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蓄意拖延黑名单曝光(多图) 法轮功原告谴责当局充当中共迫害帮凶

发表:2006-02-08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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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日庭辩结束后,四位台湾法轮功学员和香港法轮佛学会发言人简鸿章(右二)在法院门口摄。

台、港法轮功学员控告香港入境处非法遣返一案,昨日进入第3天聆讯,原告代表律师针对港府向法院提交被视为机密文件的“补充证明书”,向法院明确表示,港府要求不对原告揭露此项文件的做法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并且指出,“监督名单”的相关资料的揭露与法官判断本案核心问题──拒绝无辜的台湾法轮功学员的入境决定是否非法,具有“重要性”(material)及“相关性”(relevant)。原告发言人谴责港府蓄意拖延交出黑名单,充当了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帮凶。

原告律师夏博义(Paul Harris)在庭上向承审的夏正民法官说明,原告并非要审阅港府所有的入境程序、准则及作业手册,他们去年11月所作的“证据提出”(discovery)申请,仅就台湾原告被拒绝入境的部份要求港府提出相关资料给法院判断,如此已经足够。

夏博义向法官指出,入境程序、准则及作业手册并非原告要求提出的重点,因为很可能这些手册、准则的绝大部分都与本案的“司法覆核”无关,但其中势必“有些内容一定与4名原告的被拒绝入境有关”,法官可以先行看过港府的那些内部资料及准则,了解入境处作出拒绝入境决定的决策者是基于什么资讯作出决定,然后法院再决定那些是与本案相关的关键证据资料,可以向原告揭露,如果此项揭露仍有所不足,原告可向法院作进一步的主张。

夏博义并且引述去年11月法官所作出的裁定,说明法官已在裁定中确认:港府提出与做成拒绝入境的决定相关的准则资料,对于法官裁定本案核心问题是具有“必要性”的。

庭辩期间,法轮功学员在高等法院外、警方指定的示威区内静坐请愿。

庭辩期间,法轮功学员在高等法院外、警方指定的示威区内静坐请愿。

特别辩护人须获原告认可

至于港府建议以“特别辩护人”来处理所谓秘密的“补充证明书”问题,夏博义除了说明这份“补充证明书”不应被允许之外,并同时说明即使法官认为可以用“特别辩护人”来处理,但“特别辩护人”在法律实务上是为了原告的权益而设,应该具有独立性及高度的专业性,不应该是一个出乎原告意料的人选。夏正民法官对于双方所陈述“特别辩护人”,昨天未有任何表示。

在今明两天,法官将继续听取港府方面针对“公共利益豁免”的结辩。台港原告则对港府律师在庭上明显的一再拖延时间及程序表示不满。原告发言人朱婉琪表示,如果真的有台湾原告危害香港安全的证据,港府为何不爽快的昭告天下?事实上,就是港府不敢曝光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证据,港府为中共掩盖一个不公不义的“保安理由”的构陷,是真的做了破坏“一国两制”的帮凶。

第三日庭辩结束后,四位台湾法轮功学员和香港法轮佛学会发言人简鸿章(右二)步出法院。

(大纪元记者吴琏宥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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