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5-07-13 07:33:00作者:东海一枭
林樟旺案得到了海内外许许多多朋友的关注、声援和各种形式的帮助,草庵居士就是其中之一。他在林案曝光后就公开发帖警告龙泉涉案官员,日前又与伍凡先生共同在新唐人电视台独立评论栏目做了一期电视评论节目,专门谈林案,现已在全球播出(网络地址::http://media.ntdtv.com/Duli/DLPL/dlpl32.rm http://www.ntdtv.com/xtr/clips/Duli/DLPL/dlpl32.ram 可以上网或下载观看)。我的由衷感激,岂一个谢字了得?
不过,因草庵兄、伍凡兄对我和林案的了解,估计多是从我网文中来,有些地方难免记忆有误、理解有差,在《独立评论 (32):东海一枭遇到的麻烦》录像版(文字版则毫无舛误)介绍我和林案时,其中有几处细节与事实略有出入,允许我作几点说明或补充。
一、我家乡是遂昌县龙洋乡黄塔口自然村,不是龙泉市岩樟乡姚坑自然村;我在县团委工作过,但不是书记。90年初辞职。现夫妻失业闲居,稿费是唯一收入。七、八年没做什么“生意”了,不懂古董,奇石玩玩而已,只亏钱不赚钱。
二、姚坑村民自己曾集资修路打洞100多米。那10几万元是姚坑26户集资,不是当地政府给的,政府没有给过一分钱。
三、林樟旺们投资30多万(仅施工30多万,加上给姚坑村氏的补偿金及其它政策性开支,已高达60多万)修的是机耕路,我咨询广西土地资源局,答复是机耕路仍属农用地,没有改变土地性质,没有触犯刑法的“侵占林地罪”,草庵兄介绍时仅简略说我问过省厅,听众易误会为浙江省厅,而浙江省厅则会认为我所说不实。
四、林樟旺不许取保理由是:经审查认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是危害国家安全。
五、我没给周光明局长送过礼,是我二妹送的。
六、据说有领导批示要将林案“办成铁案”,具体如何表述不详,“办成铁案”云云倒不是周光明所言。
七、潘岳我不熟悉,谈不上诗友,多年前收过他一本诗集而已。
因友人质疑,特设法收视,并就记忆所及,简要说明补充如上。
东海一枭 200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