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6-06-09 09:43:00作者:
西南交大研究生胡清桂经过1年多的研究,完成了一篇对爱因斯坦相对论表示质疑的论文《相对论错误证明》。他两次将论文提交西南交大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却称他的做法“无知”、“想当然”。胡以学校侮辱了他的人格为由将母校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交大向他公开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昨日,金牛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胡的诉讼请求。
昨日,金牛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胡的诉讼请求。
胡清桂称,去年5月,他将《相对论错误证明》的论文提交给交大学术委员会理科分委会评审,理科分委会在评审后认为他的说法没有根据,作出书面评论,称胡清桂的论文中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是对洛伦兹变换公式中量的物理意义不了解和无知造成的……作者想当然地将x写成vt,结论自然不正确。”
随后,胡将学术委员会理科分委会指出的一些问题进行修改,再次提交学校进行审议,但学校却没对此进行审议。于是,胡清桂一气之下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他认为学校意见中的“想当然、无知”等语言是对其人格的侮辱,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害,要求学校向自己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西南交大对胡清桂论文的评论意见并未捏造事实,联系上下文并贯通整篇评论意见来看,在文中使用“无知”、“想当然”等词语时并无侮辱诽谤之意,故西南交大的行为并未构成名誉侵权。宣判后,胡清桂没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