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环境保护是有法可依的。我国已经制定了9部环境保护法、15部自然资源法;批准和签署51项多边国际环境条约、1600余件各地环境规章。但是,许多地方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常常有法不依。违法者受不到惩处,却能从污染环境的杀鸡取卵般的发展中获取经济利益;而守法者因治理环境反而增加了成本,在经济上吃了亏。从而导致了“守法吃亏、违法占便宜”的现象。
无疑,这种现象是对法律的最直接伤害,同时也是环境保护陷于困境的根源。法律只有被严格执行才能被人们所敬畏和遵守,只有当法律制度得到严格遵守,整个社会才能有条不紊的运转。这是历史早已得出的结论。
在以GDP考核政绩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官员追求经济发展的动力永远存在。而环境法律的执法者,要么是地方政府下属的有关部门,要么是人、财、物受到地方政府控制或影响的司法机关。地方政府要发展经济,环境执法部门要依法保护环境,而后者诸多方面受到前者的制约或影响,这种执法设计本身,就为执法不力埋下了隐患。
更有甚者,一些环保执法部门,竟然也被地方政府要求招商引资,引来一些污染项目。2005年1月16日,新华社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情:青海省湟中县有一个铬盐厂,给当地河水和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引进这一项目的竟是本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
当环保局也去引进污染项目,环境执法还能进行吗?这只能导致两个结果:其一,环保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依照地方政府的脸色行事,通过与地方政府的配合,换取地方政府相应的财力支持;其二,以罚代法,打着执法的名义捞点罚款,“丰富”自己的部门利益。这种执法现状,决定了我们的环境状况要想明显改善是非常困难的,单位产值能耗和两个主要污染物的指标不降反升即是一个明显的证明。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改变片面以GDP发展考核官员政绩的做法,加入环境保护的内容,并且,要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考核,促使官员将不得不发展经济和环境保护同时抓。另一方面,要使环保、司法机关等,在人、财、物上完全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和影响,强化执法机关的独立性,赋予执法机关更大的执法权力,并对执法不力的执法者予以严厉问责。这样,既能为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甚至不惜拿污染环境换取GDP增长来个釜底抽薪,同时,也能提高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动性。
最污染不起的是环境,以环境为代价换取的经济发展只能是短暂的,而由此带来的损失早晚会让我们付出代价。环保执法,再也不能让“守法吃亏、违法占便宜”了!(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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