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6-06-24 22:33:00作者:
据williamhill官网
法院网报道,6月22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发地汤阴县开庭审理系列强奸杀人案。利用夜晚瞄准女工和学生,采取蒙头捆绑手段强奸17人(年龄最大的53岁,最小的15岁)致死1人的张岩江,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强奸罪。
2002年9月2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岩江在汤阴县白营乡西木佛村西,将骑自行车回家的刘某挟持至路南玉米地里,采取蒙头、捆手、殴打等手段,将刘某强奸致死。
1997年3月7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岩江在汤阴县白营乡佛村南口,将走亲戚的陈某挟持到路东麦地里,采取蒙头、捆手、殴打等手段,将陈某强奸。
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张岩江采取蒙头、捆手脚、殴打等手段,强奸妇女8起,其中2起被人发现逃走未遂,一起因受害人极力反抗未遂。
2004年3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岩江在汤阴县城关镇焦孔村通往华龙面粉厂南北路上,将放学回家的焦某挟持到路东麦地里,采取蒙头、捆手、殴打等手段,将其强奸。
2004年3月29日晚9时许、2004年4月18日晚9时许、2005年2月4日晚9日许、2005年3月12日晚9时许、2005年6月9日凌晨1 时许、2005年7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岩江在汤阴县白营乡郊外野地,采取蒙头、捆手脚等手段,将下班回家的袁某、郭某、张某、付某、张某某、王某等6名女工强奸。
2005年8月2日21时30分许,在壶台线汤阴县白营路段,被告人张岩江采用惯用手段,将化妆侦察的侦察员从自行车上推倒在地,准备拖往麦地“强奸”作案时,被蹲点守候的侦察员当场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张岩江全部翻供。但在DNA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从被告人家中搜出的受害人工作证、饭票、内裤、纱巾等大量证据面前,被告人张岩江不得不低头认罪。
2002年9月2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岩江在汤阴县白营乡西木佛村西,将骑自行车回家的刘某挟持至路南玉米地里,采取蒙头、捆手、殴打等手段,将刘某强奸致死。
1997年3月7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岩江在汤阴县白营乡佛村南口,将走亲戚的陈某挟持到路东麦地里,采取蒙头、捆手、殴打等手段,将陈某强奸。
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张岩江采取蒙头、捆手脚、殴打等手段,强奸妇女8起,其中2起被人发现逃走未遂,一起因受害人极力反抗未遂。
2004年3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岩江在汤阴县城关镇焦孔村通往华龙面粉厂南北路上,将放学回家的焦某挟持到路东麦地里,采取蒙头、捆手、殴打等手段,将其强奸。
2004年3月29日晚9时许、2004年4月18日晚9时许、2005年2月4日晚9日许、2005年3月12日晚9时许、2005年6月9日凌晨1 时许、2005年7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岩江在汤阴县白营乡郊外野地,采取蒙头、捆手脚等手段,将下班回家的袁某、郭某、张某、付某、张某某、王某等6名女工强奸。
2005年8月2日21时30分许,在壶台线汤阴县白营路段,被告人张岩江采用惯用手段,将化妆侦察的侦察员从自行车上推倒在地,准备拖往麦地“强奸”作案时,被蹲点守候的侦察员当场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张岩江全部翻供。但在DNA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从被告人家中搜出的受害人工作证、饭票、内裤、纱巾等大量证据面前,被告人张岩江不得不低头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