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
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2005年4月20日,浙江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以“非法占用耕地罪”为名,将出资帮村民修路的林樟旺、毛根寿、梅善良、林樟法等四人刑拘,4月30日没有作出任何事实说明,也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即以“治安”名义,向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三人家属索取了六万元所谓“预交款”现金,分别收取了林樟法等三人各5000元取保候审金后,对三人给予取保候审,对林樟旺报捕。
浙江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以追究犯罪为名,利用刑事强制手段将当事人羁押后向他们家属索取六万元“预交款”现金的做法,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为此,当事人在2005年5月10日至30日,分别向有关部门发出了《申诉书》,表示了质疑。此后,浙江省丽水地区林业公安处为之辨护说:6万元是办机耕路手续的“预交款”。
但是,该公安处长的辩解更让我们感到可疑,因为,1,既然仍然能够收取“办手续的预交款”,说明事件不属于刑事犯罪,修路行为也正处在可办理合法手续阶段中,那么,龙泉公安分局怎能够用刑事手段强迫当事人办手续呢?2,即使是可以办手续,也不是由龙泉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办理,其有什么理由索取该六万元现金呢?办手续如何又会以"治安"名义办理? 而且那条小小机耕路施工投入才30余万,在该机耕路经过遂昌县地段巳报批的情况下,龙泉方面仅办手续居然还要十多万?3、如果已经构成犯罪,尚未经法院判决无罪,公安机关又如何能够帮办合法手续,犯罪又如何可以用交钱的办法改正的呢?4、williamhill官网 什么时候有什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以“治安”名义收取“预交款”了呢?
为了了解处罚的依据和事实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我们在2005年6月2日,向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等部门再次递交《请求立即澄清林樟旺等人修路一案的法律性质》,要求相关部门澄清事实和依据,但至今未能得到任何答复,仅仅是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不清不楚退款通知书。
我们认为,浙江龙泉森林公安分局于4月30日以“治安”名义向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万元现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而且,利用公权力勒索钱财,是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敲诈勒索!鉴于:
一、侦查机关在本案查处过程中,有借机索取涉案人家属巨额现金的严重犯罪行为,且该行为是以对当事人人身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安全都造成了现实与直接损害的方式进行的,受害人亦巳向有关方面举报,要求依法查处相关部门、人员非法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继续由其侦查本案,对案件事实认定与证据收集必定缺乏合法性。
二、有关部门不愿意澄清利用强制手段勒索被查案件当事人家属六万元现金的行为是属于个人行为或单位行为,在该事实未能得到合理查处前,龙泉市公安局、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作为单位,与本案亦具有直接的法律上利害关系。
为确保案件的公正侦查,我们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笫二十八、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申请如下单位、人员回避本案侦查:
一、龙泉市公安局、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二、龙泉市公安局、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所有工作人员;
三、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周光明、侦查人员何国军,徐志伟。
请给予批准!
申请人:
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余建英
总代理人:余樟法
律师:
张星水律师 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
高智晟律师(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首席合伙人,全国十大律师)
杨兴录律师 北京航舵律师事务所(北京)
陈冰律师 (广西中企联知识产权事务所,首席法律顾问)
杨在新律师 中驰律师事务所(广西南宁)
唐荆陵律师(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
杨兴权律师(北京方略律师事务所)
杨奎军律师(淄博张店贤达法律服务所)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短网址: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本站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看williamhill官网 》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williamhill官网 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