惯忘记的东西:人比概念更重要,人必须处于第一位。”
迈克和他的支持者辩解,我们要维护特丽的“尊严”,不能容忍她在父母的照看下“赖活着”。在这里,迈克们的自相矛盾之处在于,他们一方面强调特丽已经全部脑死亡,一边强调她的尊严要维护。而事实是,只有大脑有意识的人才有尊严感。如果特丽已经全部脑死亡,那么她的脑子怎么会产生尊严意识,这不是逻辑不通吗?
这种所谓“植物人”的案例,和头脑清醒的、想结束自己生命的绝症患者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绝症患者由于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堪病痛折磨,感觉自己尊严受损,所以清醒地选择结束生命。但是,医生可以尊重病人的意愿不再继续采取医疗措施,但却不可以帮助病人死亡,几年前美国一个帮助安乐死的医生目前还在伏法。为什么不可以帮助人家自己要求死亡的意愿?这就如同一个人要上吊,你不能帮他找绳索;一个人要跳楼,警察和民众要全力设法抢救,而不是鼓励他“快跳呵!”或推他一把。
对于特丽来说,如果她真是全部脑死亡的“植物人”,那么她的大脑既不能产生尊严意识,也没有肉体痛苦感觉,而且只需要食物和水就可以活下去。那为什么不能满足她的父母对她的一片爱心,让她继续活下去?而且还有更重要的一层意义:在爱和关照这个完全无助的生命的过程中,可以提升特丽的亲人和那些关注她生命的人们的精神世界。就像修女泰瑞莎所说的,正是由于有机会面对那些弱者和伤残的人,才会启迪和提升人的爱和怜悯,让人更有“心”。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仍有许多人认同特丽被活活饿死?迈克和他的支持者们强调,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我们必须服从法律。这当然没错,在法律没有和生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服从法律,无论对判案多么不服。例如选举、婚姻、财产等纠纷,甚至犯罪案件等,哪怕是杀人案。例如十年前的辛普森案和最近的好莱坞演员被控谋杀妻子,最后获无罪释放。这两个案子按常识判断,嫌犯都是罪犯,但既然法律审判结果他们无罪,无论我们脑中怎么认定他们就是杀人凶犯,都必须接受判案结果。毕竟这是放掉一个人,而不是杀掉一个人。我们推崇民主国家的判案原则,就是因为它是“宁肯错放一千,也不能误杀一个”。
但无论多么民主的国家,法律毕竟是人制定的,只要是人干的事,就必定不完美,必定有疏漏和错误之处。那么当以法律条文难以断案的时候,我们应该选择“要求生命的”,还是选择“要求死亡的”?在特丽这个案件中,为特丽争生命的父母,和为她“争权利”的丈夫,到底谁更爱特丽,人们的道德良心更应该往哪边倾斜?人类的祖先早在三千年前,就给我们做出了绝顶智慧的选择:
在《旧约圣经》中有一个“所罗门的测验”:两个女人争夺一个孩子,都说这个婴儿是自己所生的。当年没有DNA测验,而根据两人各自说辞,以色列王所罗门无法判断孩子到底是谁的。于是他智慧地说,拿剑来,把孩子劈开,两个女人一人一半。其中一人同意,另一个则立刻跪下说,千万别把孩子杀死,给另外那个女人吧,她不争了。于是所罗门把孩子判给那个“不争了”、为孩子求命的女人,因为谁站在“生命”一边,谁才是真爱这个孩子的生母。结果所罗门的判断正确。
但今天的法官,为什么在纠缠不清的情况下,一定要裁决“选择死亡”一边胜诉?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都支持迈克和法官?难道他们对特丽的父母毫无同情心?他们看着那个无辜、无助的特丽被活活饿死就开心?难道他们都对迈克的丈夫资格,特丽的所谓遗嘱和她的病情都毫无疑问,百分之百地相信?绝对不是!那些身经百战的法官、律师们,那些精明透顶的专家、学者们,对那些疑点当然清清楚楚,而且他们对特丽和她父母的同情心,也许并不亚于那些在病房外为特丽祷告的普通人们。但他们为什么一定要坚持把特丽饿死?因为他们在是为一场意识形态而战,而维护这个意识形态对他们来说,是高于人性,高于维护一个生命的。
这个意识形态的主旋律就是:人是世界的主宰,不是神;人有决定自己行为的一切权力,其哲学基础是理性至上、人本主义。特丽案绝不是孤立的,它是自20世纪进入高潮的有神论和无神论这场战争中的一个战役而已。在这场文化战争中,支持迈克和法官判决的一方,多是左派民主党人和无神论者,他们赞成堕胎、安乐死、吸毒、同性恋结婚等等;他们认为文化是多元的,道德是相对的,人类不应该有绝对的道德标准。
而支持特丽父母的一方,多是右派共和党人和基督教徒,他们认为必须坚持来自上帝(圣经)的“绝对道德标准”,如果人们都按自己的想法(及需要)行事,如果人类没有统一的道德标准,那么人的一切行为准则都会失去方位,失去根基,其结果一定是灾难和死亡。当尼采喊出“上帝已死”的理性至上宣言之后,人类就不仅要主宰世界,还要按自己的乌托邦改造世界。这种与上帝隔绝的最大恶果,就是否定绝对的道德标准,于是把世界推向“道德无政府主义”(moral anarchy)。
支持迈克的一方,最强调的是美国是个法治国家,我们要服从法律。这话听起来很有道理,但不知道他们是否忘记了,耶稣基督本人就完全是在法律裁决后被送上十字架,而且获得了绝大多数民众的支持。你说别给我讲耶稣,我不信神。但是耶稣被杀害是犹太历史上清楚记载的事实。
再看近在眼前的:在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时,那些纳粹领袖们的自我辩护曾令法官们目瞪口呆,因为他们强调说,“我们并没有做错任何事情,我们只是按照我们的文化、道德和法律行事。”因为是德国最高法院发布公告,宣布犹太人不是人类。那些德国的法官、军官和今天判决取消特丽食管的美国法官一样,都是在规矩地按照法律条文行事;而那些检查犹太人的身体,决定送谁进毒气室的,都是获得Ph.D、MD的医学博士,像判定特丽是“植物人”、要拔掉她食管的美国医生一样的专家,他们经过医学鉴定后,“合理合法地”把老弱病残者、同性恋者和精神病患者等送进了炼人炉。因而那些纳粹领袖们说,你们没权审判我们,没权把你们的道德、文化和法律强加到我们头上,因为道德是相对的,文化是多元的。
当时纽伦堡联合法庭不知所措,震惊之余,律师们交头接耳,议论纷纷;法官也拿不出任何条文应对,最后只好宣布休庭。没错,人家是按照自己国家的法律行事,人家有自己的道德和文化标准,人家的法院公告说犹太人不是人类,纳粹官兵只是在执行国家的法律,你凭什么理由,用什么理论根据、什么标准来裁决人家有罪呢?法官们经过措手不及的紧张和讨论之后,搬出了 “自然神”的理论,用人类有基本的、统一的道德标准为理由,审判了纳粹头目。
当不承认有绝对道德标准的时候,那么法官就可以决定哪个植物人被结束生命,反正他们已经是“没有用”的人了。照这种理论滑坡下去,那么一个被诊断永无康复可能、并对他人和社会具攻击和威胁性的躁狂型精神病人,是不是也可以被结束生命?因为按照要结束特丽生命的那些人的逻辑,这类精神病人不仅对社会毫无用处(还有害处),也是活得毫无尊严,也是大脑坏了,丧失了意识能力。如果这种理论成立,它就等于确立,人类的一部份人有权判断别人的生命状态,并有权结束这个人的生命。(这里暂不探讨罪犯的死刑问题)
佛州的这个判案,是使人们走向奥斯威辛的道路。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当年德国就是在理性至上、优化德意志民族的思维下,在高智商、高学识的法官主导下,在法律的范围内,把精神病人,同性恋者,残疾人和他们认为“低质者”等关押并杀害。当年纳粹大屠杀中第一批被杀害的人,就是七万名被认为“不可救药”的精神病和其他患者;而且那场大屠杀就是从“安乐死”开始的!今天特丽则被他的丈夫和法官,以法律的名义送进了21世纪的美国式毒气室。难怪在特丽病房门前抗议的人群,举起了“欢迎到美国的奥斯威辛”的牌子。
斯大林毛泽东等共产主义者,也完全是在无神论、理性至上的意识形态内,完全在他们的法律框架下,屠杀了一亿多人的生命。在抛弃绝对道德标准、无神论肆虐的20 世纪,人类理性地、“正义”地屠杀的人数,超过了以往19个世纪被杀害人数的总和;20世纪的全部灾难,都是人不信神,和上帝隔绝,失去绝对道德标准的结果。因此有哲人总结说:“十八世纪圣经被扼杀,十九世纪神被辱杀,二十世纪人被残杀。”其实在《圣经》中上帝早就清楚地指出:“憎恨我的都喜爱死亡。”难怪波斯的伟大政治家和诗人赛迪(Saadi)表示:“我畏惧神,其次是畏惧那些不怕神的人。”
特丽事件只是美国、西方和全世界这场文化战争中的一个战役,一个惊心动魄的插曲。但特丽就在最民主自由、在我最热爱的美国、在我们眼前被理性地、合法地结束生命,这无法不令人更加倍地愤怒和悲哀。也许特丽是上帝送给美国的礼物,在复活节的这个星期,让她的生死再次唤起美国和世人走向上帝,在经过这个黑暗的时刻之后,为美国和世界迎来新一轮基督的光芒。
2005年3月29日于纽约
(观察)(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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