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分钟后,消防队员赶到,却发现用于抢险的消防车无水,又返回灌水。待返回时,火势愈加猛烈,消防人员采取从一楼向上浇水的方式扑灭了大火。此时,赵生德坚持不住,从五楼掉了下来,当场死亡。在消防队员走后一个小时,大火又重新燃起,赵家损失更加惨重。
据沈阳今报报道,12月23日,赵生德的妻子曲淑清认为,丈夫的死和所受的损失与西丰县消防大队在救火过程中出警不力、救助措施不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西丰县消防大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种损失。
2005年2月25日,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消防大队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能予以立案。曲淑清不服,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
夜半起火
被困厂长坠楼身亡
2004年11月17日晚8点30分,铁岭市西丰县参茸包装厂厂长赵生德宴请几个老同学后,回到家中。因为妻子不在家,口渴的赵生德拿起“热得快”烧起热水来。
没过几分钟,在卧室床上等待的赵生德就因为酒精的作用进入了梦乡。
半夜12时左右,“热得快”将暖壶中的水烧干后发生爆炸引起火灾,睡梦中的赵生德被浓烟呛醒,才意识到自己困在大火中。为了逃生,赵生德从卧室跑到北面的阳台,向外大喊“救命”。
12时40分,住在四楼的罗在权发现楼上的火光,立刻让其孙女拨通了“119”,大约五六分钟后,西丰县消防大队赶到现场。
而另一名在场的目击证人薛继斌则证实,消防大队的人来了以后,立刻开始架梯救火,其中两个消防队员坐云梯上到五楼将玻璃砸碎进到室内,由于室内火势太大,浓烟滚滚,消防员没有发现被困的赵生德。
过了一会儿,两名消防队员跑下楼开始往五楼拖水带,但水带却没有水。薛继斌感到奇怪,跑到楼下一看,却发现两个水带头扔在楼前,消防车不知哪里去了,只有一台高架车。后来听邻居王卫东说,消防车在救火时发现没有水,回去灌水了。
就在消防车回去灌水的过程中,住在对面楼的王卫东听见好像五楼有人在喊,但喊的是什么并没有听清,他打开窗户往五楼一看,发现有人正坐在窗口求救,连忙跑到阳台往楼下喊,“五楼有人困在阳台上了”。
消防人员听到后就开始将高架车开到楼后去救人,但因有电线挡着,云梯没法支起来。就在这时,已经在窗台等了近一个小时的赵生德因支持不住,掉了下来,当场身亡。
随后,消防车灌完水回来,开始从一楼向上浇水灭火。火灭后,消防人员撤退。但到半夜2点左右时,罗在权再次发现五楼着火,又让孙女报了警。此次火灾中,赵生德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8596元。
救火失职?
受害者家属状告消防队
大火扑灭后,赵生德的爱人曲淑清接到电话匆忙从沈阳赶回铁岭。面对已变成一片废墟的家和死去的丈夫,曲淑清号啕大哭。这时,周围的邻居走过来告诉她,如果不是消防队抢险不力,他们家绝不会这么惨。
邻居的话让曲淑清停止了哭声。12月23日,曲淑清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西丰县消防大队告上法庭。理由是西丰县消防大队出警不及时,出警后指挥不当,对火场不进行认真搜索,致赵生德坠楼身亡。
曲淑清认为,被告消防大队在此次扑救行动中存在多处过错和失当之处。消防队员明知是五楼失火,却没有及时调来登高车,直到听到有人被困才重新调来登高车,贻误了救人的最好时机。
同时,消防队员发现了被困人员后,组织抢救措施不当,在登高车无法起作用后,应积极想其他办法,例如利用消防梯从楼顶下搭或撬开五楼防盗门从室内进行抢救。如果火势猛烈,可用水枪掩护,控制火势组织施救。而被告却指挥不力,施救措施不当,存在行政不作为。
此外,用来救人的消防车赶来时没有贮水,延误了扑火时间,使火势增大。而被告在扑灭大火后没能清理火场,导致余火二次燃烧,使原告的经济损失继续扩大。
“被告消防大队没有以积极的方式作出法定的特定行为,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符合行政法学的行政不作为,应对其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曲淑清在起诉书中如此表达了自己的态度。
西丰县消防大队却认为自己扑救火灾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同时,消防大队在扑火中出警及时,指挥正确,战术得当,无任何过错和失当。
对于曲淑清提出的消防车无水的问题,消防大队的解释是第一台车只是侦查车而已,回去灌水很正常。另外,根据西丰县公安局调查,赵生德对此次火灾负有直接责任,与消防大队无任何关系。
2005年2月25日,西丰县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认定西丰县消防大队所进行的火灾扑救行为并非是与国家权力机关有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备行政行为的特征,故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行为,驳回原告曲淑清的起诉。
各执一词
火灾损失谁来“埋单”
对于西丰县法院不予立案的这个结局,曲淑清感到难以理解。自丈夫死后,包装厂无人打理,基本属于半停顿状态,而自己也因这个意外的打击而一蹶不振。5天后,悲愤难抑的曲淑清将起诉书递到了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3月末,曲淑清接到了铁岭中院的开庭通知。昨天,当曲淑清赶来开庭时,却被法院告知,那张开庭通知写错了,这次让双方来不是开庭,主要是讯问相关情况。
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李权律师认为,火灾扑救就是行政行为。消防大队隶属于公安消防机构,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根据诉讼法学原理,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行为,应当视为行政机关的行为。
根据行政法学原理,火灾扑救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救助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的一种形式,因此消防大队扑救火灾的行为完全是行政行为。法院应该支持立案,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最终的结果如何,曲淑清还在等待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