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康某向冯某买房,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价款为22.5万元,康某先期支付了7万余元购房款。10月30日,康某和冯某“夫妻”一起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发现女方身份证是假的。后冯某承认,因与妻子关系不和,遂办理假身份证并请人冒充妻子办理卖房手续。去年9月,冯某离婚。年底,康某将冯某及其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两被告返还购房款7万余元,并赔偿违约金等。
法庭审理后认为,冯某未经共有人同意并假冒妻子名义与康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冯某应将收取的房款返还,并赔偿对方支付的费用、契税等。法院同时认定,由于该行为发生于冯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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