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警察与105个农民的“土地之争”

发表:2005-04-09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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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沈阳市辽中县大黑岗子乡大黑岗子村的大部分村民开始春耕准备的时候,村里28户105个村民却眼看着乡里从去年10月至今年3月期间分下的390亩土地,就是“没人敢去”耕种。

这片土地早在1997年就被时任大黑岗子村附近地区的派出所所长吕和平(现为新民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副所长)从当时的村支书手中,以每年2万元的价格承包30年。春耕在即,这场土地纠纷困扰着105个村民的心。

4月17日,大黑岗子村下了一天的雨。村民孙占武扛着一把锄头冒雨沿着泥泞的村路向耕地走去。

“因为下雨,吕和平的人没来,我才敢去田地里看一看。要是不下雨,每天都会有一两辆轿车守在这里,是吕和平的老婆带着几个人,那些男的手里还拿着家伙。谁瞅着不害怕啊?”孙占武站在田垄上,任凭雨水敲打在脸上、身上。

半响,孙占武长长地叹了一口气蹲了下来,“再不播种,这一年的地就废了。”

  农民:“自己的地就是不敢种”

一个答应带记者走访农户的屯长,在走完两家农户之后,说什么也不愿再走下去:“你们自己去吧,要是让他知道我带你们去的话,我就完了。”

54岁的孙占武是大黑岗子村村民,在村里帮别人制作房屋外檐的装饰。“现在的活儿不多”,孙占武愁眉苦脸地卷着旱烟:“好不容易盼着政府给分了将近20亩地,可是自己的地就是不敢去种。”

像孙占武这样敢趁着雨天到地里看看的人,在105个村民中并不多见,大家对吕和平的畏惧超出想像。一个答应带记者走访农户的屯长,在走完两家之后,说什么也不愿再走下去:“你们自己去吧,要是让他知道我带你们去的话,我就完了。”

在另外一家中,83岁的鲍桂蓉盘坐在炕上。按乡里的分地原则,鲍桂蓉老少三代分得23亩土地。她57岁的儿子情绪难控:“以前没地时,我就到城里打工,可我现在这么大岁数了,本想借着现在的好政策回来种地,可是,吕和平承包的地谁敢去,真要去种地,出现什么意外谁负责?”

采访中,记者在大黑岗子乡政府看到一份吕和平于4月10日交给当地派出所的“报案信”,信上写到,“如果发生经济损失或流血事件,由你方承担全部责任。”

“一个警务人员说出发生流血事件,这样的口吻和语气对村民无疑是一种警告和威胁。”乡政府一位工作人员说。

乡政府:“承包合同不具法律效果”

目前主持村里工作的人员说:这块地是原村支书包给吕和平的,当时乡里不知情。按照《土地承包法》,承包出去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但当时却没有。

“大黑岗子村的情况非常复杂,从去年10月到现在还没有正式的村委会,在量化土地的前一天,该村的村支书被一蒙面人打断腿,至今没出院,凶手也没抓到。”一位由乡里派到村上主持工作的人员说。

这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起这件事,似乎表明村民们的畏惧不无道理,“当然,村支书腿被打折和吕和平无关,但按村民的说法,吕和平有着更大的能量。”

说起这块充满纷争的地,这名工作人员介绍了大致情况:

这块地是原村支书在1997年包给吕和平的,当时乡里都不知情。按照《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出去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但当时却没有;另外,辽宁省有过相关规定,即必须是承包土地所在地的户籍人员才可以承包,而吕和平是新民人,却来承包辽中的土地。所以当后来乡里发现这个承包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果时,认为应把地分给那些失地农民,但村民却都不敢去种。

记者看到这份时效为30年的合同内容仅说“经大会研究决定”,合同上并未标明具体的土地亩数。“当时承包给吕和平的土地是近300亩,后经他平沟、开荒又自己开垦出100余亩的耕地。”

签订合同时,吕和平是大黑岗子村附近地区的派出所所长。让村民感觉吕和平有着更大能量的是,“这么多土地,每年的承包费才2万元。”

警察吕和平:“这对我不公平”

“为了这块地,我欠下40多万元的外债,现在我把那块地建好了,乡里又想收回,这对我不公平。”

“我们也曾多次找过吕和平,可他认为我们给出的9万余元赔偿费太少,我认为关于赔偿费的事情大家可以坐下来谈,但不能阻止村民种地啊。”大黑岗子乡党委书记张绍利说,“吕和平身为警察,其管辖权属于公安系统,我们也曾和县里反映过,但是由于对其没有管辖权,没法处理。我也曾多次和派人到有关部门反映,但到目前还没有结果。”

17日下午,记者在新民市第一看守所的门卫室里,见到了吕和平。对于和农民们发生的纠纷,吕和平毫不讳言,但他也表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作为一名党员,我不可能和老百姓争夺利益,但是我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吕和平认为自己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为了这块地,我欠下40多万元的外债,现在我把那块地建好了,乡里又想收回,这对我不公平。这好比我当年买了一筐鸡蛋,辛辛苦苦孵出小鸡后,他们又想拿回去。”至于派人去田间巡查,吕和平称,“我要维护我的利益,去地里的人是我的爱人、弟妹等。”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可以承包土地,从事经营性活动,吕和平说:“我承包那年,还没有颁布《土地承包法》,对公务员也还没有具体的管理法则,再说,我并没有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去从事商业活动。”

事实上,早在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就已出台,其中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而据乡里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吕和平将承包来的土地又转包给了7户农民,从中收取租金。对此,吕和平也未予否定。

随后几日,记者先后采访新民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但均拒绝评价吕和平的做法。辽中县公安局监察室在去村里了解情况后表示:“吕和平和村民之间是一场纠纷,我们还在进一步的了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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